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工作的张某介绍家乡人上班
不料家乡人在工作中突发疾病
张某为了口号多次旋转,但
然而,家乡人仍然抢救效率低下的死亡。
之后
家乡的家人将和张某中标公司
一起告上法庭进行索赔
10月3日
记者从南京浦口人民法院获悉。
这次事件产生了一审判决结果
介绍家乡的事
突发疾病后,多次给予了帮助。
此前,张某将故乡周慕礼介绍给南京某公司工作。2019年9月1日,周慕礼以乙方身份与甲方南京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
2019年10月13日晚,周慕礼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被送往医院,被发现“大脑散落在缺血性病灶中,部分陈旧病灶”。建议进一步检查头骨MR。" "
医生当时提出了两种治疗方案,第一种是接受保守治疗。第二个是血栓溶解,但风险很大,所以需要家人签名。医生建议联系家人后决定治疗方案。
张某立即联系了周某的家人,但只联系了姐姐,对方表示不想管理。
张先生不得不先采取保守治疗的方法。凌晨5点左右,周慕礼被转移到老家医院,由于保健人员没有接受,所以去南京医院接受治疗,周慕礼抢救无效死亡。
在周某礼治疗过程中,张某多次报警反映情况,试图通过警方介入接管和治疗周某礼,但其家人都不同意救济。
朱某礼去世后,女儿朱某伟将张某表及南京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共计30多万韩元。
原告主张,周慕礼在医院接受治疗,不具备出院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个人将死者送到没有医疗条件的乡镇保健中心,使死者的治疗时间延迟了14个小时左右,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而受害,应根据双方各自的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公司和张某在整个过程中积极履行了治疗义务。周慕礼死亡的原因是突发疾病。原告作为被告公司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证据表明对周慕礼的死亡有错。另外,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张某表作为自愿救助朱某礼的劳动者,对死亡有过错。
被告人张某票及其他劳动者在第一时间对朱某进行医生急救,在无法确定下一步治疗方案时,送到他的家乡由家人交接是有道理的,转播时使用了配备一定医疗设备的非应急运输车,由医生和护士陪同,已经履行了作为自愿救援者的基本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莫伟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官说:
本案中,被告张某的投标救援行为出于善意,没有任何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84条,紧急救援行为造成的受益人损害规定救济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不能苛责“好人”,只有鼓励善意的结构,减少善意的拯救者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好善意的拯救者,才能用法治的力量促进正确道德观念的形成,保持良好的社会风气。
江苏广播电视财经媒体新闻中心记者/刘舒
资料来源: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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