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活动中起领导作用,系主犯,应对该组织的所有诈骗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李四从2019年4月开始参与诈骗活动,按照张三的指示从网上查询客户八字批语后转发客服,每条获利10元,并负责了两个月的广告推广,此外再无其他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原审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阿杰、阿瑶、阿周、阿敏、阿浩等人虽然系受雇参与,听从张三指挥,但几人利用话术持续诱导、欺骗被害人交款,系诈骗行为最直接的实施者,参与程度深,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张三在未接受讯问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亲属代其部分退赃,当庭亦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李四、阿杰、阿瑶、阿周、阿敏、阿浩均是2019年9月23日在远丰大厦作案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几人的犯罪线索并进行了讯问,只是暂未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六人再于2019年10月18日接传唤到案,不属于主动投案,但六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李四本人系从犯,依法全部予以从轻处罚,对李四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张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
二、被告人阿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被告人阿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四、被告人李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五、被告人阿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六、被告人阿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七、被告人阿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八、被告人张三退缴赃款中的122786.7元发还在案六十六名被害人,余款依法没收,未追回之赃款继续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十八部、道袍一件,依法没收。
案件二审:
阿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其系警方传唤后主动到案,构成自首,且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辩称,阿瑶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被认定为自首;又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法律意识淡薄,建议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阿瑶伙同原审被告人张三、李四、阿杰、阿浩、阿敏、阿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道士,利用电信网络,使用封建迷信手段,在微信上以算命看手相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分别惩处。
对上诉人阿瑶及其辩护人提出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2019年9月23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在A市某商务大厦现场的上诉人阿瑶及原审被告人李四、阿杰、阿周、阿敏、阿浩等六名可能涉嫌犯罪人员带回,后该六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唯公安机关当时尚未立案,故对上述几人并未采取强制措施,仅要求其保持电话畅通,随传随到;同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联系到被害人并制作报案材料后,于10月18日将六人电话传唤后均主动到案。
该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并根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故对阿瑶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阿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原审法院已经给予充分论理说明,且并无不当,故对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程序合法,唯根据上诉人阿瑶及部分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的所用,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第一、五、六、七、项之定罪量刑部分和第八、九赃款赃物的处置部分,即对被告人张三、阿敏、阿周、阿浩之定罪、量刑部分和被告人张三退缴赃款中的122786.7元发还在案六十六名被害人,余款依法没收,未追回之赃款继续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十八部、道袍一件,依法没收。
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之定罪及罚金部分,即被告人阿杰、阿瑶、李四犯诈骗罪及罚金三万元、二万元和一万元部分。
二、撤销一审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之主刑部分,即被告人阿杰、阿瑶、李四之主刑部分,即被告人阿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阿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四、原审被告人阿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五、原审被告人李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刑事审判中有个著名的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对二审法院在审理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时,依法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改判的规定。本案中阿瑶对一审判决不满提出上诉,最终获得刑期下调的结果。刑事审判中还有一个“全面审查”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应当对原判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本案中李四和阿杰并未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也下调了他们的刑期。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有利于保证被告人上诉救济权的有效行使,同时也有利于促使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并且促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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