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恶劣,社会矛盾尖锐等特点。通过此案,带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在今后的经济交往中,公民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法投资,科学理财。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经济行为的监管,及时提醒广大民众识别风险,远离陷阱。
2
欧阳晓勇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欧阳晓勇因与他人聚众斗殴在2014年被法院判刑。2015年7月,欧阳晓勇出狱后利用朋友关系,聚集欧阳伟、欧阳刊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替人了难、插手民间纠纷、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欧阳晓勇、欧阳伟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欧阳刊等20余人为成员的黑社会组织。该组织利用组织势力及影响,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为基础,插手民间纠纷,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宁远县人民法院以欧阳晓勇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欧阳伟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湖南法院判决的一起重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组织成员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气焰十分嚣张,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宁远县法院依法对该案从重处罚,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净化了当地的社会环境,彰显了法治权威,增强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
3
吕垒贪污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垒,曾用名吕磊,男,案发前系桃源县原漳江镇财政所职工。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吕垒利用担任桃源县漳江镇财政所电脑信息员,负责该镇惠农补贴的数据采集、报批、录入、打卡发放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收集资料、审核、上报、录入漳江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数据的过程中,通过篡改各村上报补贴数据的手段,虚报补贴面积,尔后利用其已掌握的彭永国、陈子荣、吴美秀、曾华云四个农户的惠农补贴账户及相配套的4张银行卡,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共计761 165.3元人民币(下同),据为己有。为掩盖犯罪行为,吕垒在湖南省乡镇财政补贴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补贴系统)中修改彭永国等四户的基本信息,隐藏该四户的补贴发放信息,以逃避监管。
判决结果:
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吕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吕垒向桃源县原漳江镇财政所退赔的赃款人民币722 895.21元,以及吕垒的近亲属代吕垒向本院退赔的赃款人民币38 270.09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典型意义:
被告人吕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财政所电脑信息员,负责该镇惠农补贴的数据采集、报批、录入、打卡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人民币7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巨大。惠农补贴是国家支持“三农”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人挪用、贪污。该案是骗取国家农补资金行为的典型案件,通过判处实刑,起到了震慑作用,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4
王洪霞贪污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洪霞,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湖南省慈利县杨柳铺乡新铺村村民委员会委员。2016年5月,被告人王洪霞利用其担任慈利县新铺村临时工作委员会委员,负责扶贫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在明知其公公艾孝华一户不符合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易地扶贫搬迁条件,又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评议的情况下,将艾孝华户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并采取篡改艾孝华建档立卡贫困户档案资料、制作相关虚假资料等手段,使艾孝华户形式上符合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条件。尔后,被告人王洪霞以艾孝华户的名义申报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经审核,艾孝华户确定为慈利县2016年度省定任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至2017年1月,被告人王洪霞以艾孝华户名义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人民币9万元,用于改善其家庭住房条件。
判决结果:
慈利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洪霞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委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洪霞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为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惩罚犯罪,判决被告人王洪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脱贫攻坚直接关系着国计民生,也是决胜全面小康关键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本案被告人王洪霞利用村民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便利,违法套取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资金,凸显了扶贫领域中“小官贪腐”问题。审判程序的公开透明,为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审判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对那些想要从扶贫资金上“动脑筋”的人持续释放了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
5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武汉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武汉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盛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再生物资回收、环保化工原料制造、销售(不含危化品)等,原法定代表人黄文。创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属于HW12类危险废物的油墨渣无法处置,而外运至有资质处置的宜昌危废处置中心处置,费用太高,配额太少,黄文遂要曹德威(创盛公司生产部经理)找人来回收,处置费用不超过600元每吨。曹德威遂通过王早新、王建福二人的介绍,联系到了无危险废物处理能力的曹盛有。三方约定了油墨渣的处置费用。截至2016年1月,创盛公司在未审查曹盛有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五次将案外人委托其处置的危险废物HW12中的油墨渣以及少量的HW49中的废抹布、手套共11车约377吨直接转交给曹盛有处置。创盛公司共支付处置费用213850元,其中,曹盛有得处置费163 190元,王建福得介绍费8710元,曹德威和黄文共得回扣41 950元。曹盛有将从创盛公司拉回来的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堆放在宜章县笆篱乡平原村泰兴爆竹厂对面山地、宜章县迎春镇长村乡长启村X065县道197KM+300M路段北面山地、宜章县迎春镇山上村马鞍山S354省道201KM路段东侧山地、临武县金江镇铁坑等地,仅进行了简单的填埋处置,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案发后,经宜章县环境保护监测站、郴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认可意见,倾倒、填埋在宜章县迎春镇山上村马鞍山S354省道201KM路段东侧山地的废物取样检测出铅含量为1.99mg/L,超过了国家标准,PH值为1.78,具有强酸性,系有毒物质;倾倒、填埋在临武县金江镇铁坑的废物及土壤取样检测出镉、铅、铬、铜、镍、锌含量均超过了国家标准。
裁判结果: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创盛公司等被告实施了本案环境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的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各被告承担处置好倾倒于临武县境内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并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民事责任,并连带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环境修复费、环保部门处置环境损害的费用损失等共计26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属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创盛公司作为环保科技企业,不履行防治污染的职责,导致危险废物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的人员处置,致环境污染,属知法犯法,依法必须予以惩戒;黄文等被告为谋取私利,均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不仅判决各被告支付环保部门处置环境损害的费用损失,同时还承担履行处置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等民事责任,判处金额达256万余元,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失填平,对推进全省检察公益诉讼的审判工作也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6
湖南省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诉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林源纸业公司位于湖南省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环保设施处理后通过草尾河排入洞庭湖。2016年10月17日,林源纸业公司开始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12月1日,在修建曝气系统基建工程时,由于曝气池与厌氧池液位落差偏大致使隔离钢板出现裂缝,造成部分废水通过曝气池溢入未拆除完全的原漉湖纸厂废水排放管道进入草尾河。但林源纸业公司未立即采取停机、停产、限排等应急措施。12月4日,曝气池与厌氧池之间的隔离钢板突然断裂,造成曝气池液位上涨,致使大量废水通过原漉湖纸厂废水排放管道直接进入草尾河,流入洞庭湖。同日,益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得到群众举报后进行现场勘查,在暗管进口、排污口取水样检测,报告显示排污口和暗管进口(未处理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悬浮物均超标。林源纸业公司于当日采取了停产、停排的应急措施,并于12月5日将原漉湖纸厂废水排放管道拆除后用混凝土封堵。林源纸业公司为确保排放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于2017年4月启动新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益阳市环保协会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林源纸业公司对污染的水环境要素进行修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司法鉴定为准);承担污染检测检验费、评估鉴定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案件受理费。
裁判结果: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源纸业公司利用原漉湖纸厂废水排放管道超标排放工业废水至草尾河,流入洞庭湖。经检测,被告排放的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磷等严重超标,实质上已经对草尾河及洞庭湖造成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消除对草尾河及洞庭湖产生的危害,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关于非法超标排放的废水量的核定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考虑林源纸业公司超标排放、偷排系因污水处理设施技改时设施破损所致,且排污时间不长,加之事件发生后被告采取停产、停排的应急措施并启动新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综合考虑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的环境工程专家的意见,酌定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数额按偷排废水虚拟治理成本的4.5倍计算,判令林源纸业公司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30924.61元;支付益阳市环保协会差旅费4075元;负担本案专家咨询费4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审理的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案涉污染行为发生地为益阳沅江,按照湖南高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洞庭湖环境资源案件的安排,本案由岳阳市君山区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审理,是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生动实践。一审法院邀请湖南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的工程专家以专家证人的形式出庭,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等专业问题出具意见,既有效提高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又有效克服了环境资源审判鉴定难的瓶颈问题,对类案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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