凭祥市)、水口关(今广西龙州县水口关),这是古代中越交通的主要口岸。除镇南关是贡道必经之口外,平而、水口两关是清政府明文规定的允许民商出入的关口,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又在广西增开由村隘(今广西宁明县爱店),允许民人经此出入境。清政府在中越边境的关隘出入口岸置兵把守,以护卫边疆,防止走私偷渡。由于南宁府原迁隆土洞之板蒙等隘、大平府属思陵土州之叫荒等隘、镇南府属下雷土州之下首等隘共30余口岸,都与越南相近,针对越南黎朝后期兵争不断,乾隆九年(1744年),清朝令在这些关隘“垒石建栅,添卡拨兵,各土司带领兵勇,扼险守巡,并饬地方官每年冬月查修通报”,在由隘、平而关、水口关“设立铁链检江拦截,逢五、十日开一面以通商”(16),以有效防守南疆。
2.对民人出入境实行印票腰牌制度。清朝禁止民人逾越中越边界,规定只能给照出入,相当于现在的护照。乾隆四十年(1775年)规定,“止许殷实良民挟有资本者,由平而、水口两关验照放出,按月选册报查”,单身小贩以及挑抬脚夫,“向来给照验放之例,永行停止”(17)。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清政府答应安南国王阮文平开关通市的请求,但为了防止内地民人私越边界和夹带违禁货物,实行更为严格的出入境管理,规定从广西平而、水口两关及由村隘口出境的民人商贩,“先赴本籍地方官呈报,查明实系殷实良民,取具保邻甘结,将该商姓名、年貌、籍贯填给印照。其从平而、水口两关出口者,将印照呈报龙州通判查验明确,给予腰牌;如从由村隘出口者,将印照呈报宁明州知州验明,给予印票,俟行至明江,由该同知验明,换给腰牌,仍由驻扎关隘营弁督率兵勇验放。倘有年貌不符,人数货物不对者,一经关隘厅州查出,即行逐回,不许出口,仍将滥给印照牌票之原委籍地方官及沿途州厅分别查参议处”(18)。返回时则要将牌照呈缴,比照无误方准入境。而对于单身小贩和挑夫,虽然再次允许出境,但不仅要求将姓名、住址造册,取得印票,而且还要求10人连环保结,方可出入境(19)。
而对于商贸逗留越南者,清朝的处理是:“查从前在彼置有产业不愿回籍者,听其自便。其无故逗留及货本用尽者,给以半年限期,概令该夷及时查明,陆续驱回,以便安插原籍。无籍可归者,则分发梧、浔、平、柳等府(笔者注:今均属广西)安插,均交各地方官严行管束。”(20)
3.不准越南人私自进入中国境内。清朝不仅禁止国人出境,而且也禁止外国人私自入境,违者除本人被驱逐出境外,地方官也因失职而受到处罚。康熙十二年(1673年)规定,“外国之人私自进口,该管地方官不行察报者,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一年”(21)。乾隆年间,正值越南黎朝南北纷争,西山起义军进攻不断,加上连年荒歉,越南境内不少民人偷越进入中国边境避难。对于这些偷越者,清朝的处理是,凡是越南人,遣送出境,交由越南政府处理;如果是到越南生理的中国人,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七月,查获从安南窜回内地者田老刀等3起,大小18人,并因此规定:“凡从该国逸出犯,自应极为查拿,不容稍有疏漏。讯系内地民人,按其情罪,从重究拟。如系该国匪徒,即应照例发还,听其处治。”(22)同年八月,在边境查获安南男女12人,清朝咨明安南国王“派员到边接收”(23)。
4.不准越南官兵越境公干。清朝时期,面对西方殖民势力的扩张与渗透,中越封建王朝的边界意识逐渐增强,清朝禁止边境官兵入越捕拿逃犯,也不准越南官兵越境公干。如越阮朝明命十六年(1835年)二月,越南宣光高平太原三道统兵大员会衔奏言,因罪犯逃入清朝国界,遂向清朝移文要求进入清界抓捕,但是清朝“以疆界攸分为辞”拒绝其请求,阮朝明命帝也只好“我亦宜守法,撤还兵勇”(24)。
尽管中越“各边封禁隘口”,清政府严厉管理民人出入境,但是由于“粤西南境,地接交夷,土苗错处”,山水相连,互通小径无数,仍“时有夷匪、汉奸潜出窜入,屡经设法查禁,而奸民出入如故”(25)。
越南是一个自尊心极强的国家,黎阮时期不断扩张领土,向南吞并了古国占城,将国土推到中南半岛的最南端,向北亦是寸土必争。尽管仍然定期向中国朝贡,但是其疆土意识极强,针对清朝对出入境的严格管理,越南黎阮王朝亦不断加强中越边境出入境的管理,措施主要有:
1.由陆路进出越南者须通关验证,对华人在越南境内的流动则点名修册,征收赋税。短期来越南商贸的清人,要领有越南政府发给的国凭、州引,方可在越南境内商贸流动。阮朝明命十九年(1838年)九月规定,“凡清人乞往省辖,验果良善,带有其国州牌即引领省凭,随便生理;敢擅自行商庸雇者,挈惩办”(26)。清商由陆路回国,由怀德府(阮朝时又称奉天府,今属河内周边地区)放通关单,抵谅山镇换给(27)。对从陆路进出越南商贸的清人则征收陆路商税。由于与广西接壤的高平“递年清人多有投来商买营生,不下数百”,阮朝明命帝遂令征清商人头税,“人各五缗,不拘月限”;对新近进入越南内地的清商则根据逗留时间长短分别征税,“其自二三月投来,留自六七月返回者,各输税钱三缗;至八九月或年底始回者,人各五缗”(28)。可见,越南对清人进入其境商贸还是比较欢迎的,只要按规定纳税,就可入越商贸,这样吸引了不少清商到越南贸易。
2.不准清朝官兵擅自越界公干。越南对于清商进入越南商贸比较宽松,但对于清朝公职人员则不准擅自进入越南境内,即使缉拿逃犯也不行。越南阮朝明命九年(1828年)七月,云南开广府派兵越界进入越南宣光搜捕罪犯赵应陇,不获,随即出关。明命帝认为:“封疆界限,南北截然,岂可如此搀越?若以小事置之不问,将何以峻边防?”遂令宣光府移文清朝云南诸府,“嗣有清人潜遁者,宜报我边吏为之执送,毋得逾境”(29)。如果越南边境官兵对清朝官兵越界捕犯闻而不报,则要严惩。如明命十三年(1832年)十二月,清朝永淳县派人越过越南良马铺捕犯而无报关,越南地方官也未阻拦上报,结果海阳布政阮辉霑坐革职,高平布政杨三降职,谅平巡抚黄文权失察罚俸一年(30)。可见,重新统一了越南、领土不断扩大的阮朝具有极强的边界意识。
3.不准边民效仿清俗。越南黎朝正和十七年(1696年)七月下令称,“自清人入帝中国,薙发短衣,一守满州故习。宋明衣冠礼俗为之荡然。北商往来日久,国人亦有效之者”。所以,对于入籍越南的清人,“言语衣服一遵国俗”。而与中国接壤的沿边之民,“亦不得效其声音衣服,违者罪之”(31)。
二 中越边境贸易管理
早在北宋初年中越边境就设有博易场,专为北宋和交趾商人贸易之所。元朝时,在全国建立了星罗棋布的驿站,在中越边境也建立驿站网络,以通道安南。到明朝永乐年间,明朝曾设交趾郡,统治安南20年,除了维持和新建陆地驿站网络外,还设立了水上驿站,以方便往来。从明初至鸦片战争前夕,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高峰时期,对外贸易得到发展,中越边境互市也相当活跃,但与海禁政策相伴的是,清政府对中越边境贸易亦实行严格的管理。
1.设置货物进出关口,规定贸易线路和地点。清政府在广西境内开设经由镇南关、平而关、水口关的三条中越边境贸易通道,同时规定商民入越交易地点,商贩由平而、水口出关贸易者在越南高平镇牧马庸立市,从由村隘出关贸易者在越南谅山镇驴庸立市,并分设太和、丰盛二号,以粤东商民为一号,粤西及各省商民为一号,置厂长、市长管理(32)。与此同时,越南政府设置对应关口,促进边境互市的发展,中越广西段边境开设了水口对高平牧马、由村隘对谅山镇驴、平而对谅山花山的设点互市格局。这样,从镇南关出境即可到达越南重镇谅山,进而可抵达越南温县、太源、禄平等地;由平而关出发沿越南境内的七溪河、奇穹河可上通谅山下达广西龙州,形成龙州—平而—越南牧马—越南谅山的中越贸易通道;出水口关,溯水口河而上可达越南高平的牧马,顺流而下则可抵龙州,形成龙州—水口—牧马贸易通道(33)。
2.以印票腰牌制和会馆来管理商贸人士的进出。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开放海禁后,允许中越边境贸易往来。如前所述,清政府以印票腰牌制来管理边境贸易,“凡遇商贩出关,给与司颁印结,并印烙腰牌,注明年貌、籍贯,照验放行。回日将牌照呈缴,照例收税”(34)。
清政府还成立商业会馆,设客长管理来往于中越边境的商人。前来中越边境贸易的客商多系两广、浙江、两湖、江西、山西等省籍人士(35),而两广多是广西之南宁、太平、镇安等府及广东之韶州、惠州、嘉应州等地民人(36),这些商人按照地缘设立商业会馆。广西宁明州,向来设有会馆,以为由村隘口出入之公所,清政府挑选老成殷实者充当客长来管理边境贸易。而管理的办法规定颇详,“凡有客货出隘,许客长将客人姓名、籍贯、货物及发往何处,一一注册报明该州查实,给与印票,并于会馆内刊立木榜,不许客长藉端需索。……至由村隘口,即令理土同知于该隘查明印票,给与腰牌放行。有印票腰牌者,方许放入,其入关客人姓名及从何处卖货入内,令该同知注册发宁明州查对”(37)。为了避免民人借商贸之名出境谋生,清朝两广总督福康安还奏请,若商民货少人多,不许原地方官滥给牌照,同时要求商民出口的船只、人夫,应在广西龙州、宁明州雇觅(38)。可见清朝对中越边境贸易和运输的管理还是相当严格。
3.规定中越边境贸易的货物。清朝前期,“商民赴安南贸易,所带货物止有绸缎、布匹、鞋袜、纸张、颜料、灯油、茶叶、白糖、槟榔、糖果、烟筒并寻常药材之类,进关带来之货不过砂仁、蓍莨、白铅、竹木等项。此外,一切违禁之物,偷漏出口,例禁森严”。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十二月,两广总督福康安奏请饬龙州、宁明州“将一切违禁货物不应出口者,查明定例,逐一指明,刊刻木榜,竖立道衢,启蒙为谕,俾商民一目了然不致无知误犯”(39)。越南的矿产也是清朝购买的商品,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因中国需要越南铜矿,康熙令云贵两广督抚行文安南国王,“凡客商买铜,务令照常贸易,毋得禁止阻遏”(40)。
除了两国官方允许的边境贸易外,古代中越边境还存在走私贸易,而清朝历来禁止中越边境的走私贸易。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规定,对越南边境,“凡有偷越民人私往贸易者,俱应一概禁绝”(41)。但是,由于中越货物互补性强,官方禁止民间通商,边民从事走私贸易便有利可图;加上中越边境“除正口关隘外,其余并未设有藩篱,出入无从阻拦”(42),小路皆可逾越,且路途较近,商贩常从小路过境,致使中越边境走私贸易屡禁不止。广西宁明州的由村隘,因毗邻越南的货物集散地禄平、六渊、驴,从此地赴越南比绕道经水口、平而两关要快捷得多,故“宁明商贩率多愿从由隘出入贸易”(43)。乾隆年间,由于“节年以来,地方官未能严密查察,以致偷越出口者甚多”(44)。
由于需要中国的手工业品和日常用品,越南封建政府对中越边境贸易的管理则相对宽松些,阮朝的管理措施有:
1.设立关卡,规定出入路线,开设边贸点,征收赋税。与中国清朝的管理相对应,越南在中越边境也设立各种关卡,规定清商进出越南的路线,征收过往商人税,以盈国库。阮朝嘉隆十二年(1813年)三月申定北城陆路商税,“凡清商道谅山还,及公私船渡商者,所在征其货(货一百缗税钱二缗五陌)”(45)。虽然越南阮朝政府对清商出入越南的路线有所规定,但是,由于中越边境崇山峻岭,有无数小径相通,清商为了逃征赋税,往往从小径进入越南,为此,1831年八月越南地方官员“以清人越径,私行防汛”,奏请阮朝明命帝“凡清人往来贸易,但听于铺面兑买,不得擅从径路前去”,而明命帝却认为阮朝“与清敦好,何事过防不若”,“且仍旧贯”(46)。直到鸦片战争前夕,越南阮朝还是鼓励中越边境贸易。针对日益增多的边境贸易,阮朝在中越边境增设了关口,以加征过往货物税。由于高平的中傥、那烂、贲河三堡均有清商往来,其中“贲河堡清商多从闲路逃征”,为了增加税收,绍治元年(1841年)三月,阮朝设立高平中傥、那烂、令禁三关,始征关税,那烂关银一百两,中傥关八十两,令禁关七十两(47)。在中越边境设关征税,发展互市贸易,在中法战争之后日益规范,并一直延续至今。
阮朝鼓励清商进入越南贸易,从中征收了大量赋税,如阮朝嘉隆十四年(1815年)四月以明香人潘嘉成为北城(即河内)该铺监负责征收北城清人赋税,仅北城清人屋税“岁输银一千五百两”(48)。
除了允许清人进入越南商贸、聘请华人帮助征税外,越南阮朝有时还托请清人到中国采买商品。嘉隆十三年(1814年)六月,阮朝命北城发银一万两,委清人谢朋周、周四记等到广东采买货项(49)。
2.禁止携带鸦片。鸦片战争前后,随着鸦片进入中国沿海地区和西南地区,越南的鸦片贩运也相当广泛,对越南国家政治具有很大影响力的中国商人集团实际垄断着越南的鸦片贸易,贩运鸦片的商路是沿合法的商品运输路线走私的,通过越南和清朝的广西省把云南南部和广东省连接起来,同时广东的走私者利用其他海上路线把鸦片走私贩运到越南和暹罗(50)。越南阮朝统治者对鸦片毒害国民十分清醒,下令不准清商携带鸦片,违者治罪,包括对携带者和知情不报者均要重罪之。阮朝明命十二年(1831年)三月,从清人商船检出鸦片,明命帝下令要严惩鸦片携带者,“其挟带鸦片者坐绞候,船户及次头目等各坐流,船货入官,柁工水手皆杖,释搭载私货悉还之”(51)。由陆路携带鸦片进入越南者也一样严惩。
3.在特殊时期禁止某些货物输出越南。越南气候和土地都适合稻米生产,大米成为清朝时期中越贸易的大宗物品,在丰收年期,越南允许清人到越南购买大米,但是在饥荒年期,越南则禁止大米流出。越南黎朝末年,因战乱不断,天灾饥荒,黎朝政府遂禁止中国商人买卖粮食。1772年正月,“禁北商偷搬粟米”(52)。有时中国饥荒时,越南为了保证本国粮食充足,亦不准将大米卖给中国商人。阮朝明命五年(1824年)十月,由于中国广东钦廉二州饥荒,米一石卖到银四五两。明命帝谕令与广东钦廉二州接壤的越南城北官员,“凡水陆可运载者,严饬盘诘之”,以避免商人将越南低价米贩运到中国(53)。有时,越南还禁止一些货品盗卖给中国商人,如1771年,黎朝下令禁止盗卖铁林桂皮与北商者,否则罪之(54)。
三 对入越开矿者的管理
越南金、银、铜、铁等矿产储量丰富,在古代就已经有所开采,但由于越南当地居民开采技术相对落后于中国,所以中国南疆不断有人入越开矿。清人赵翼《粤滇杂记》称:“粤西边外则有安南之宋星厂,银矿极旺,而彼地人不习烹炼法,故听中国人往采,彼特设官收税而已。”(55)黎朝时期,越南矿厂多集中在宣光、兴化、太原、谅山等北部府县,如宣光聚龙铜矿厂、南昌、隆生银厂,兴化的呈烂、玉碗铜厂,太原的爽木、安欣、廉泉、送星、务农铜厂,金马、三弄金厂,昆铭铅厂,谅山的怀远铜厂(56),“盖缘边外太原、牧马等处一带山场,五金并产,矿田甚多”,“夷民虽得地利,未知苗引之浅深、砂气之厚薄。内地狡黠民人,能于辨识,从而开采,获利取赢,竞成世业”(57)。而越南王朝为了增加税收来源,弥补劳动力的缺乏,鼓励中国居民入越开矿,“听清人采取,仅征其税”(58)。“始而主客相资,任由潜住”,致使内地居民“挟微资托名贸易,遂至有去无回”(59),中国入越开矿者日益增多,越南高平、牧马、谅山沿边一带场厂多有广东潮、嘉等处民人开采,“历年既久,无异安南土著”(60)。有的矿厂招募的中国矿工多至数千人,乃至上万人,“多集清人采之,于是一厂佣夫至以万计”(61)。如乾隆年间,送星厂有中国矿工5000多人,他们来自广东、广西、江西、湖南、福建各省,而粤东嘉应、惠州及广肇南韶之人,十居其九(62)。关于清朝前期在越南北部地区开矿的中国矿工的人数,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估算,越南北部地区华侨矿工以及为其服务的其他华侨至1775年底有30000-35000人(63);也有学者认为清朝前期在北越地区约有25000名的中国矿工(64)。这些中国矿工和为其服务的清商,在越南辛勤劳动,也获得一定的收入。据清人赵翼《檐曝杂记》记载,越南矿产兴盛时,不少广西边境居民前往越南商贸开矿,“一肩挑针线鞋布诸物往,辄倍货而归。其所得银,皆制镯贯于手,以便携带,故镇郡多镯银”(65)。送星厂兴盛时,中国矿工“岁得纹银二百万两,暗赍以归”(66)。
对于这些来自中国的矿工,越南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1.给照开采,征收其税。处于南北纷争的越南黎朝,南阮北郑均需大量军饷,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南部阮氏王朝鼓励海上贸易,中国商船大量前往越南中部和南部贸易;而北部郑氏集团除了允许中越边境贸易外,还允许中国人在越南开采矿产,只要领取北郑颁发的牌照,中国矿工就可以与越南人一同开矿。即使是后来中国矿工不断增多,中越矿工之争经常发生,“扩悍好斗,每争口,执兴兵相攻,死者即投诸堑”,黎朝也听之任之,“惟要足税课而已,余无所问”,甚至让在越的中国矿工“诸无给照而愿留者,听留发变服为本国编户”(67)。
2.针对中国入越矿工人数不断增多之势,越南黎郑王朝规定各矿场招募清人的数量限额。黎永盛十三年(1717年)十二月规定诸镇场矿限制,“各箔金、银、铜、锡诸厂,多募清人掘采,群聚日众,恐生他变,乃定例每矿多者三百人,次者二百,少者一百,毋得过数。于是场镇始有限制”(68)。
3.阮朝也允许清人入越开矿,但管理更为严格。阮朝建立初期,由于长期的战争,朝廷银根紧张,为了广开财路,阮朝重开黎朝矿场,允许清人纳税开采。阮朝嘉隆七年(1808年)七月,阮朝拟开清华银矿,清人高宏德、黄桂清等请开采,岁输银一百两,许之(69)。嘉隆十年(1811年)三月,开边和、罗奔铁矿,清商林旭三、李京等领其征募之土人、清人,立为铁场队,岁输铁税,人各五十斤(70)。嘉隆十五年(1816年)三月,开兴化府呈烂(属水尾州)红铜矿,允许清人开矿纳税(71)。明命十三年(1832年)五月,复开北宁、谅山、高平、宣光金矿,鼓励雇募清人试采,若清人能开采金砂则给予奖赏;“以三十日为限,每人给雇工钱三缗,采得金砂一钱三分至一钱九分亦可,不及一钱者下次填补,采得二钱以上赏银三钱,三钱以上赏银八钱,四钱以上赏银一两,五钱以上赏银一两五钱,六钱以上赏银二两,一两以上赏银四两”(72)。到鸦片战争前,中国失去土地的农民队伍不断扩大,南下越南谋生者亦不断增多,越南北部地区“开矿之清人,每所聚食至七八百人上下”,海安署督阮公著认为这些开矿的清人“逋负游荡,穿凿地脉,搅扰方民”,奏请关闭金矿,“聚食清人,悉数回国”,但阮朝明命帝没有同意(73),仍让清人照例开矿,以增加朝廷的财税收入。
当中国矿工人数不断增多,越南本土矿工熟悉开矿技术后,越南封建政府和本土矿工便开始排斥、驱逐中国矿工,黎朝末年演变为中国矿工“滋事”事件。清政府一贯将私自出境的民人视作“汉奸”、“边螽”,不准民人随意出国生理商贸。而当被越南黎朝驱逐出境的矿工回国时,清政府不仅不给予安抚申诉,而且还将其视作罪犯加以严惩。乾隆四十年(1775年),在广西拿获从云南入境的越南送星厂的中国矿工古鸿伟等18人,清政府按照“构事”情节轻重将其分为三等,“重者令往乌鲁木齐等种地,轻者在各省安插,其无罪者仍留原籍,交地方官严行拘管”,并下令“毋使此后内地民人复得窜越外境”,“滇省亦当仿照办理”(74)。同年十月,从越南逃回的矿工达2000多人,清朝视其“犯法”之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置:究出滋事悍黠者63名,发往伊犁给种地兵丁为奴;俟审明分别办理外,其在厂被逐,迹涉犷悍,发往乌鲁木齐等处屯田出力者,计903名;其只附近贸易及闻风逃避、只身无籍者,著发江苏240名、安徽180名、浙江240名、河南147名,知会各省抚臣,于所属州、县地方,分散安插,听其自行谋生;其有亲族行业可依者208名,解回原籍,饬令地方官严加管束(75)。可见,清政府对偷入越南的开矿者的处罚十分严厉。从广西发往乌鲁木齐,行程数千里,除沿途患病留养外,在此次发往乌鲁木齐等处屯田的903名中,脱逃、死亡达142名,而且朝廷还下令若有逃跑者,捉住就地正法(76)。是年十一月,又在中越边境抓获“私越安南滋事”者72人,俱为广东潮州籍人。清朝的处理办法是:如有抢夺杀人之犯,即行审明正法。余俱细核情罪,其较重者即发往伊犁厄鲁特为奴;次重者酌发乌鲁木齐等处,给兵丁为奴;最轻者亦分发各省安插,但不得仍留本地,以免再次潜越出境(77)。在严厉处理从越南逃回的数千名矿工外,清朝军机处给安南国王咨复称,“内地人民原不许私越边境”,“业已严饬沿边各边,禁止民人出口”,以后“毋许一人出口,并饬永远遵行”,“此次查禁之后,设有匪徒潜行偷越,仍在尔国逗留者,该国王即可查拿”(78)。
这些入越开矿的中国矿工,为越南的矿产开采和赋税收入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却因清政府禁止逾越边境的政策和越南获利后排斥驱逐中国矿工的行径,而落得如此悲惨的下场。
四 越界流民难民问题的管理
在越南黎朝后期,战争,动乱、饥荒造成不少越南边民进入中国境内,或避乱,或寻食。对于进入中国境内的越南流民,清朝作为上国,给予救助,一般分给口粮,并将其递送回越。乾隆七年(1742年)五月,越南谅山一带居民,经韦福琯乱之后,“民人失业,田地抛荒”,“彼地民人饥饿切身,每逾山越岭,扳藤附蔓,流入内地,且乐为兵役盘获,以便有饭充饥”,他们流散于广西宁明州、龙州、土江州、土思州乞食逃生者,每处不下百余人。清朝对于这些越南流民,“饬令所属州县查明,强壮者即行押送出关,令归原籍佣工度日”;“老弱病饿垂危者暂给口粮存恤,俟其病愈再行押出,交彼处地方官安插”;“其有尚能行走不致十分狼狈者,当查照资送邻省逃荒民人之例,酌给口粮、路费,递送回籍”;“并严禁内地民人不得因夷人乏食贱买其弱女幼子,希图贩卖获利”。经过一番处理,同年十月初五日,广西巡抚杨锡绂上奏称,安南饥民从前流入宁明、思州、龙州等处者,“其能行走者已经资遣出关,病故者收埋,病愈者亦经资送,为人收买者查出共六十余名,俱经资给口粮护送,取有夷官夷目收管”。“自饬严守关隘之后,亦不复有流入,其已流入关者,俱经分别资遣”(79)。
当越南发生动乱或天灾时,在进入中国境内避难的越南难民中,也夹杂有不少动乱分子,趁火打劫,影响了中国南疆的稳定与安全。中国边疆地方政府则加强防范,一般关闭关隘,不准越南不法分子进入中国境内。如乾隆八年(1743年),由于越南匪徒交江王占夺保乐拈台地方,在中越边境“或夷匪进口招人,或汉奸潜出滋事”,共计20余案,每起少则十余人,多者数十人,乃至三四百人,且都有牛马刀枪(80),直接影响到广西边境地区的治安。所以,清廷令广西地方政府和守军“加谨防守”,“沿边文武添拨兵役严守关隘,毋许一人出入”,“内地民人在交,如因匪徒滋扰复回者,交地方保甲约束。其非内地人民,一概拦阻,不许放入”(81);“例应封禁各隘,或竖立木栅,或以砖石堵塞,以杜偷越”(82);而钦州一带,“虽称贼匪退避,不敢滋事”,但边疆要地,清朝要求“加紧巡缉探报,不时奏闻”(83),以确保边境地区的稳定与安全。法国人进入越南后,因为越南境内战乱不断,不少难民进入中国境内,给中国的边境管理带来压力,中国方面仍然严加管理,禁止大量越南难民流民入内。
五 跨境通婚的管理
中越山水相连,虽然古代两国都在边境地区设有各种关隘和哨卡,防止民人相互往来,但是关卡隔不断两国人民的往来,不仅经济、文化交流不断,而且还相互通婚,或越南妇女嫁入中国广西、云南境内,或中国男子进入越南谋生与越南“番妇”结婚,这种跨境婚姻自古以来就不断发生。由于地少人多问题日益突出,加上战争动乱,清朝时期不断有人偷渡入越谋生,这些出国谋生的人士一般都是单身男性,他们在越南长住,“多娶有番妇,或留恋不归,或往来之间,夷境已同内地,久无中外之防”(84)。对于这些跨境婚姻,中越两国封建政府的态度和政策如何呢?
越南黎阮王朝比较欢迎中国人南下谋生贸易,允许入了“帮”籍的中国人(85)与越南妇女结婚。明末清初一批南下的中国人得到越南黎朝安置,称为明乡人,他们按规定纳税生理,可以参加黎朝的科举考试,中举也可任官,可以与当地居民通婚。在越南定居的中国人还得到越南封建政权的重用,如郑怀德仕至尚书,开发河仙镇的鄚久父子仕至总兵。乾隆四十年(1775年),清朝抓到一名来自越南的头目范光喜,其原籍为广东番禺县人,39岁,在越南做药材纸扎生理有十多年,并已娶妻生子,安南国招他为大旗手头目,因打仗有功而升为总兵(86),越南封建王朝允许在越已入“帮”籍的清人与越南妇女结婚,但并不准清人将所娶越妇和孩子带回中国,违者严惩,而是令在越清人所生子女登入帮籍,以便征税。阮朝绍治二年(1842年)议准,“凡诸地方如有清人投来,即遵例定,登入帮籍,受纳税例”。清人所生之子孙,“均不得雉发垂辫,系年到十八者,该帮长即行报官,著从明乡簿,依明乡例受税,不得仍从该祖父著入清人籍”。清人之子孙除入明乡社籍外,还可以按照清人的原贯入帮籍,如潮州人之子女入潮州帮(87)。阮朝明命十年(1829年)十月,下令禁清商偷载妇女。当初清人邓福兴在广南商贸,娶会安铺女,回帆时偷载以归被抓,结果“福兴发边远充军,其妻定地发奴”。阮朝并因此专门针对清人与越女结婚出台条例:“凡清人投寓我国,受廛为氓已登帮籍者,方得与民婚娶。若偶来游商,并禁弗与,违者男女各满杖离异,主婚与同罪,媒人、帮长、邻佑各减一等,地方官知而故纵降一级调。其因而搅载回清者,男发边充军,妇定地发奴,主婚减一等,媒人、帮长、邻佑各满杖,地方官故纵降二级调,讯守失于盘诘官降四级调,兵杖九十。”并重申禁止清人将同越南妇女所生子女偷载回国,“犯者,男妇、帮长及邻佑知情各满杖,地方故纵汛守失察,照前议科罪;又所生之子禁无得雉发垂辫,违者,男妇满杖,帮长邻佑减二等”(88)。阮朝不准清人将与越妇所生子女带回中国,是为了保证越南人口的繁衍,增加劳力和税收;不准中越跨国通婚之子随清俗雉发垂辫,则是要求他们遵从越南风俗,使其成为越南人。
清朝律令禁止汉民与番妇通婚,也不准跨境通婚。乾隆八年(1743年)规定,“私娶番妇,永远禁止”,违者严惩(89)。清朝前期,禁止久居外洋之中国商民回籍。对从陆路进入越南等国并娶有番妇者,乾隆九年(1744年)规定,在越华人“禁止私娶番妇一节,查从前在彼已娶有番妇,生有子女,与夷人结有姻娅并庐墓田业,情甘异域者,照例安插彼地为民,永不许其进口。嗣后如有商民在彼私娶夷妇者,应令该夷及明离异,即驱逐进口,押回原籍,交该地方官照违制律杖责”(90)。到乾隆十九年(1754年),经福建巡抚陈宏谋奏请,清朝对禁止久居外洋之中国商民回籍作出改革:久稽番地人等,果因货物拖欠等事,以致逾限不归,及本身已故,遗留妻妾子女愿归本籍者,均准回籍(91)。
中越两国封建政府都禁止中越边境的人口贩卖。清朝严禁贩卖妇女人口,《大清律例》规定:“若有私买良家之女为娼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者与同罪,媒合人减一等,妇女并发归宗。”(92)越南封建王朝也依照清律,禁止在中越边境和内地贩卖人口。阮朝嘉隆九年(1810年)四月令接近清朝的诸村屯,严防清人转买越南男女儿幼,如有发现即行拿解(93)。明命八年(1827年)又议定依清律条例,载买良家之女为娼者,枷号三个月满徒,知情卖者罪同,媒合人减一等(94)。阮朝嗣德二十五年(1872年)下令,在中越沿海沿边地区,加心盘检,“辖内人民毋得略诱汉民妇女转卖清船,或有惯行此习,为人告发,即行拿治卖者买者,与汛守不能摘发,各重治不贷”(95)。
六 结语
综上所述,清朝前期,中越两国都实行封建中央集权统治,对国人出入境管理十分严厉,所以在中越边境存在一些偷渡偷越、边境走私贸易、跨境犯罪、难民流民、跨境通婚等“跨境社会问题”。中越两国除了增强边境设防外,还加强边境进出口岸的管理,制订严格的通行证制度。清朝禁止国人入越生理商贸开矿,禁止中越民人通婚,违者重惩。而越南黎阮两朝对于进入越南谋生的清人则实行相对宽松的政策,允许清人在越南领照商贸开矿,征收赋税,以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允许已登记在册入了帮籍的长期在越南居住的清人与越妇结婚,但不允许短暂逗留者与越妇结婚,所生子女均不许清人带回中国,亦不准雉发垂辫,以保证越南人口的繁衍和文化的越南化。
清朝前期中越边境的管理政策与措施,一方面反映了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税收对于中越两国封建政府的重要性,统治地少人多的中国的清政府力图将国人固定于土地上,以保证赋税收入;而地旷人稀的越南则鼓励清人入越商贸开矿,以弥补越南劳动力的不足,增加朝廷的赋税收入。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随着欧洲人的东来,俄罗斯的东扩,日本的强大,中国清朝和越南黎阮封建统治的逐渐衰落,中越两国都面临着外界势力对领土和主权的挑战,两国封建政府的边疆边界意识不断增强,守卫疆土成为两国中央政府和边境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而抚恤对方的难民流民并遣送回国,则反映了中越两国较密切的宗藩关系,以及两国间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当然,两国间这种国际人道主义援助与现代社会的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有所不同,当时越南黎阮王朝向中国清朝朝贡称臣,清朝除了册封黎阮统治者以外,还有义务保护黎阮王朝统治不受侵犯,两国政府对对方有难居民的人道主义救助是朝贡关系中的上国和属国之间所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的具体表现,清朝对其他东南亚国家的漂风难民亦给予救助并遣送回国。
清朝对中越边境的管理,对于当时中国南疆的安全与稳定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过于严厉的进出口管制,不利于中越的经济文化交流和两国人民的友好往来。而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英法殖民势力的不断渗透,中国西南边疆面临前所未有的边疆危机,清朝这些严格的边境管理也阻挡不了殖民势力的扩张。
注释:
①马汝珩;《清代边疆民族政策浅谈》,《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导刊》,1988年第4期。
②方铁:《西南边疆史研究60年的回顾与展望》,《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9年第3期。
③方铁等:《中国西南边疆开发史》,(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马汝珩等主编:《清代边疆开发研究》,(北京)中国社科出版社,1990年;尤中:《中国西南边疆变迁史》,(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方铁主编;《西南通史》,(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陆韧主编:《现代西方学术视野中的中国西南边疆史》,(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
④马大正主编:《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研究》,(北京)中国社科出版社,1990年;马汝珩等主编:《清代的边疆政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马大正主编:《中国边疆经略史》,(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张双志;《论清朝管理边疆地区的路票制度》,《新疆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⑤赵明龙《古代中越边境贸易历史与沿革》对自汉代至清朝的中越边境贸易的历史与沿革进行了探讨,其中也涉及贸易管理问题,但没有涉及越南方面的管理。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3年第1期。
⑥庄国土《鸦片战争前清朝对西南边境华侨出入国的政策》主要探讨了鸦片战争前清朝对西南边境华侨出入国的政策,但没有涉及越南方面的政策。参见《八桂侨史》,1992年第1期。
⑦孙宏年对清朝前期安南人进入清朝的政治避难问题进行了探讨,涉及身份是未受册封者与受过册封的藩属的政治避难者,没有涉及下层民众的避难问题(参见孙宏年:《清代越南政治避难者问题初探(1644-1885)》,《南洋问题研究》,2000年第2期)。此外,孙宏年还对1644-1885年清代中越海难互助及其影响进行了研究,但没有涉及中越陆地边境难民的管理问题(参见孙宏年:《清代中越海难互助及其影响略论(1644-1885)》,《南洋问题研究》,2001年第2期)。
⑧金应熙:《十九世纪中叶前的越南华侨矿工》,《印度支那研究》,1980年增刊;喻常森:《清代越南华侨矿业与矿工》,《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⑨[越]潘清简等:《钦定越史通鉴纲目》正编卷33,越南1884年刻本,第5页。
⑩如越阮朝绍治四年(1844年)十一月,在开发奠边府时,阮朝“招募清人、土人,设立铺舍,给予闲田”,后又“蠲奠边府清土民身税三年”。参见[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三纪卷44,第7页,日本义塾大学,昭和36年影印本,下同。
(11)如越阮朝明命十年(1829年)正月,高平镇城外良马铺民家失火,“延烧百余户,多是清人”,明命帝说“此皆赤子也,仁同一视”,“令发钱米,遍赈之,户给钱二缗,粟一斛”。参见[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57,第6页。
(12)如1782年,在黎朝末年的争战中,在越的清人加入和义道与阮文岳对抗,阮文岳“遂尽令收捕清人之在嘉定者万余人,不论兵民商贾,皆杀之,投尸满江,月余人不敢食鱼虾、饮江水,其杀戮之惨如此”。参见[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一纪卷1,第17页。
(13)《大清律例》卷20《兵律•关津》之“私越冒度关津”,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4)《大清律例》卷:20《兵律•关津》之“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5)《高宗实录》卷1322,乾隆五十四年二月辛丑,《清实录》,第25册,第893-894页。
(16)《清史稿》卷527《越南》。
(17)《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381页。
(18)《礼部〈为内阁内抄出两广总督福康安等奏〉移会》,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明清史料》庚编第2本,第188页,1987年中华书局影印。
(19)《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75页。
(20)《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75页。
(21)《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24《吏部•考功淸吏司边禁》,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2)《高宗实录》卷1086,乾隆四十四年七月丁酉,《清实录》,第22册,第594-595页。
(23)《高宗实录》卷1089,乾隆四十四年八月乙亥,《清实录》,第22册,第632页。
(24)[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144,第2页。
(25)《高宗实录》卷202,乾隆八年冬十月乙卯, 《清实录》,第11册,第603页。
(26)[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195,第16页。
(27)[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一纪卷46,第10页。
(28)[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195,第16页。
(29)[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53,第4页。
(30)[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87,第35页。
(31)[越]潘清简等:《钦定越史通鉴纲目》正编卷34,第36页。
(32)《礼部〈为内阁内抄出两广总督福康安等奏〉移会》,《明清史料》庚编第2本,第188页。
(33)涂耀军、卢敏生:《清代中越贸易通道探析》,《广西地方志》,2004年第4期。
(34)《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56页。
(35)《署两广总督郭世勋等奏折(移会抄件)》,《明清史料》庚编第3本,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62页。
(36)《礼部〈为内阁内抄出两广总督福康安等奏〉移会》,《明清史料》庚编第2本,第188页。
(37)《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74-375页。
(38)《礼部〈为内阁内抄出两广总督福康安等奏〉移会》,《明清史料》庚编第2本,第188页。
(39)《礼部〈为内阁内抄出两广总督福康安等奏〉移会》,《明清史料》庚编第2本,第191页。
(40)《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4《户部》,文渊阁影印四库全书本。
(41)《高宗实录》卷1322,乾隆五十四年二月辛丑,《清实录》,第25册,第893-894页。
(42)《高宗实录》卷982,乾隆四十五年五月辛酉,《清实录》,第21册,第117页。
(43)《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74页。
(44)《高宗实录》卷1322,乾隆五十四年二月辛丑,《清实录》,第25册,第893-894页。
(45)[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一纪卷46,第10页。
(46)[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75,第14页。
(47)[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三纪卷5,第22页。
(48)[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一纪卷50,第10页。
(49)[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一纪卷48,第19页。
(50著,张晓梅译:《西南鸦片流毒:19世纪早期清政府在云贵川三省的禁烟》,陆韧主编:《现代西方学术视野中的中国西南边疆史》,(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07-308页。
(51)[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72,第21页。
(52)[越]吴士连等著,陈荆和合校:《大越史记全书》续编卷5《黎纪》,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编,1977年,第1175页。
(53)[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29,第12页。
(54)[越]吴士连等著,陈荆和合校:《大越史记全书》续编卷5《黎纪》,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编,1977年,第1175页。
(55)[清]赵翼:《粤滇杂记》,《小方壶舆地丛抄》第7帙。
(56)[越]潘辉注:《历朝宪章类志•国用志》;[越]潘清简等:《钦定越史通鉴纲目》正编卷35,第21页。
(57)乾隆四十年《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85页。
(58)[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202,第23页。
(59)乾隆四十年《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85页。
(60)《礼部〈为内阁内抄出两广总督福康安等奏〉移会》,《明清史料》庚编第2本,第190页。
(61)[越]潘清简等:《钦定越史通鉴纲目》卷43,第1页,越南1884年刻本。
(62)《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80页。
(63)孙宏年:《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初入越华侨问题初探》,《东南亚纵横》,2000年增刊。
(64)尤建设:《阮代政权时期华侨华人对越南社会发展的贡献》,《东南亚研究》,2005年第4期。
(65)[清]赵翼:《檐曝杂记》卷4,《缅甸安南出银》。
(66)[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202,第23页。
(67)[越]潘清简等:《钦定越史通鉴纲目》卷43,第1-2页,越南1884年刻本。
(68)[越]潘清简等:《钦定越史通鉴纲目》卷35。
(69)[越]阮国史馆: 《大南实录》正编第一纪卷36,第6页。
(70)[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一纪卷42,第12页。
(71)[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一纪卷52,第14页。
(72)[越]阮国史馆: 《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80,第6页。
(73)[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121,第9页。
(74)《高宗实录》卷988,乾隆四十年八月丁亥,《清实录》,第21册,第192页。
(75)《高宗实录》卷1010,乾隆四十一年六月乙巳,《清实录》,第21册,第248页。
(76)《高宗实录》卷1010,乾隆四十一年六月乙巳,《清实录》,第21册,第559-560页。
(77)《高宗实录》卷996,乾隆四十年十一月庚辰,《清实录》,第21册,第314页。 。
(78)《高宗实录》卷997,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乙未,《清实录》,第21册,第337-338页。
(79)《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68-370页。
(80)《广州将军策楞奏折》,《明清史料》庚编第1本,第54页。
(81)《高宗实录》卷189,乾隆八年四月癸丑,《清实录》,第11册,第441页。
(82)《广州将军策楞奏折》,《明清史料》庚编第1本,第54页。
(83)《高宗实录》卷188,乾隆八年四月庚寅,《清实录》,第11册,第425页。
(84)《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54页。
(85)阮朝法律规定,拥有财力或物力的60岁以下华人允许加入基于方言的社团——“帮”,这样越南就有了广肇、福建、潮州等“帮”。见陈庆著、黄小坚译:《华人与越南经济的发展》,载陈文寿主编:《华侨华人新论》,(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1997年,第323页。
(86)《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86页。
(87)[越]阮国史馆:《钦定大南会典事例》卷44《户部九•杂赋•清人》,越南汉喃研究院藏钞本,编号VHv.65/15。
(88)[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62,第11页。
(89)《高宗实录》卷202,乾隆八年十月乙卯,《清实录》,第11册,第605页。
(90)《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75页。
(91)《高宗实录》卷463,乾隆十九年闰四月戊寅,《清实录》,第14册,第1012页。
(92)《大清律例》卷33《刑律•买良为娼》。
(93)[越]佚名:《国朝要典》,阮朝嘉隆九年,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抄本,编号A1614。
(94)[越]佚名:《刑名则例》卷4《刑名下•犯奸》,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抄本,编号A60/2。
(95)[越]阮国史馆:《钦定大南会典事例续编》卷41《刑部•刑律•窃盗•诱汉民妇女》,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抄本,编号VHC0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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