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别人从银行借钱,甚至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贷款提供担保。借款人自己没有使用贷款资金,但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谁借钱谁负责。不管贷款的实际用户是谁,贷款人都要按照约定归还贷款。

事件回放:

原告:哪家银行

被告:赵某,钱某

2007年,赵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某银行贷款18万韩元,期限为5年,以江阴市某小区的房地产为抵押提供了这笔贷款作为担保,合同与赵某没有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相同2014年,钱某向某银行承诺加入自愿债务,与赵某一起偿还贷款本金。胡乔和钱某没有按照约定归还贷款,一家银行于2015年11月要求赵某和钱某归还贷款本金者,并对赵某担保的房地产给予优先补偿。赵某主张说,贷款的实际使用者提出了钱某的抗辩,不能对归还贷款本金负责,也不能承担抵押责任,某银行对赵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唐某提出抗辩说,自己作出的承诺不是加入债务的意思。赵某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承担偿还责任后不能收回,所以钱某也不需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裁判结果:

江阴法院审理说,个人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是赵某的真正含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必须合法有效,赵某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不管贷款的实际使用者是谁,赵某都要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金。钱某书面承诺向一家银行还钱,这一承诺是合法有效的,钱某必须履行自己做出的承诺,共同归还赵某欠下的贷款本金。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有效,某银行对抵押财产仍享有优先赔偿权。因此,法院裁定,赵某、钱某共同返还某银行贷款本金,对于欠下的贷款本金,某银行有权提供赵某以抵押提供担保的房地产折扣,或以拍卖、出售的价格获得优先权。

法官胡尔:

借名贷款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第三方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由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使用的行为。借名贷款现象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甚至有名义出资以贷款形式提供自己的财产担保的情况。贷款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实际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通过银行直接贷款,实际借款人避免住房限制购买政策,以别人的名义购买房子,并据此处理住房抵押贷款等。当然,也不排除银行为了完成贷款任务或增加偿还保障,要求实际借款人找到名义借款人进行贷款。当借名贷款逾期时,银行起诉名医出资偿还债务时,名医出资会抗辩说自己实际上没有使用借款界受害者,并拒绝承担偿还责任,包括操纵银行信贷员违规操作,使贷款合同无效。

在处理借名贷款案件时,一般情况下,名义出资和银行形成金融贷款法律关系,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谁借钱、使用贷款资金不能成为拒绝偿还责任的理由。仍然需要名医出资承担偿还责任。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其他纠纷应单独处理。

为此,提醒广大当事人不要以苍蝇毛或情绪等理由为他人向银行贷款,用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否则,如果实际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贷款人将直接成为所有者。因各种原因需要贷款的,名义贷款人应当妥善保存与借名贷款有关的证据,承担偿还责任后及时向实际贷款人主张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之间有很多朋友或亲属关系,因为人情等原因,私下没有书面协议。大部分都是口头约定,诉讼时发现证据不足,所以不能白辩解。为了防患于未然,建议名医出资在向银行借款时,一定要与实际借款人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名医出资最终要向银行承担偿还责任,这也可以通过依法要求实际借款人返还相应的金额来减少自己的损失。(David Assell,Northern Exposure,Milline)借名贷款可适用名医出资受实际贷款人委托办理贷款手续,如果贷款时贷款银行知道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则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名医出资是代理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实际借款人承担。但是,有充分证据表明,这一例外的适用需要名医出借人的证据,名医出借人代理实际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必须严格区分“代理实际贷款人贷款”和“实际贷款人贷款”。

“代理实际贷款人贷款”受实际贷款人委托,与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为实际贷款人借钱”也是向实际贷款人借钱,但名义贷款人和实际贷款人之间有独立的法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为实际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更多。如果金融机构知道实际借款人委托名医出资和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很可能无法顺利发放,实际借款人和名医出资之间的委托关系也不必存在。由于金融政策的多样性和高信用要求,一些自然人、法人等为了达到融资目的而借款时偶尔会发生。但是贷款贷款有很大的风险。对很多当事人来说,要慎重对待贷款贷款,注意不要轻信实际借款人。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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