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光。(南宋人图《八相图卷》/图)

独裁要想有效持久,必须理性,不能无法无天。下午克老师认为,不让皇帝及其臣民违反越权的各种制度约束不是“虚军”,而是“中国式分权、制衡”、“立法民主”、“法制意识”和“司法独立”精神。他给了他几个他精心挑选的宋朝故事,发现了他理想中不专制的宋朝。

下午克老师在他最近的文章中一口气讲了四个故事,说明宋朝不是独裁王朝(《宋朝是一个专制王朝吗?》、《同舟共进》 2014.3)。文中的四个故事都是“皇帝不能根据性格做‘开心的事’”。讲完这四个故事,吴老师又用“中国式分权、制衡”讨论了宋朝理学家想要建立的“虚军制度”和“宰相统治”、“执政(宰相)和大谏”、“大帝”不能“上升”的政体结构。吴老师的进一步创见是宋代有着“历史上独一无二的‘立法民主’机制,提出了明显的‘法治意识’和‘司法独立’的观点,确立了‘独立审判’制度。因此吴老师认为,所有关于“加强宋代君主专制”的论断都不能得到认可。

为了不误解吴老师的意思,笔者再三阅读了吴老师的这篇文章。这篇文章的优点有论据。但是不足之处是对论据的误读。误读的根源在于对“前提”一词的误解。

被误读的宋朝“故事”

以下是吴老师说的四个宋朝故事。

第一个故事。宋初、范质等3名宰相同一天辞职,太祖任命佐夫为奖。但是法令没有宰相签名部门,因此没有法律效力。泰佐说他可以代为部门。佐夫认为这是宰相的事,皇帝不应该做。最后,同样的平章一(宰相头衔)、开封部尹兆肯签署部门,太祖签发了任命诏书。

宋朝的规则,按照皇帝的命令,中西(上)执行的都是中西按照皇帝的指示写了赵书。那个程序是宰相从皇帝那里得到指示。按照皇帝的指示起草诏书。宰相在诏书上签署部门。然后提交皇帝的签名生效。吴先生所谓的宋代通常是政府的意见,皇帝按惯例批准的。“诏令没有宰相部门,没有法律效力”的说法只是把上级的工作程序作为决策程序,完全是误读造成的。

第二个故事。新宗因陕西用兵不力,下令斩首一名转运者。宰相蔡实认为宋朝会破坏不杀鲜卑的规则,不会同意杀。门下侍郎长以“书生能杀,不能侮辱”为依据,坚决反对新宗刺伤此人,驱逐他的意思。他还对新宗说:“不用做这么‘开心’的事也行。”

蔡实坚持“祖先的家法”,章丘强调士大夫的尊严。两者都是以宋朝的“文治”理念为依据的。忠臣谏,明君谏,是中国人历来强调的政治传统。很明显,遵守大臣的祖先家法和文治理念,训诫皇帝的任意豪作与宋朝是否独裁无关。我不知道这种故事是以宋朝不是专制王朝为证据,出自什么误读。

第三个故事。陪孝宗下围棋的赵侯要求孝宗官职。孝宗害怕“外政”的干扰,所以让曹自己找外政官推荐。赵敖找“银工”中西“葛逵”请求推荐,但被拒绝,即使皇帝下达了宗旨,也要驳回。

宋朝凤冠,虚拟职称泛滥。官员必须接受皇帝的命令“差遣”,才能真正拥有职权。赵侯因为陪孝宗下围棋,获得了“武功医生”的中级武职和“浙江东路”的地方警卫官虚职。对一个司机来说,待遇已经不低了。依靠技艺获得官职属于“技术官”,根据规则只能获得无职务。太祖太宗时,是以一技之长走在宫中的技术官,附近的水楼先得了月亮,很多时候是从无职转文职的。后来,真宗命令科技馆禁止对京官这样的晋升进行评价,仁宗也命令禁止推荐嘉富府和宗室的行政官。据推测,这两者都与技术官从无职转移到文职有关。

考虑到汉唐的实际情况,宋朝对外戚和宦官的限制非常严格。对这种手法观的限制,意图也是这样。据推测,赵浩也想调到文职工作,以便能收到“发送”。但让小宗找赵e外国廷官方推荐,更像是委婉的说法。记录此事的张丹仪称赞孝宗。“非特处君子有道理,小人也有道理。”葛逵坚持“祖宗家法”,当然是为了官职的本分。但是从他称赵侯为“我的家人”可以很容易看出,他有避嫌的意思。总之,以这样的例子,皇帝“不能私自封官”也是出于误读。

第四个故事。向私心报,每次都敢于提出反驳光宗,提出提拔近臣的私人宗旨。中西签字楼钥匙、光宗对不符合法度的私人宗旨也同样“不回避老周”。

吴老师讲这个故事,要说明宋代皇帝不能任意提拔官员,皇帝必须尊重大臣反驳的权力。吴云国在他的著作《光宗传》中说,韩卓是歌王(后来的英宗)夫人的曾叔祖,因此“短短4年,他在27年内晋升为磨练和政治考察(即考验和政治考察)能够实现的官级,光宗准备超过他4段,另外相当于20段。”品行恶劣的艺律任命他为胜善师。“特别是对事件一再反驳,光宗用语言宣判了他的西行(即同意签名)”,特别是接二连三地这样做。特别是太子光宗的老官僚被逐出首都,因为光宗个人不答应讽刺,他的纪念馆被光宗撕裂了,愤怒不已。特别是后来赤羽病,表光宗,请求原因

仕,光宗也不予理睬。可见,在皇帝能否任意提拔官员,是否尊重臣下封驳之权的问题上,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制约。这两个例子,正好可以用来反驳吴先生的误读。

宋朝专制的制度化水平高于汉唐

我们所说的中国古代的中央集权制度,其集权的最显著特点,就是皇帝的专制。由秦到清,两千年间,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强化,就是以强化皇权专制为核心的。其特点之一,就是越来越理性化。这个“理性化”,从制度设计来说,就是使集权、制衡与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从对皇帝的政治品格的要求来说,就是使他纳谏而不是拒谏,以及近君子而远小人;而对于大大小小的官僚来说,就是从制度约束和教育入手,使他们不忘忠君爱民。

在这个理性化的过程中,以汉唐与宋相比,前者专制的制度化水平较低,皇权受到的制度约束较少;而后者专制的制度化水平较高,皇权受到的制度约束较多。由汉至唐,因为皇帝所受到的制度约束较少,所以就出现了诸如皇帝与外戚、母后、宦官、膏粱子弟(如西晋司马氏诸王)“共天下”的问题。这些都是由于皇帝可以任意将权力赋予他人,却收不回来而造成的。

宋朝是非常重视皇权专制的理性化的。如上面所讲的第一个故事,其中有过这么一个细节。当时有人建议效法唐朝甘露事变之后,因宰相缺席,而让尚书仆射(尚书省的副长官)“奉行制书”的“故事”。但反对的人说,这种事情发生于“非承平之时,不足为据”,因此提议由“同平章事”的赵匡义来“副署”,以完成正常的工作程序。这样的细节说明,宋朝士大夫非常重视程序和原则;对于决策和行政上的“权宜之计”对制度的破坏性,抱有高度的警惕。这正是专制集权制度愈趋理性化的现实反映。而上面讲的另外三个故事中所强调的“祖宗家法”,也都包含着强烈的按制度办事的理性化特征。

从具体的制度设置而言,宋朝的专制集权有这样几个主要方面:一是把军、政、财权都收归中央;二是将内、外廷行政系统分权制衡与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三是科举选官制度的普遍实行;四是对恩荫的严格限制。对于这样的理性化,宋朝君臣自有种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如宋太祖所谓“宰相须用读书人”;北宋宰相文彦博所说,是皇帝“与士大夫治天下”;南宋高宗则谓,宋朝“设科取士,本欲得贤以共治天下”。

显而易见,这是一种基于“文治”理念的理性化,一方面针对的是五代“国擅于将,将擅于兵”的局面;另一方面针对的是皇帝与外戚、母后、宦官、膏粱子弟“共天下”的问题。在这一理性化的制度创建过程中,宋朝的行政、军事、财政和监察等中枢权力,都分别集中于皇帝。所谓“权在人主,下无专政之嫌”;“朝廷以一纸下郡县,如身使臂,如臂使指,无有留难,而天下之势一矣”;“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

君权主导下的分权制衡

强化皇帝的专制集权,这是根本前提。至于理学家的“虚君”共识,即便有,也不过是一厢情愿。富弼反对神宗事事亲批,说哪怕每件事批得都对,也不符合为君之道;何况总也会有批错的,日积月累就是一大堆。他特别提醒神宗,正当变法之时,皇帝应该洞烛小人趁机生事的本性。他这里讲的是“为君之道”,是人君南面之术,而不是什么“虚君”。即凡事让臣下去做,错了当然都是臣下的错,皇帝心里想什么,臣下并猜不透。如果事事亲力而为,皇帝心里想什么,臣下都了如指掌,夤缘作奸的小人就有机可乘。皇帝如果出错多了,不仅会丧失“神圣”的权威,也等于是授人以柄。

而陆九渊所谓“不参以己意,不间以小人”,无非是说君王不要暴露自己的好恶,也不要被小人所蒙蔽,讲的也是人君南面之术。只不过他认为这样反而可以使臣下做起事来不受束缚,尽心尽责。中国的古人,讲人君南面之术,总是讲“垂拱”,讲“无为”,其实都是讲君王不要把自家的心思暴露在臣子面前。讲得更甚的,就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是说人君装糊涂,放手让臣子们去说去做,才能洞烛臣子内心的想法。诸如此类的问题,张舜徽先生的《周秦道论发微》,早已讲得清清清楚。看到要君王“垂拱”、“无为”这些词儿,就以为是“虚君”,实在是太不切实际了。

关于宋代的相权,吴钩先生引用了《宋史·职官志》“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无不统”,以及《宋会要·职官》“掌邦国之政令,弼庶务,和万邦,佐天子,执大政”的说法,以说明相权虽然被多个机构分割,但宰相所统率的政府,权力并不亚于汉唐,只不过相权本身是被分散了。我们权且不讨论这样的表述在逻辑上是否有欠通处。问题的关键在于,宋朝仅仅是宰相对皇帝负责,还是宰相、枢密使、三司使(掌盐铁、度支、户部)分别对皇帝负责?

事实上,北宋大部分时期,宰相、枢密使和三司使,互不统属,各自独立对皇帝负责。那时,中书省与枢密院称“二府”,对掌文武;而三司称“计省”,独掌财政。元丰改制之后,三司撤销,财权统归户部,置于宰相的控制之下。但宰相的权限虽然扩大了,同时也加强了副相(参知政事)与宰相的分权。到了南宋,宰相或兼枢密使,又获得了处理部分军政的权力,但也使副相与枢密院副使互兼。这种做法,固然是出于宋金战事的需要,也是为了限制和防范各军事将领势力的膨胀。

所以,表面上是宰相权力的扩大,实际上是新形势下保证皇帝继续专制集权的举措。由此看来,说宋朝宰相“事无不统”、“执大政”之类的话,其实都有些说过了头。只有“佐天子”三个字,是说得准确的。总之,在宋代,皇帝控制政府的方式与汉唐有很大不同,宰相的权力范围与汉唐也不一样。

吴先生还以宋代台谏对皇权和相权的制约为例,来说明宋朝政体的“二权分立”,即君权与相权的分立,以及政府与台谏的分立。这显然也是错误的。关于君权与相权的分立,吴先生的证据,一条是讲“权归人主,政出中书”,一条是讲君臣“各有职业,不可相侵”(朱熹语)。可是这两条材料,无非是说要分清权力的性质,使君相各司其职。尤须指出的是,所谓“政出中书”,其合法性,就来自“权归人主”的制度设计。既然如此,皇权与相权,就不是“分立”的,而是从属关系,主从关系;是行政权从属于而不是独立于决策权的关系。

而吴先生所谓“政府与台谏的分立”,程度也非常有限。关于宋朝宰相有权任免台谏官,史书有清楚记载。惟其如此,宋代台谏官迎合宰相的事情,十分严重。如南宋宰相韩侂胄专权,而“言路皆侂胄党”,于是“台谏迎合侂胄意”,纠举“伪学逆党,得罪者五十有九人”。台谏官迎合韩侂胄,说到底,就因为他是宁宗皇帝的宠臣。虞云国在《宋代台谏制度研究》中,论证了宋代台谏制度的设立,虽有监察君主失误的用意,但“台谏监控机制中君权的独尊,与分权制衡的立法精神是根本冲突的”;“君权的失误便为相权染指并进而控制台谏系统开启了方便之门”。

虞先生认为,宋代君主、宰相和台谏的分权制衡系统,仍是以君权的独尊和主宰为前提的。对于这样的事实,吴先生一概不予注意,津津乐道于宋代的“分权制衡”,感叹其“精妙”和“优良”,说是“君主不要专制,是作为宋朝的一项宪则惯例传承下来的”。这样的一厢情愿,是非常让人遗憾的。

“防弊之政”意在专制

为了说明宋朝不是一个专制王朝,吴钩先生又大谈所谓宋朝的“‘立法民主’机制”,说宋朝记录帝王言行的《宝训》、《圣训》,均为“士大夫的集体塑造”。写得兴起,他又结合宋朝立法有向朝野征求“众人”、“诸色人等”意见的程序和方法,有根据“官吏民庶”意见修改已颁布法令的规定,强调宋朝“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立法民主’机制”。吴先生又讲宋朝有“法治的意识”和“司法独立”。他引述宋朝人“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的话头,认为这就能证明“宋朝已出现了‘法治的意识’”。

宋人好讲大道理,这样的话自然讲得不少。我们的古人,也从来都是这么讲的。中国历朝历代,皇帝没有不立法的。立法的初衷,也是要人遵守。若说是这样的“法治的意识”,不要说宋人,从来也都是有的。吴钩先生的独特之处,就在于通过汉朝廷尉张释之轻判惊动御驾的乡下人的故事,以及宋人对这一故事的法治意义的讨论,一方面要读者“深入理解这一传统”;另一方还要读者认识宋人在这一问题上的“非凡见解”。

张释之的这个故事很简单。文帝坐马车经过一座桥的时候,有个乡下人唯恐“犯跸”,就躲到桥下。等了许久,他以为皇帝的马车已经过去了,就从桥下跑出来,却正好惊到了文帝的马,险些伤着了文帝。文帝一怒之下,把这个乡下人交张释之处理。但张释之的判决,是建议罚金。文帝说自己差一点就被摔着了,这样的判罚太轻。张释之说,如果皇帝当时把这个乡下人杀了,自己这个做廷尉的也管不了;但既然交廷尉审判,就只能依法定罪。然后,张释之跟文帝讲了一番法律是“天子所与天下公共”的大道理,文帝听了口服心服。

就这么一个故事,却引得喜欢讲大道理的宋朝人拿张释之开涮,说怎么可以说皇帝把人杀了廷尉也管不了呢。吴先生抓住这个问题,引宋人洪迈的话,说张释之这是“启人主径杀人之端”。他还介绍了陆九渊根据《尚书》所谓偶犯,但不是故意的,犯了大罪也不可杀的施法原则,认为张释之的错误就在于没有跟文帝把这个道理讲清楚。他认为,陆九渊在这里阐发的,是“司法独立”的非凡见解;皇帝应当接受这些古老而永恒的法理;所制定的法条也应符合这样的法理,司法才能独立,并避免法家的“任法之弊”。

但是,在我看来,张释之作为为天子执法者,明确告诉汉文帝廷尉的责任就是依法判决,是很有道理的。他哪里想得到,他的一句加强语气的话,竟成了喜欢讲大道理的宋代士大夫吹毛求疵的口实。他当然更想不到,这样的吹毛求疵,到了吴先生这里,就成了“司法独立”的佳话。他为什么不能想一想,陆九渊所讲的《尚书》上的那条“古老永恒的原则”,若真的实行起来,较之法家的“任法之弊”,必有过之而无不及。西汉的张汤,判案子就总喜欢引经据典,使之符合儒学的教义,却逃不脱“酷吏”的恶名,不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吗!

宋朝对内对外,都不是一个进取的王朝,惟于“防弊”上深有心得。此所谓“防弊”,防的就是臣下夤缘为奸,而皇帝不能专制之弊。而吴钩所谓“民主立法”,其实也是宋朝皇帝“防弊”的一种措施,是为皇权专制服务的。所以,不能一看到征求“诸色人等”的意见,就以为是民主立法。征求意见,属于“兼听”,与“民主”风马牛不相及。

这里不妨请教一下吴钩先生,宋太祖篡位之后实行强化专制集权的种种措施,究竟是出于他本人的意思,还是出于宋朝的“士大夫集体塑造”?这个问题,想来吴先生在心里应是问过自己许多遍的。然而吴先生王顾左右而言他,以宋朝政府“权力与汉唐宰相机构并无不同,只不过宰相个人的权力没那么集中”这样的表述,来否认宋初有专制集权措施,以避免与他的宋朝权力运行机制并不专制的论点撞车,不仅文不对题,且失之于掩耳盗铃。邓小南教授在其所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一书中指出:宋代立法原则,就是太祖所谓“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对于这一立法原则,邓小南引太宗皇帝“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之语加以解释,道出了有宋一代专制制度的本质和意义。

宋朝官僚张咏的“故事”

好在吴先生对于宋人已有“司法独立”的见解不过点到为止。他笔锋一转,就泛泛而谈宋朝的“独立审判”制度。从字面上看,这些审判制度的设立,其“防弊”的功夫虽然做得很细致,也很“独立”,无非是防止官员越权和舞弊,为的就是保证皇权专制。而笔者由这种“独立审判”,自然而然想起一个叫张咏的人。此人在太宗和真宗时期做官,政绩和政声都很不错。这里,却不妨举几件他做得不堪的事。

张咏任崇阳县令时,遇一村民居然从市场上买菜吃,而不是自己种菜,就断定人家是“惰农”,对人家动用了鞭刑。张咏总是喜欢凭推论审案。在崇阳,有一次他检查仓库,发现某库吏左鬓头巾下夹着一文钱,而且态度很不老实,还蛮横,遂以“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绳锯木断,水滴石穿”的判词,亲自将此人斩于阶下。

张咏知杭州时,一个做弟弟的,与姐姐打财产官司。原告的姐夫告诉张咏,岳丈去世时,这个小舅子才三岁。丈人遗命他掌管家产,将来十分之三的家产归这个小舅子,十分之七归他们夫妇。张咏听了,即断言他岳丈深知如果不这样分,这小舅子就会死在他这个做姐夫的人手里,命令他马上将十分之七的财产分给小舅子。

张咏后来到益州做知州。在益州任上,据说张咏有一个小簿子,记的都是谁谁谁有怎样的“阴事”、“细过”。张咏每次办案前,都要翻开这小簿子“默记”。之后,不是杀人,就是动刑,“不皆究实”。这样的判案,想来也是推论的居多。他甚至还因为私愤杀人。如他手下的一名吏员,因为言语冒犯,他就给人家上了枷。那吏员不服,说“有种你就杀了我,否则就让我永远戴着这枷”。张咏一怒之下,就把这吏员给杀了。

还有一则故事,听来更令人发指。说张咏在官衙,见一军卒与小儿在廊下戏耍。不知怎的,那小儿被惹恼了,忽然怒扯其父。张咏大怒,叫来众人,说益州人好犯上作乱,都是习俗使然;幼儿已如此,等长大了怎么会不造反呢?然后,竟把这个小孩儿杀了。

按宋朝的法律,知县有权对人用刑,却无权杀人。张咏在崇阳擅杀库吏,曾上书“自劾”。“自劾”的结果虽不得而知,但料想他不至于认为自己触犯了重法。而他后来到益州去做知州,因为得到“便宜从事”的授权,就敢于凭推论断案,大开杀戒,甚至因私愤而杀人,亦不惜以残杀幼童来震慑大乱(王小波、李顺)之后的蜀地民心,却实实在在地反映了皇帝授权之下的“专制”性质,以及这种“专制”所可能达到的暴烈程度。关于张咏的这些听来让人不堪的“故事”,可都是在吴先生所谓的“独立审判”之下发生的。

专制不是无法无天

中国历史上的专制主义,是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形成的。而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这种专制主义逐渐地摆脱自身的非理性化倾向,而趋于深入地转向理性化。可以认为,理性化是历史上君主专制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君主专制必然以其自身的理性化为目标。总之,专制要想能够有效、持久,就必须是理性化的,而不是无法无天的。一位法国的历史学家,对于欧洲近代新专制主义的兴起,曾这样写道:“王权是神圣的,它是仁慈的。它是专制的,它是合乎理性的。”这与中国专制主义制度下君王的追求并无二致。

而吴钩先生心目中的专制,即皇帝完全不受约束的“专制”。很难想象,完全不受约束的皇帝专制穷竟是怎样的。我们在中国宋以前的历史上看到,当皇帝所受到的制度约束越来越少,则来自于诸如外戚、母后、宦官或膏粱子弟专权乱政的事情就越多。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是由于皇帝将权力赋予私人,却不能收回而造成的。宋朝的太祖、太宗对此看得很透,“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在整个国家制度的设置上强调“使臣下无专制之私”,以保证专制之权收放自如,始终不脱皇帝之手。

虞云国指出:“前代治乱的经验教训,渐趋圆熟的统治思想,再加上政治制度的自身演进,促使宋代统治者迈出了分权制衡的重要一步”;但它的前提必须是“以君主为主导”的。然而,因为“与士大夫共天下”,宋朝出现过许多“与奸臣共天下”的局面。其实,这种情况在之前的朝代,又何尝少见。

宋代“分权制衡”的结果,无非是诸害取其轻。所以,关于宋代的“分权制衡”,或许应该更加注重的,是皇权的主导和专制与这种“分权制衡”之间的关系。但是,吴钩先生却相信,凡是不让皇帝及其臣僚越权违制的种种制度约束,不是“虚君”的,就是“中国式的分权与制衡”、“立法民主”、“法制的意识”和“司法独立”精神。就这样,他把他的这种误解,赋予他所精心挑选的那几个宋朝故事,从而发现了一个他理想中的并不专制的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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