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持有某亚股份,首次授予时间为2011年3月22日,共800周,首次归属时间为2012年1月1日,分为4年,各归属25%。第二次授予时间为2012年5月11日共3000股普通股,第一次归属时间为2013年1月1日,分为4年归属,每次25%。第三次授予时间是2013年6月26日,共1400周,第一次归属时间是2014年4月1日,第四年归属,每次25%。张某与曼某于2011年10月30日结婚,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离婚案件,2014年6月23日首次公开审判,2014年1

1月28日第二次公开庭审。

第二个案子与第一个案子有类似也有差异,但法院最终的判决和前案却不相同。最终法院判决的理由如下:

1、处理对象是截止第二次开庭时RSU已归属后取得的股票。张某共归属取得股票2450股,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未采纳张某2011年3月婚前授予,婚后归属的股票为个人婚前财产的意见。

2、股票的取得与张某年度工作表现等密切相关,张某贡献大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2011年3月婚前授予,婚后已归属的股票张某多分,王某少分。但其他婚后授予婚后归属的,双方对半享有。

3、诉讼期间,张某通过IPO出售项目出售1000股,出售款可作分割。基于以上考虑,原审法院确定张某甲分得567/1000*412,568元,为233,926元,王某分得433/1000*412,568元,为178,642元。

4、张某目前持有的1450股,因仍处禁售期,解禁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双方也未向法院提供折价分割应扣除相应税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双方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可另行进行分割处理。

3. 两案异同

1、RSU的归属方式不同、缴纳税款方式不同、授予协议也更不同。

2、两个案子中都有婚前授予婚后归属、婚后授予婚后归属的股票,但法院最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不一样。比如说万某的案子,法院判决原文使用的措辞是“婚前授予、婚后支付”,而不是“婚前授予、婚后归属”,让人耐人寻味。

我猜测法院判决时,对万某婚前授予婚后获得的股票定性也存有争议,因此措辞严谨。

根据万某提供的证据中,表明在万某婚前公司授予这部分股票时已经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所以股票归属到底是婚前授予时,还是婚后实际支付给万某的时间,就是可以辩论的空间。最终该法院认为这部分股票的是婚前财产。我们可以看一下万某的辩论点。

4. 结语

为了说明白这个件事,我做了很多简化,虽然那个脑图看起来很多分枝,但已经是简化了很多分枝的情形了,应该覆盖到了大部分场景。如果还有其他的case,欢迎给我私信,我帮你分析分析。

说到底,套得了现的RSU才是好RSU,祝大家努力搬砖,RSU多多。

  • 注1: RSU(restricted stock units)被称为限制性股票单位,通常大部分发展比较成熟的公司会选择以此作为股权激励工具,一般会有归属条件及禁售期。
  • 注2: 本文所有提到的案例,均来自裁判文书网公开判决书
  • 注3:本文为方便阅读,部分金额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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