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仍然存在安全隐患。今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任务之前,有必要认真探讨我国法治的安全问题,避免无法纠正或避免的严重错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

法治安全的基本含义是指法治可以信赖和依靠人民群众的情况。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在国家的治理活动中,按照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如果法律不能准确地为政争提供标准,不能提供行为对错的界限,不能明确禁止国家官员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法律就很难确立自己的权威,法治就很难成为人民群众的依靠。也就是说,法治不安全。笔者认为法治安全问题应引起学术界和社会的重视。

冤案问题是法治安全问题之一。目前查明的冤案中,有些明显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的问题。自古以来,刑讯逼供都是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为了避免刑讯逼供,1979年刑法后刑法禁止刑讯逼供。1979年《刑法》第136条规定“严禁以酷刑逼供”,1997年《刑法》在第247条等条款中更明确地规定了酷刑、暴力取证等犯罪的刑事责任。但是,从揭露的冤案中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有的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近年来,我国通过修改2012年《刑事诉讼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制定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为加强法治安全做出了巨大努力。其次,确保司法机关发挥保护人民的功能,不误判,仍然是法治安全建设中的重要课题。

司法实践中需要更加重视的另一个问题是律师辩护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辩护的质量可以对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法律、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情虚假案件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是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在1996年和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后,律师在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很大改善。我国在2001年、2007年和2012年分别修改了律师法,但由于各种原因,律师在一些案件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如何切实保障律师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也是我国法治安全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对于法治安全的实现途径,学术界可以提出不同的主张,但法治安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法律规范要明确、稳定、可预测,能为人民群众提供可靠的保障。第二,通过法律的执行形成的法律秩序必须能够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第三,对于实战中有争议的新法律问题或法律关系,必须及时通过法律制度进行解释。这些特征将充分反映在整个法治安全中。然而,法治是一个动态的实现过程。在法治安全实现过程的不同阶段,法治安全有不同的标准和保障方式。

从人民群众对法治作用的感受来看,法治安全的实现过程大致可分为执法、立法、法学研究三个阶段。

在执法阶段,法律规范已经制定。现阶段法治安全必须有法律,执法必须严格。只有通过严格执行法律,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才能自觉守法,形成放心、新法、诚心护法的状态。法律规范认真执行的程度直接影响法律制度为人民群众真诚信任的程度。在执法阶段,对法治安全的威胁和破坏主要来自于法律不遵从、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执法和难执法状态。其中包括言语大法、权压法的越权行为、违反地法、滥用偏爱法的行为、不懂用法、不懂用法的吴权行为。

在执法阶段,对法治安全的保障主要是加强教育和培训。关键是国家官员诚心诚意地尊重法律,尊重忠实的护法、公审用法。只有国家官员带头遵守法律,才能建立国民对国家和法治的信任。法律是治国的中期,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我国古代有“为国之道,食不如信”的治国经验,曾采用“李柱目为信”等护法实践,确立了国家法律的公信力。在现代法治社会,执法中需要保障司法权独立、法律至上等法律实施的思想和制度也有所发展。国家对违法行为严格追究,对守法的人民严格保护,人民群众只有看到法律发挥有尊严的作用,才能敬畏法律,信任法律,相信法治的安全,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

在立法阶段,法律规范处于制定、修改、废除或解释过程中。在立法阶段,法治安全应以宪法为纲领,制定两法。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宪章,是国家所有法律规定的总依据。两法是科学反映客观规律,反映国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立法机关制定的所有立法都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的意志,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在现代社会,好的法律只能来自人民民主制度,但在人民民主制度中制定的法律仍然需要注意法治安全问题。这特别表明,法律要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志、科学分配权利和责任,要避免明显的法律漏洞。立法工作要避免部门化倾向,防止权力之争,为司法不公和寻租腐败留下便利的法律环境。法律条文简单明了,容易遵守和执行,避免条文之间的冲突,影响法律的稳定,

妨碍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协调;等等。

一部法律是否为良法,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可能需要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在刑法对犯罪的规定中,只要对犯罪的规定是明确的,只要立法的目的能够为人民群众所知晓并且可以避免触犯,只要司法中不能通过任意解释来适用法律,这样的刑法规定就可以算是安全的。在刑法对刑罚的规定中,只要法律对刑罚的规定可以保证在适用时对不同的犯罪形成适当的比例关系,只要法定的刑罚幅度能够对潜在的犯罪人形成威慑与对守法的公民产生鼓舞,这样的刑法规定就可以接受。在立法阶段,刑法对法治安全拥有双重的意义:一方面,刑法通过明确的令行禁止规定,为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编织起一张不受犯罪行为侵犯的天网,为社会、市场与个人的交往提供了一条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从而为各个部门法的法治安全提供着最后的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刑法以自己“万法之盾”的地位支撑着整体法律制度,为所有法律规定的有效性提供着最后的安全保障,由此从根本上减轻乃至最终消除个人对法治安全的不信任感。

在法学研究中,法律规范和法治都还处于构思之中。在法学研究中,法治安全也应当受到重视。社会进步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发展也会不断暴露法律制度的弱点与漏洞,因此,原有的法学研究应当与时俱进,才能支持法治的不断进步。法学研究与良法之间的关系,早已为我国清末的大法学家沈家本所指明:“法学不盛,何来善法?”虽然好的法学研究成果不一定必然产生好的法治,但是,没有好的法学研究成果,就一定不会产生好的法治。优秀的法学研究成果必须符合学术的要求,概念定义明确清楚,逻辑结构前后一致,经得起学术批评,有着实用有效的功能。高等级的法治安全,只有高质量的法学研究成果才能支持。

在法治发展要求“立法精细化”的时代里,法治建设需要更宽广更安全的学术基础。不过,法学研究的法治安全,虽然需要严格的学术规范来支持,但是,更需要自由而宽松的学术自由才能得到保障。法学研究是探索性的,自由的学术批评与学术争论既是法学研究的本质要求,也是优秀的法学研究成果的产生条件。只有在真正充分自由的学术环境里,繁荣的法学研究活动才能进行,丰富的法学研究成果才能产生,法治安全才能获得真正强大的学术基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世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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