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申(记者贡献云通讯员肖恩军、刘玉石、徐彦)近日由河北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行《河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从2019年2月1日起废除矿产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不再新建矿山企业。矿山企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基金账户缴纳管理恢复基金。

管理办法提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矿山企业)应承担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修复义务,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修复基金,包括在矿业权人批准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勘探活动。

基金由矿业权人(矿山企业)自行使用,用于矿山资源勘探开采活动引起的矿区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崩塌、山崩、山崩、地形景观破坏、地下水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害预防和恢复管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不包括土地复垦)。

管理办法强调,在资金提取和摊销方面,矿业权人应根据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恢复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会计费用,并根据预计开采年限,将年度提取、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年生产成本。基金的摊销数应等于提取数。

河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修复义务的矿山企业,市或县级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将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另一方面,市或县级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对不履行确定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执行者,人民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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