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正统以后,各地的盐务部门腐败,明廷多次派遣副院官称为“纯盐府院”。到名望为止,纯盐部医院经历了海军上将盐课、总裁兼讲道理、盐法清洗、总理盐屯、专案级五个变化阶段。起初,顺盐部医院可以消除弊端,迅速解决盐务问题。嘉靖后,由于明朝廷迁官的目的发生了变化,部门医院负责人的整体素质下降,各方面的盐业管理制度受到制约,效果远不如以前。明代纯盐部院始终是借调的,没有对各地廉政形成稳定有力的监督,但仍然是清朝的监督监督,监督廉政的制度渊源。
明初让盐、盐、济清史等机关管理各地的盐务,英宗以后盐法不好,明廷派诗郎、都御史等高官到各地监督整顿盐务,他们统称为“纯盐部院”。纯盐部院的派遣对明代廉政管理制度、监督体系的演变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学界对此的现有研究不足以揭示其发展脉络,也未能探讨其效果和影响[1]。有鉴于此,现在计划讨论纯盐富源问题,同时还兼顾明代盐业监督问题。
1、顺盐部医院派遣背景
明朝王朝非常重视盐业管理,在明初,两华、两浙、昌罗、山东、河东、福建六个主要盐区均设立了运盐公司(简称“运沙”,长官均为运盐公司、“运沙”),其他盐矿地区则设立了7个食盐公司和制盐公司。云社等盐业部门通过户部,不受地方政府的节制。另一方面,明廷实行盐专卖制度,获得盐利益,利用《开中法》补充军需。各盐业管理机构分散在各地,下属较远,户部的管理自然鞭长莫及,加之盐业利润丰厚,生产和销售环节都掌握在一个机构手中,在监管不足的情况下,各地盐业系统纷纷陷入腐败。正统年间,廉政的腐败已经达到相当的水平。
正统元年(1436)英宗皇帝发布了关于廉政的诏书。“近门两会,昌楼,中间有以纯炮和自兴商人闻名的人,委托有权势的人,自己放火的人,也有以诈骗吸引客人,沿途卖卖的人聚集在一起,收集船只,排列兵器,摆放武器的凶徒。[3]
可见各地盐场官员腐败成风,盐雾茂盛。正统初期,部分官员反映说:“到处都是盐课,想方设法红萝卜干,严格防备,一边存钱一边依靠救济。”近年来官员懈怠,仓盐不积,买主不能等很久。“[4]盐产量不足,商人“开中”,无法顺利进行。对此,教育部总结说:“国家边界只依靠盐。”上了年纪,谢炎盛行,票房大,官染价轻,重纳者少。”[5]仔细看hidemune皇帝的诏书,从官员们的纪念馆可以很容易看出,明朝盐业系统中腐败猖獗,盐课年年累,私盐盛行,“开中”进行得不顺利,边防军需不好。盐业生产、销售体系遭到严重破坏,明政不得不派官禁治。部长、户部主管等官员都在派遣,其中,部门官员效果最好,影响也最大,被后人统称为“纯盐部院”。
2、顺盐部医院派遣
云寺品行较高,来自三种品质。为了便于净化,正统元年,朝廷派出以侍郎和副都司为主体的高级官员到各地巡逻廉政,统称为“纯盐府院”。明代纯盐部院的派遣从正统开始,到名望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正统时期教育部长“上将盐课”
正统元年,明英宗“与刑部乌西郎、夏文渊、户部左侍郎王朝、都察院右府道御沙洲、何德、杨淮、昌楼、杨洁炎一起”[6],与他们一起监察御史、中官[7]。正统三年正月,英宗以《梨花、浙江、昌鲁炎法》命名为“盐法内、外院、北京”。盐场事务管理好盐云公司。[8]。正统四年年初,英宗又从都察院伍基安派遣御史王前往浙江。《土豪、盐法》[9],当年秋季工作结束后被传唤。
英宗授予何文元、佐等职务,“命二人和内臣到长地区,总督往来。”。为了提供盐丁得所,商人不会停滞不前,国家课不会吃亏,奸恶会被消灭。但是,以实际气味,有不便的人,就派机器资本,犯了深深的罪,菊治盐法。“[10]可以看出,这次豪门宴等主要任务是来往提请,监督各盐场的廉政,消除利益和弊端,改进盐法,职权范围相当广。夏文燕等人在这期间做了很多事。正宗元年酒和言相性请求将走私进口和赃物蜂产品等盐一起“给买家”,解决了“洋浙盐场盐”买家数量多、官数量少、支出不足的局面[11]。他还要求在山阴县设立试验站,以解除盐商们“战时战重费”的痛苦[12]。夏文渊忽略了每年给南京光鹿公司和军队的盐引用,免除了灶内的其他官员[13]。由于纯盐部原官员的派遣,各地的盐法图得到了整顿。例如,私盐问题一度好转,腐败官员收敛和盛行的私盐受到抑制,但深层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了解决
决长效监管问题,明廷又“令御史视 鹾,依巡按例,岁更代以为常” [14],并令其“专巡私贩,并纠察奸弊” [15]。
(二)景泰时期巡抚兼理盐法
何文渊等部院官离开之后,各地盐场又故态复萌。正统六年,户部侍郎徐晞曾说:“比见淮、浙岁课,较其簿籍则有余,验其实积则不足。盖由官不得人,非贪饕坏法,则柔懦废事,是以商贾守支动经数岁。每遇开中,人怀疑贰,莫肯争趋。”他请求将两浙盐务分别委任苏松巡抚周忱兼理,并得到了英宗的批准[16]。 周忱首以巡抚身份兼理盐课,周忱之后,两浙盐法由浙江巡抚轩輗兼管[17],轩輗之后又有洪 英 [18]。景泰元年(1450)正在凤阳等处招抚流民的耿九畴也被任命兼理两淮盐课[19]。景泰三年七 月,代宗令两淮盐务交由巡抚淮安等处右佥都御史王竑兼理之[20]。景泰年间,巡抚相继就近兼理盐务,形成了巡抚兼理盐政的局面。 巡抚理盐时期,朝廷赋予他们很大的权力。 景泰三年,代宗给王竑的敕文如下:
已尝命尔总督漕运兼巡抚直隶扬州、庐州、 淮安三府并徐、和二州,今复命尔兼巡抚直隶凤阳府并滁州,仍兼理两淮盐课,总督运司官吏督工煎办,时常巡历行盐地方,提督缉捕私贩之徒……运司及各场官吏若贪图贿赂,不用心提督煎办,致亏欠盐课、阻滞客商者,尔即执问,应奏者指实具奏。尤须严禁巡捕之人,不许将贫难小民买盐食用及挑担易换米粮度日者一概扰害。[21]
可见,王竑关于盐政职责包括兼理两淮盐课、督理盐业生产、巡捕私盐、监察两淮运司官吏等多方面职责。周忱、耿九畴、王竑等官员皆一代名臣,他们“殚公心以体国、而才力足以济之”,加之明廷赋予其盐务方面的权力大而广泛,他们也做出了出色的业绩。《明史·周忱传》载:
“华亭、上海二县逋课至六十三万余引,灶丁逃亡。忱谓田赋宜养农夫,盐课宜养灶丁。因上便宜四事,命速行之。忱为节灶户运耗,得米三万二千余石。亦仿济农仓法,置赡盐仓,益补逃亡缺额。由是盐课大殖。” [22] 周忱在保证朝廷盐利收入的同时,还大为减轻了灶户的负担。耿九畴在任两淮运使时便颇具清名,他在以副都御史身份兼理两淮盐法时,做事雷厉风行,“至则赈济贫灶,厘革积弊,佥补逃亡,清除军民侵占草荡以归诸场”,嘉靖《两淮盐法志》赞其“善政既多,贤声益懋”[23]。巡抚王竑则从盐场吏治方面入手,景泰五年他弹劾去两淮都转盐运使司贪墨运使苏肄[24]。
(三)成化至嘉靖时期清理盐法
成化以后,巡盐御史开始插手盐务管理,以御史监管盐务,继而成为各都转运盐使司的实际 长官,然而御史却陷入无人监管的境[25]。巡盐 御史施政成效不彰,面对盐务问题,“运司姑息逢迎,御史因循不理”,导致“官盐不足,私盐盛行” [26],盐政并未能根本改观。明廷被迫仍需 派部院官整顿盐政,保证盐课收入。因巡抚兼管 盐政无暇巡查私盐[27],加之盐政已有巡盐御史管 理,所以成化之后所派官员均为都察院的副佥都御史,或身兼宪衔的侍郎监临各地盐场,号称清 理。各地盐场在都御史出巡之时虽有好转,但巡 盐部院离开之后又如故态。所以,自成化四年 1468),宪宗遣右佥都御史高明、邢宥前往两 淮、两浙清理盐法开始,此后孝宗、武宗、世宗 时期每隔一二十年便会派部院高官清理盐务。
此期,赴各地清理盐法的部院官的权力较之 前任有所扩展。在此以弘治元年(1488)七月 朝廷所颁给李嗣、彭韶二人的敕文为例:
特命尔督同巡盐御史并运司官亲历各场,查 盘清理,禁革奸弊。……灶丁有缺,督令有司佥 补。山场草荡踏勘不许占据,仓敖、锅盘损坏措 置物料修理,灶丁艰窘设法账济……每年所收盐 课,务查见实数完足,毋令似前虚出通关申缴。 此外有该载不尽之事,听尔便宜处置。军民职官 有犯,并运司各场官吏人等有贪婪作弊者,除三品奏请,其余就便拏问如律。运司场官果有廉能 守法公道行事者,亦量加奖劝。尔为朝廷大臣, 受兹委托,必须尽心竭力使盐法兴举,奸弊革 除,商贾疏通,边储给足。[28]
通过这条敕令不难看出,负责清理盐法的部院官对于各盐场的大小事务均具有管理权,他们的事权和管理范围均超前代,甚至被赋予了“便宜处置”的权力。另外,敕令还规定军民职官、运司场官三品以下官员的考察、审理皆交由其处理,运使、巡盐御史都受其监察。嘉靖以前,巡盐部院官最多清理两处盐法,如张宪之于两浙、福建 ;蓝章 之于 两淮、 长芦 。至嘉靖十五年(1536),世宗“命巡抚陕西右副都御史黄臣清理淮、浙、山东、长芦盐法” [29] ,嘉靖三十九年,明廷又遣左副都御史鄢懋卿“清理淮、浙、山东、长芦盐法”[62],天下盐务几乎付于一人之手,范围之广前所未有。清理盐法的部院官利用手中广泛的权力推行了许多善政。如弘治初,李嗣被派往两淮清理盐法,“至首疏免追补以恤灶丁、减劝借以苏商困、黜奸顽以免扰害三事,允行之。复疏立通关以防诈伪,设衙门以崇宪体,严黜陟以稽勤怠,定盐屯以便查盘,缉囚徒以立盐价……又请以进士除副使判官,及徙白塔河巡检司于湾头,多所经划” [30] 。彭韶在清理两浙盐法期间“厘奸革弊,恤灶通商”,又“绘煮海贫人晒、淋、煎、负、折、阅、朋、偿之苦,节为八图以献,因获蠲逋负,贫灶始苏,流亡益鲜。”[31]
正德二年(1507),清理两淮盐法右副都御史王琼发现“淮安分司临淮等四场在淮河之北,而淮安坝批验盐引所在淮河之南”,商人掣盐多有不便,多有逃漏,“日掣不过三千引”,于是在王琼的请求下,朝廷同意将批验所移到淮河北岸[63],既方便了商人,又增加了税收。
(四)隆庆之时总理盐屯诸务
隆庆二年(1568)二月,“朝议兴九边屯盐。擢(庞)尚鹏右佥都御史,与副都御史邹应 龙、唐继禄分理。” [32] 同年七月,唐继禄告病, 以凌儒代唐[33]。至九月,朝廷召回邹应龙和凌 儒,“将九边屯田归并江北屯盐都御史庞尚鹏总摄” [34],直至隆庆三年十二月庞才被劾离职[35]。由 于庞尚鹏等负责整顿各地的盐法、屯田诸事,故 称“总理”。 就施政成效而言,此次派遣四人之中,唐、凌因任期过短未有政绩,邹应龙任职 7 个月间略 有惠政,庞尚鹏在近两年的任期内建树颇多。《重修两浙盐法志》称,邹应龙在总理两浙屯盐 期间“风裁峻整,兴利薅弊,不遗余力。上疏请 行小盐,岁销五十余万引。又请益余盐以裨额课,议各场折色,听内商改认掣销。凡可以惠商 恤灶者,纚纚不可殚述。” [36]
该书对邹应龙的政绩多有赞美,说明他在任内是做了不少实事的。 庞尚鹏“自负经济才,慷慨任事”,有很多出色的政绩。如庞尚鹏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各盐场的食盐壅滞、禁制私贩、盐利分配、本色折色,行盐地方等问题上疏,提出了几十条颇为可行的解决建议[37]。据学者研究,庞尚鹏在管理两淮盐务期间实行官买余盐,禁止私煎,加强巡捕力量以打击私盐,以及调整行盐属地等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效果[38]。
《明史》本传中对庞尚鹏总理盐屯之事功有很高的评价:“(庞)尚鹏辖两淮、长芦、山东三运司,兼理畿辅、河南、山东、江北、辽东屯务。抵昌平,劾内侍张恩擅杀人,两淮巡盐孙以仁赃罪,皆获谴。其秋,应龙等召还,命尚鹏兼领九边屯务。疏列盐政二十事,鹾利大兴。”[39]。 派遣庞尚鹏等人总理屯盐事务是明廷应对财政困难的权宜之计,大学士张居正曾在奏疏中坦言:“国用不足,又边费重大,内帑空乏。不得已差四御史分道督赋、三都御史清理屯盐,皆一时权宜,以佐国用之急。”[40]
可见当时明廷并没有处理屯盐积弊的决心,加之掣肘过甚,庞尚鹏最终落得革职闲住的下场,其改革也功败垂成。隆庆三年以后,中经万历、泰昌,近五十年间明廷没有再派遣部院官巡盐,以致《明史》等书误认为“自隆庆二年,副都御史庞尚鹏总理两淮、长芦、山东三运司后,遂无特遣大臣之事” [41]。实则不然,天启、崇祯年间均有派遣部院官理盐政之举。
(五)天启崇祯间负责筹饷
天启以后,明王朝内乱外患并至,军需大 增,财政极度拮据,明廷为从食盐获利,先后派遣董应举,黄家瑞管理盐政。 天启五年(1625)六月,朝廷令“总督钱法工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董应举兼理户 部盐课” [41],“(董)应举至扬州,疏请厘正盐规,议商人补行积引,增输银视正引之半,惜事终未成”[42]。崇祯十六年(1643)十一月,思宗升黄家瑞为右佥都御史督理两淮盐务[64],则是以专职督抚身份管理盐法,诚为变制度之举, 但不久明廷覆亡。 总的来说,明代巡盐部院的派遣呈现以下三个特点:首先,巡盐部院的身份和主要任务发生了变化,权力越来越大。正统时期多以诸部官员 直接“提督”盐课,前往各地整顿盐法;景泰间多以各地巡抚“兼理”盐课;成化到嘉靖间或以都御史“清理盐法”,或以六部官以兼任宪衔以 “清理盐法”;隆庆以后,则以宪衔官员“总理 盐法”。其次,明代巡盐部院多集中于两淮、两 浙两个盐区,长芦次之,河东、福建等地少有涉及。盖因两淮、两浙盐课占明廷盐利收入的大部分,明廷对于两淮、两浙这两个盐区亦颇为重视 之故。最后,明代巡盐部院的派遣频率经历了一 个自高转低的过程。明中前期,遣部院官巡盐比较经常。较之前期而言,明晚期派遣部院官巡盐的频率很低,甚至神宗(1572—1620)48 年间没有派遣。
三、巡盐部院的功效与影响
巡视盐政一直是作为部院官的临时差遣而存在。一方面,巡盐部院对于整肃盐场吏治,改善盐业法规,维系正常的盐业秩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此类事例皆已列于前文,在此不作赘述。另一方面,巡盐部院的成效却前后不一。巡盐部院的任期通常不足两年[43],明廷赋予其极大的权力,寄希望于他们到盐场后能够雷厉风行,一扫积弊。在初期,巡盐部院确实有比较良好的功效,正统间,何文渊等提督两淮、长芦、两浙盐课,“未几”便“盐法已清” [44]。随着社会矛盾日渐深化、政治体制日趋僵化、利益集团逐步固化,嘉靖之后,巡视结果多不尽人意。具体原因有三:首先,明廷派遣部院官员巡盐目的的变化。明廷前期派遣的目的是清理盐法,恢复盐业秩序,如弘治元年孝宗对清理盐法的李嗣、彭韶二人的要求是做到“盐法兴举,奸弊革除”。嘉靖中叶以后,朝廷派遣巡盐部院的主要目的变为督办盐课收入,舒缓财政困境。嘉靖时朝廷为应对“南倭北虏”、财用匮乏的局面,户部“计处财用,拟遣主事一人诣淮、浙理盐课”,最终副都御史鄢懋卿得此差遣[45]。为媚上官,鄢懋卿“以清理为名,实则加课,商灶骚然” [46],他将两淮盐课税额由每年 60 万两提高到 100 万两,“加派扬州盐商,几至激变” [47]。隆庆时期,三都御史清理屯盐目的如前文所论,就是缓解财政困难;天启时期,董应举兼理户部盐课是为了筹款;崇祯时期,黄家瑞的职责是“督理淮扬等处盐法、军饷”,很明显,他的任务也是为了获取盐利以资军饷。朝廷急功近利,对盐政改革缺乏长远的计划,巡盐部院官自然难施善政。
其次,部院官个人的能力、品行的高低对理盐的功效有决定性的影响。官员们在盐务方面的才能不一,巡盐部院中既有何文渊、周忱、庞尚鹏这样的能吏,也有庸常之人,甚至还有贪墨之徒。明代盐法制度极为繁杂,加之部院官派期都不长,才具稍欠者往往难以在短期内熟悉盐务,导致久无成效或决策失误。如嘉靖十九年(1540)三月,巡盐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黄臣奉命理盐,因久无成效而被“勒令致仕”[47]。又如嘉靖三十一年,清理淮、浙等处盐法的都御史王绅请令“两淮灶户余盐,每引官给银二钱,以充工本。增收三十五万引,名为工本盐。令商人中额盐二引,带中工本盐一引”。王绅的本意是避免余盐成为私盐,增加灶户收入,但结果却是“行之数年,积滞无所售,盐法壅不行”,明廷最终被迫废除此法[48]。明中叶以后,吏治腐败案件的迭出,部院官也不能例外。如正德时期,南京刑部侍郎兼左佥都御史衔蓝章清理两淮盐法时“贪婪大著”,他“假盐利媚权势,欲迁要地”,竟然将管理盐课的权力变为其个人升迁的资本,因此受到了南京科道官员的交相弹劾[49]。又如嘉靖间严嵩以其私人鄢懋卿“总理四运司事”,鄢氏“遍历郡县,所至供亿、骚扰及横索有司馈遗无算,贪黩恣肆,士大夫为之仄目” [50]。可见,鄢懋卿在理盐期间贪墨无度,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倒败坏盐政,产生了新的矛盾。明中叶之后,吏治日趋污浊,巡盐部院官昏庸贪酷者不乏其人,巡盐效果自然也大不如前。
最后,明代盐业管理体制的变化也影响了巡盐部院的施政。特别巡盐御史对巡盐部院形成了很强的掣肘,影响了其施政。明初,各地盐政操之于运使等行政官员手中,成化以后巡盐御史逐渐演变成为运司的上级,管理盐政。巡盐御史之权与巡盐部院官相差无几。二者权力大小、性质近乎相同,以二者同管盐政,必然会产生矛盾,以致彼此掣肘。嘉靖以后,不少官员认识到这一情况,他们主张加强巡盐御史权威,反对派遣巡盐部院。如嘉靖二十年,“户部议遣清理盐法大臣,已蒙俞(谕)允”,户科给事中郭鋆极认为此举无益,主张盐法问题应通过各巡盐御史与地方抚按会议的方式解决,户部动议最终作罢[51]。 嘉靖三十一年,明廷拟添设巡盐都御史管理两 淮、浙江等处盐政,遭到何云雁反对,他在上疏中说:“巡盐御史事权岂在都御史下?而盐法之坏至此,以御史不能尽法惩奸、实心兴利故也。”他主张采用加强对巡盐御史考核的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派遣都御史[52]。然而,巡盐御史与运司的上下级关系形成后,二者已经从监督的主 客体变为利益共同体,他们对于有些盐务问题自 然不能主动解决,无论与抚按商议,还是严格考 核均效果有限,明廷仍然需要派遣巡盐部院。巡 盐部院虽然均兼有高阶宪衔,倘若他们的举措触 及巡盐御史的利益,必然会招致其反对,甚至出 现互相弹劾的局面。加之,食盐向来被视为利 薮,牵涉多方利益,巡盐部院的改革很容易招致 众人反对。其中以隆庆间庞尚鹏最为典型,“廷 议置三中丞分部海内屯盐,人情骚动”,御史王 嘉宾“上疏极言不便” [53],继而给事中魏时亮也 疏请召还清理屯盐都御史[54],两淮巡盐御史孙以 仁因贪墨而被庞尚鹏劾去之后,“诸御史督盐政者以事权见夺,欲攻去之,河东巡盐郜永春劾尚 鹏行事乖违”,庞尚鹏最终被免职[65]。诸巡盐御 史弹劾巡盐部院的原因便是“事权见夺”。庞尚鹏并非个例,天启五年,明廷以侍郎董应举兼都 察院右佥都御史出理盐政,他到扬州后“疏请厘正盐规”,“而巡盐御史陆世科恶其侵官,劾之”,最终“落职闲住” [55]。巡盐部院官在巡盐 御史的制约和多方掣肘之下,其对于盐政的监管 也必然大打折扣,从中也可见晚明巡盐部院施政 之难,这也是晚明巡盐部院派出频率降低的重要原因。
因为运司腐败、私盐盛行,明廷被迫遣官加 强盐业监管,身兼宪衔的部院官,起初尚能对都 转运盐使司、巡盐御史的权力形成良好的监管作 用,达到驱弊存清的效果。需要说明的是,部院官巡视盐政的效果是暂时性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嘉靖中叶以后,朝廷派遣巡盐部院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盐利收入。部院官整体素质的下降,加之政治体制性的问题,巡盐部院派遣频率大为降低,效果自然也大为削弱,各地盐政又重新陷入无人监管的状态,一如正统之初。在吏治昏暗的背景下,御史群体也趋于腐败,他们“笼赂滋彰,上下相蒙,无闻以赃吏上闻者” [56]。 如万历末,两淮巡盐御史徐缙芳贪墨达到 44376两白银之多[57]。盐政之坏更甚往昔。总而言之,明代中叶以后,在盐政监察机构行政化的背景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都操有“风宪之权”,巡盐部院的盐务监管或流于形式,或难以进行。
四、余论
在中国古代,盐是一项重要税源,为保证盐课收入,历代王朝莫不重视对盐业管理机构的监 管。唐宋以来,盐法尤密,监管手段更为多样。 唐开元年间,玄宗令户部侍郎“摄御史中丞,与诸道按察使检责海内盐铁之课” [58],是以京朝官兼宪衔遥领各地盐政。宋代,则有派中央官员赴地方管理盐政之举,如咸平中,宋真宗以度支使 梁鼎为制置使管理“陕西青白盐事” [59]。元朝, “以诸道行台御史兼理盐法” [60]。明代,在前朝制度的基础上,既以御史巡盐,又时常遣部院官 或令当地巡抚整顿盐务。然而,巡盐御史“由监到管”,巡盐部院派遣不常且成效日降,巡抚兼管盐政又因无暇稽查私盐而最终作罢,明廷始终没有找到长效的盐政监督模式。至清中叶,废巡盐御史,由地方督抚监管盐务[61],私盐则交由盐法道负责。以督抚就近监督各地盐务行政部门,监管盐政成为地方督抚职责的一部分,督抚无暇侵夺运司的事权,保证了运使行事的独立,监管者督抚与被监管者权力在运作中维持了平衡。至此,中国古代盐政监督制度的演进最终完成,明代的巡盐部院成为其发展过程中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
[1] 目前学界尚未有直接关于巡盐部院问题的研究,已有相关的研究均是从侧面涉及此问题。如张毅《明清天津盐业研 究》(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年)对明代派往长芦一地的巡盐部院官员进行了考察。另外,还有一些对于个 别巡盐部院的研究亦值得注意,如曾凡英《庞尚鹏盐政思想研究》(《盐业史研究》,1994 年 1 期)和邓智华《庞尚 鹏对两淮盐法的清理和整顿》(《盐业史研究》,2006 年 2 期)两篇文章探讨了庞尚鹏的盐政思想及其施政对于两淮 盐区的影响。关于明代盐政监督问题,学界以往研究虽多有涉及,但鲜有专论。就笔者所见,仅有张继梅、林延清 《试论明代的盐务监督》(《历史教学》,2008 年 5 期)一文简要概述了户部、户科给事中、都察院(奉敕稽查盐政 都御史)、巡盐御史等职官对于盐场的监督作用。
[2]《明史》载:“提举司凡七:曰四川、曰广东海北、曰黑盐井、曰白盐井、曰安宁、曰五井、曰察罕脑儿,又有辽东 煎盐提举司。”另外,还有辽东煎盐提举司(张廷玉.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4:1847.)。
[3][11] 明英宗实录:卷二十二“正统元年九月癸卯”[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432-433.
[4] 明英宗实录:卷十五“正统元年三月戊子”[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292-293.
[5] 明英宗实录:卷二百十“景泰三年六月戊子”[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4690.
[6] 明英宗实录:卷二十二“正统元年九月癸卯”[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432.
[7] 张廷玉.明史:卷八十·食货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4:1946.
[8] 明英宗实录:卷三十八“正统三年正月癸巳”[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733-734.
[9]故太子太保吏部尚书赠特进光禄大夫太保谥忠肃王公神道碑铭[M]//黄宗羲.明文海:卷四百五十·墓文二十二.北京:中 华书局,1987:4851.
[10] 明英宗实录:卷二十三“正统元年十月丙戌”[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468.
[12 明英宗实录:卷二十六“正统二年正月甲午”[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515. ○11 明英宗实录:卷二十八“正统二年三月壬辰”[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553.
[13] 张廷玉.明史:卷八十·食货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4:1946.
[14]明英宗实录:卷五十九“正统四年九月癸亥”[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1135-1136.
[15] 明英宗实录:卷七十六“正统六年二月乙未”[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1508-1509.
[16]明英宗实录:卷一百八十八“景泰元年闰正月癸丑”[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3827.
[17] 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三十“景泰四年六月己丑”[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5022.
[18]景泰时期巡抚之制尚未定型,各地的巡抚尚有“镇守”“抚治”“招抚”等其他称呼(参见张哲郎.明代巡抚研究[M]. 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5:22;29-30.)。
[19]明英宗实录:卷二百十八“景泰三年七月壬辰”[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4695-4696.
[20] 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二十“景泰三年九月庚戌”[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4765.
[21]张廷玉.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7:4214.
[22] 史起蛰.(嘉靖)两淮盐法志:卷十·宦迹[G]//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 274 册.影印本.济南:齐鲁书社,1986:291. ○11 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三十八“景泰五年二月庚子”[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5188.
[23]夏强.明代的巡盐御史制度[J].史学月刊,2017(8):56-58.
[24] 明孝宗实录:卷十六“弘治元年七月己丑”[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403-404.
[25] 有明一代,私盐问题一直比较严重。宣德时,朝廷屡次派遣巡盐御史赴各地“巡捕私贩”。景泰时,朝廷一度令巡抚 兼管,停遣御史,因巡抚无暇“往來巡视,缉捕私贩”,明廷不久又派出御史。成化后,巡盐御史的职权逐步转为盐务管理。为避免私盐无人监管,明廷又在各地设盐法道,并令“各省盐法道专管验引、稽拨事宜,一切囤积、夹带、私卖之弊,严行禁治”(参见徐泓.明代的私盐[J].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1982(7):231-266;夏强.明代的巡盐御史制度[J].史学月刊,2017(8):54-55;申时行.(万历)明会典:卷三十四·课程三·盐法三[G]//续修四库全书:第 789 册.影印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603.
[26] 明孝宗实录:卷十六“弘治元年七月己丑”[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404-406.
[27] 明世宗实录:卷一百八十九“嘉靖十五年七月庚申”[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3984.
[28] 谈迁.国榷:卷六十三“嘉靖三十九年三月丙子”[M].校点本.北京:中华书局,1958:3936.
[29] 史起蛰.(嘉靖)两淮盐法志:卷十·宦迹[G]//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 册.影印本.济南:齐鲁书社,1996:291.
[62] 王圻.重修两浙鹾志:卷十八·列传[G]//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 册.影印本.济南:齐鲁书社,1996:737.
[30] 明武宗实录:卷二十六“正德二年五月辛未”[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699.
[31][41] 张廷玉.明史:卷二百二十七·庞尚鹏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7:5952.
[63] 明穆宗实录:卷二十二“隆庆二年七月丁巳”[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588.
[32] 明穆宗实录:卷二十四“隆庆二年九月甲寅”[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645-646.
[33] 明穆宗实录:卷四十“隆庆三年十二月乙卯”[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992.
[34] 李卫.(雍正)敕修两浙盐法志:卷十四·职官[M].台北:学生书局,1966:1709.
[35] 方裕谨.明代隆庆年间两淮盐务题本·总理江北等处盐屯右佥都御史庞尚鹏为清理盐法事题本[J].历史档案,2000(2):10-19.
[36]邓智华.庞尚鹏对两淮盐法的清理和整顿[J].盐业史研究,2006(2).
○11 张居正.新刻张太岳先生文集:卷三十六·陈六事疏[G]//续修四库全书:第 1346 册.影印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
社,2002:302.
[37]张廷玉.明史:卷八十·食货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4:1947.
[38]明熹宗实录:卷六十“天启五年六月庚寅”[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2825-2826.
[39]张廷玉.明史:卷二百四十二·董应举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7:6290.
[40]谈迁.国榷:卷九十九“崇祯十六年十一月丙辰”[M].校点本.北京:中华书局,1958:6004.
[42]明代巡盐部院的任期,时间最长的是周忱,前后近八年,最短的只有几个月,一般为一年余。
[64]张廷玉.明史:卷八十·食货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4:1946.
[43]明世宗实录:卷四百八十二“嘉靖三十九年三月丙子”[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8047.
[44]黄掌纶.(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卷六上·历代职官考[G]//续修四库全书:第 840 册.影印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 社,2002:505.
[45] 明世宗实录:卷五百“嘉靖四十年八月壬戌”[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8267.
[46] 明世宗实录:卷二百三十五“嘉靖十九年三月癸卯”[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4808.
[47] 张廷玉.明史:卷八十·食货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4:1942.
[48] 明武宗实录:卷一百三十九“正德十一年七月丁酉”;卷一百四十一“正德十一年九月戊申”[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2743;2784.
[49] 明穆宗实录:卷三“隆庆元年正月丁丑”[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80.
[50]明世宗实录:卷二百五十五“嘉靖二十年十一月丁酉”[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5124.
[51]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九十六·盐法[G]//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 265 册.影印本.济南:齐鲁书社,1996:601.
[52]过庭训.本朝分省人物考:卷九十五·山东兖州府·王嘉宾[G]//续修四库全书:第 535 册.影印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 社,2002:602.
[53]张廷玉.明史:卷二百二十一·魏時亮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7:5819-5820.
[54] 张廷玉.明史:卷二百二十七·庞尚鹏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7:5952.
[65]张廷玉.明史:卷二百四十二·董应举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7:6290.
[55]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三·台省·御史墨败[M].排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59:882.
[56]明熹宗实录:卷八十“天启七年正月辛卯”[M].校印本.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3897.
[57]杜佑.通典:卷十·食货十·盐铁[M].北京:中华书局,1988:231.
[58]脱脱.宋史:卷一百八十一·食货下三·盐上[M].北京:中华书局,1977:4414.
[59] 永瑢,等.钦定历代职官表:卷六十一·盐政[G]//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602 册.影印本.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386.
[61]赵尔巽:清史稿:卷百一十六·职官三[M].北京:中华书局,1977: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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