吁惩戒立法
在我国,无论《教育法》《教师法》还是《义务教育法》,对于教育惩戒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在2009年8月12日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通知》(教基一[2009]12号)第十六条规定了“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为此,一些教育界人士呼吁立法,希望让教师名正言顺地拥有对学生的惩戒权,并以课题研究、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的形式提出了看法。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余雅风认为,必须明确惩戒权作为教师职业性权力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同时通过实体性、程序性立法,明确规定惩戒权的内容、行使的程序以及违法行使惩戒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学生必要的救济途径,在保障达成公共教育目标的同时,不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河南师范大学教授刘冬梅表示,由于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缺失,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屡遭质疑,使得不少教师不敢惩戒。为此,她建议尽快出台专门法规,明晰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边界。
当然,教师实施惩戒权必须得出于教育目的,以尊重学生为基础,不能对学生进行冷嘲热讽,更不能伤害学生的身体、人格与自尊。毕竟,教师惩戒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改正不良行为,让学生对自己的过失有足够的认识,并能为自己的过失负责,从而让学生更好地成长,那些对学生的身体与心理造成严重伤害的教育惩戒是肯定要不得的。同时,惩戒重在“戒”,要和体罚加以区分,不能混为一谈。
至于用什么样的方式实施惩戒,有教育工作者提出使用“言语责备”“隔离措施”“剥夺某种权利”等,具体的包括罚站和打扫卫生等。客观地讲,惩戒的方法与度,确实很难把握,惩戒方式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细化。在教育实践中,教师如何正确地进行惩戒,确实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难题,其他国家也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
他山之石
部分国家教育惩戒规定速览
英国、美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对教育惩戒的实施研究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立法机构和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布了许多关于教师惩戒学生的法律和规定。
2006年4月生效的《英国2006教育与督学法》针对教师惩戒权做出规定:允许教师拥有从学生身上没收诸如手机、音乐播放器等不合适物品的法定权力;对在上学或放学路上表现不好的学生进行惩戒的法定权力;扩大对学生进行课后留校处置的权力范围和灵活性,课后留校处置时间包括放学后和周六。此外,英国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还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
在美国,教师惩戒权主要体现为教师有权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一定的处罚。学生在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后,分情节轻重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一般的纪律惩处,包括给家长打电话、罚站、不许参加课外活动、罚早到校或晚离校、被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30分钟、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等。美国的一些地区允许体罚,在这些地区的学校,教师可以拿起板子体罚学生。通常犯错误的学生一次被打屁股至少是三下,对于情节严重的学生,板子也可以打上10多下。
亚洲国家韩国、新加坡、日本也有关于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规定。2002年6月26日,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规定了教师可以对违反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实施体罚,以及实施体罚的方式和程序。韩国法律准许教师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打男生小腿10下、打女生小腿5下等。在新加坡,虽然老师不可以体罚学生,但如果学生犯下严重错误,校长可以适度地体罚学生,包括公开鞭打。在日本,老师打学生,学生不敢反抗,家长支持老师严格管理学生,甚至是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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