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披露豁免申请(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应包含几方面内容:公司是否具备相关产品承制资格、保密资格、来自涉密产品的收入占报告期内收入的比例、是否进行了打包、脱密等信息披露处理、是否建立健全保密方面的内控制度)

详见上海安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豁免披露申请书。

(6)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会泄密,是否需要并取得有权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披露的《上海安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上海安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4]31100130)、《关于上海安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上海安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上海安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等披露文件,主要涉及到商业模式、行业信息、财务数据、工商信息、技术信息等材料。其中商业模式、行业信息、财务数据为公司普通的信息并未涉及到商业秘密;就工商信息方面而言,有权限的主体,如律师,公检法等部门均可凭证件到工商行政部门查阅所有公司的工商档案,不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要求,不属于商业秘密;就技术信息方面,公司披露的技术信息为已经在中国专利查询系统等公共平台披露,不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要求,不属于商业秘密。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上海安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申报文件递交并对外公开披露的批复》,同意对外披露上述文件。公司也出具《同意披露有关文件的说明》,声明披露文件不涉及秘密内容,同意对外披露上述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披露的文件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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