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当时喂养乌玛的“战略物资”,楚(干草) (稻草)的缴纳和回收是和粮食一样重要的大事,在《汉书主父偃传》中提到蒙蒂北到匈奴,并特别提到。
让天下飞来飞去,解除罂粟。
在暂定号地珍珍《仓律》中明确规定。
粮食、楚、动不动就入籍、历史。千秋各万石一堆,咸阳两万日的乘积,其出入、增迹、功效如谷。
和粮食一样,内史、管理制度和粮食完全相同,所以晋、汉初都是军国大事,制度更是一脉相承。
是暂定杂志真题《田律》有这样的规定。
田的数量,未开垦,楚、楚、三石、钨、二石,进入楚。
在《二年律令田律》上:
到了楚国,楚国三石,商军地恶,一时在两石上;银共有两块石头。
两代的法条、词也差不多,征收额也差不多,都是每公顷(百亩)缴纳楚三石、钨二石,但汉代商君田不好。特别规定进入李锡秋。
陈法强调:“不按其数量开垦田地。”翻译过来的是,根据国家授予田地的亩数,不管你实际开垦与否,都要交这么多。汉法去这个地方,意味着按实际拥有的数量征收。(阿尔伯特爱因斯坦,《北方司法》前情提要)。
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一般以秦始皇31年为界,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31年"(《集解》注释)。
曙光说:所以在黔首实际的田野里。
翻译一下。也就是说,在这一年里,秦始皇命令天下自行申报所有土地。
这是引起广泛争议的记录,有人认为“自实”是自保高中,有人认为“实实”是“自由占有”,但随着陈干、韩干的陆续出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确认。一般认为,这是秦国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发端,是战国时期国家普遍授予论题的终结。
但是,我们看到《里耶秦简》的规定,陈敏的“初战开垦”不是随机的,而是要提交“书”
可以看到这种“私有制”也太成为“前提”了。当然,更重要的是,秦始皇35年东征郡夷陵县,征税总干田数为5295亩,家庭数为152户,家庭共有34.84亩左右,离授予稻田的基本门槛相当远。
从这个角度来说,与其说秦始皇不愿意“授予水田”,不如说国家手中的空战不够好。有的地方开发度太低,一户小生产开垦效率太低,更多的六国高地人多,没有田地,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当代的平战制度实施过程中。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汉初,在《二年律令户律》中,详细规定了从沙丘银冠(乡刑道)到馆内侯授予的稻田标准,从50亩到9500亩不等。
但是,1973年出土的凤凰山10号坟墓出土的韩干是从汉文帝末期到汉经济4年的短期间,其中包含墓主人作为课税京人保留的系列账簿。其中《郑里廪簿》记录了“整理”(叫郑正)我的老百姓
家具击中牛,能量场两人,口四人,田十二英亩,贷款石两桶。
整理、贷款、粮食家庭为25户,田数为617亩,贷款粮食共61席7两,即1亩1两,每户平均田务数为24.68亩,不到《二年律令户律》规定的沙丘、银冠水电数的一半。
可以看出,国家制度在纸上是一回事,实际实施起来又是另一回事。或者说,那东西本来就是上限,现实的征税、承包、分派都是根据老百姓拥有的土地、口授操作,可以看出,没有划得那么整齐。
与千差万别的土地所有和户籍相比,反而统计最容易,所以户部在秦汉两代也比较确定。上面我们已经引用了《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的记录。下面我们来看看《二年律令田律》的相关规定变化。
清以下,5月份家庭分配16钱,10月份家庭麦秸石,充分使用县,剩下的钱放在公顷麦秸法里。
秦汉两代缴纳的时间都是一样的。、、等。甚至5月份交的钱都是16钱。只是10月出版的《楚日》诗15斤,《汉朝》是《一石》,《汉朝》是《一石》,《钱》也略有不同。
这个律文也在《二年律令·田律》中:
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 稾一石当五钱。
翻译过来就是,县里收入干草秸秆之后,计算够使用后,多余部分就不要实物了,改要钱了,每顷折算为55钱,刍一石顶15钱,稾一石顶5钱,还记得田刍的规定吗,每顷三石、稾二石,正好是55钱。
秦朝的官府文书中刍、稾折钱只有上文中所引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金布律》规定的十月当纳户刍一石十五斤,入钱则为十六钱的记载。
万幸在《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中“算数书”里有两道应用题提到了这一问题:
刍一石十六钱,稾一石六钱,今刍稾各一升,为钱几可(何)?得曰:五十分钱十一,述(术)曰:刍一升百钱十六,稾一升百分钱。
稾石六钱,一升得百分钱六□,刍石十六钱,一升得百分□。
可见,秦朝的计数,刍一石值十六钱,稾一石值六钱。
咱们整理整理这些数字,假设1户有田100亩(1顷),则在秦朝的户赋数目为:
田刍:16*3+6*2(3石刍+2石稾)=60钱
户刍:16+16(16钱+1石15斤刍)=32钱
另据《里耶秦简》,秦始皇三十五年五月、六月均见以“茧六两”缴纳户赋的情况,即可以“茧六两”抵五月一次的户赋。
在汉朝的户赋数目为:
田刍:55钱(或3石刍+2石稾)
户刍:16+15(16钱+1石刍)=31钱
则秦朝该户总刍藁负担为92钱,汉朝为86钱,减少了6钱,减幅为6.52%。
秦到汉,刍藁、户赋明显在减负,不过更大的变化来自于征收范围,《二年律令》中写得很清楚,“卿以下”需出户赋,而秦律则为“泰庶长”以下,这两个坎儿都是军功爵位,汉代的卿爵包括从“左庶长”(含)至“大庶长”(含)之间的爵位,以下,则为“五大夫”。
也就是从秦到汉,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这八等爵的人都不再需要缴纳户赋了。
不仅如此,《二年律令·户律》还规定: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槀。
我们要回忆一下《汉书·高帝纪》中收录的《高帝五年诏》,其中说道:
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
翻译下,高帝五年在刘邦军中的所有军吏卒,最低都授爵“大夫”,而此后的10年间,高帝十二年、惠帝元年、惠帝五年、高后元年,大汉朝4次赐爵“户一级”,这段时间户主没变的情况下,刘邦军中哪怕是普通士兵的爵位最差也已经是“五大夫”,距离卿爵一步之遥。
这也就意味着“田刍(顷刍藁)”和“户赋”,从秦朝时候的几乎“全民税种”(秦的大庶长以上爵没多少人)变成了一个“选择性征税的税种”,坑的就是贫民,大汉朝的既得利益阶层用不着受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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