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彭派新

跨境洗钱犯罪不仅给追回上游犯罪赃物带来困难,而且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最高检的解释、办案中发现跨境洗钱线索,要集中精力把握资金流动和流通过程。为了处理非法集资洗钱案件,必须调查洗钱手段,及时扣押、扣押、冻结、转让、隐匿、转化的上游犯罪收入及其收益,防止任何人从洗钱犯罪中获得经济利益。

11月3日,最高检察官公布了检察机关处罚洗钱犯罪的典型事例。一起“黄某洗钱事件”备受关注。

2000多万韩元分散存入60多个傀儡账户(傀儡账户)

事件发生于2017年8月至2020年1月,周某、成等以在江苏无锡市滨湖区成立海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毛公司)共同购买“体育彩票”为名,通过举办比赛、宣传体育彩票、口碑、宣传微信、讲座等方式发生事件时,周某、成等集资诈骗共计人民币3亿多元。

黄某、男、某银行原信用院、上游犯罪人朱某成为亲属。黄某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为了隐瞒和掩盖周某非法集资犯罪所得,为了让周某接触海外洗钱员黄某杰(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网络追击),将周某省账户共计2306.7万韩元分散到了黄某杰提供的60多个傀儡账户(傀儡账户)。

之后,黄毛杰的组织将该账户的资金分散到另一个二级、三级账户,以帮助兑换为由,在境内将人民币以“兑换客户”的银行账户、海外支付等值外币“大卖”的方式转移到海外。

根据前面提到的典型事例,此后周某成为国内使用资金的人,黄某杰以上面提到的投博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境内黄某控制的其他人的银行账户上。黄某指示其他人从银行提取现金后交给朱某、成、朱某、圣母,从中获得了60多万韩元。另外,黄某还联系偷渡经纪人崔慕仁、印度(被判刑)等,帮助朱某成等3人偷渡到海外。同年3月31日,周某、姓等3人被捕,提交审判。

2022年4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筹集资金诈骗罪判处周慕成有期徒刑14年零9个月,没收财产50万元。以越境罪判处朱某9个月有期徒刑,罚款2万韩元。数罪受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零3个月,没收财产50万韩元,罚款2万韩元。周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银行信贷员因洗钱罪被判处5年6个月监禁

最高检察官于2020年6月19日供认,江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涉嫌对周某省等进行集资诈骗、走私边境、侵犯职务案件审查逮捕,周某部分犯罪所得资金通过黄某转移。据确认,有文件记载的银行交易记录是与朱姓陈述的。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符合洗钱罪立案条件。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对黄某以洗钱罪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的邀请介入调查后,黄某到案后没有供认犯罪事实,洗钱账户多,全国、部分资金流入海外的情况下,主要围绕资金流通脉络等引导法医。

此后,公安机关请求与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地区合作合作,收紧资金流出和回流两个关键节点,以朱某省启动资金账户为基础,验证洗钱资金账户受理情况,提取多个省市银行的60多个资金账户交易记录,分析资金流向,形成完整的资金流程图。

最高检察官介绍说,这种资金流动与黄某的司机证词、相关人员的柜面提取记录等相互证明,得出洗钱后资金退回黄某的结论,黄某将洗钱资金返还给了周某和他的母亲。公安机关依法从朱某省及其母亲处没收并冻结人民币900多万元。与此同时,黄某没收了以违法收入购买的1辆汽车,冻结了相关资金,确保了49万多韩元。

2020年12月30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款300万韩元。以越过国境罪判处黄某6个月有期徒刑,罚款5万韩元、受罪、处罚,决定执行5年9个月有期徒刑,罚款305万韩元。黄某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最高检察官在解释本案的典型含义时表示,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跨境洗钱线索的情况下,应查明资金流动和流动过程,加强国内相关资金交易记录等证据的收集。公安机关要指导查明资金流出的起始账户、轻油账户、跨境转账的具体方式,为承认洗钱犯罪和赃物回收奠定证据基础。对于资金流通账户多、流通过程复杂的案件,应加强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等专门机构的合作,提高调查核实和审查的质量。在处理非法集资洗钱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查明洗钱手段,而且要尽可能准确地调查洗钱后资金的实际去向,及时扣押,冻结,转让,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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