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犯罪牵连了其他无辜的人,这种刑罚制度称为演习。一般来说,格鲁连又包括族主和连坐。族蜂是指一个人犯罪,毁灭那个民族。其中有灭族、灭三族、灭九族等,这些都是属于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连坐是指一个人犯罪,连接另一个人,主联者不限制亲属,朋友、同族、邻居、上下级等都可以。除了死刑处之外,还可以包括六刑、有期徒刑、长刑等各种刑罚,连坐的意义比猪罚更广,但族主更残忍。
猪罚深受宗法伦理思想的影响。在中国古代,强调家庭伦理观念,统治者们想用断子绝孙的手段警告人们不要轻易违法。
根据《尚书》,夏溪和商汤在出征前曾威胁部下,告诫他们在战争中听从命令。否则,成为“罪人一族”,将犯人与儿子一起处决,可以看作是对文献的最初记录。但是正式实施族州法是在春秋时期。据《史记•秦本记》记载,秦朝第四代国军秦文公于公元前746年(文公20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除了秦国外,其他诸侯国也有不少族型的例子。据《春秋》报道,当时很多贵族在政治斗争失败后都遭到了“灭族”。典型的叶真灵公时期的赵盾事件。文信赵盾和武信投案者不和,投案者设计陷害赵盾,并在领空前谴责赵盾的叛乱。所以赵盾、满门抄斩,儿子赵朔当然不能幸免。但是赵朔的妻子是陈灵公弟弟张熙公主,所以没有被杀害。赵朔被杀后,陈灵公把张熙公主引进了王宫。当时,张熙公主已经怀孕,进入宫殿后生下儿子,取名赵村。张熙公主怕宝宝也被杀,文客程婴装扮成医生,把宝宝装在药箱里偷偷带走了宫。15年后,赵武方知道自己是赵家的后代后,决心报仇。
这是《赵氏孤儿》 ——中国十大古典悲剧之一——的历史来源。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赵氏在满门遭到残虐,加入了扼杀赵氏家族的陈国主政长官阮,死后他的家人也遭遇了同样的厄运。据历史书记载,罗安先生随后也受到排挤,后来秦国杀了“罗安的族党”,罗安五世沦落为清朝。
战国时期,族主开始制度化,其中特别以秦朝商鞅变法为代表。商鞅是法家代表,崇尚“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立场,使格鲁连制度成为法典。《前汉书》说:“陈勇、尚阳、三李的蜜蜂。”所谓的“三家”就是三口人。但是,在商鞅之后也受到了极刑,这一点很真实。秦孝公突然去世,登上王位的秦惠文王以叛国的名义下令逮捕商鞅。商鞅逃往边境,由于没有公文证明,被旅店拒绝了。商店告诉他这是商鞅的法律。商鞅逃往卫国,被卫国拒绝入境。以前商鞅曾经攻击过魏国。商鞅想回到封地抵抗,但军队直接回到中央指挥,自己无权动员,这也是商鞅的法律。最后,商阳受到了次热的刑罚,全家人都遭到了灭绝。可以说是做茧自缚,自食恶果。
商鞅变法后,秦朝的刑法不仅惩罚了三族,甚至发展到了惩罚七族的程度。刺杀秦始皇未遂的荆轲。那七个家族都是天杀的,后世很少有人姓加西亚。(孔子、论语、李安)什么是七族?一种解释是“到曾祖父为止,到曾孙为止”,另一种解释是“父亲的姓氏、姑姑的儿子、姐妹的儿子、女人的儿子、母亲的家人、下级和妻子的父母,凡七族人”。不管是什么解释,罪犯的亲属几乎被消灭,可以说令人毛骨悚然。
到秦朝为止,族主制度已经系统化了。根据犯罪的严重性,大致可以分为“二三族”和“灭绝族”。前者大部分是谋反重罪。例如,一次翻身,一人之下,一万人之上的陈在祥李斯,最后被赵高诬告为谋反,被秦二世击垮了那三个家族。这里的“三族”到底是哪个三族,历史上众说纷纭,说是父母、兄弟、妻子。据说是父亲族、母族、妻子族。叫爸爸,儿子,手。据说是父亲的兄弟,自己的兄弟,儿子的兄弟。不管怎样,这种刑罚都是处决罪犯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亲属。相当于“破坏民族”的犯罪相对较轻。例如,秦始皇下令烧毁书籍时,称之为“古代非金族”,这个“族”就是“灭绝族”的意思,杀害的范围大体上是罪人的妻子和子女。
“伊七族”是法外型的典型,可见皇帝皇权不受约束,生杀夺。事实上,“灭绝种族”、“二三族”、“二七族”本身也是非常任意的滥用型。它没有严格的限制和适用标准。“族”、“三族”、“七族”没有明确定义
残酷的刑罚,暴虐的统治使秦国自食其果,二世被消灭,第一次皇权仅15年就瓦解,帝国落入贞子出身的刘邦手中。
秦死后,西汉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减轻刑罚的措施,但仍保留了族刑刑罚。根据《汉书•刑法志》,韩兴初有3章合同法、法律网缺失,但李三族的法律保持不变。被判“二三族”的人首先要混合使用九五刑,即六刑、耻辱刑、死刑等多种刑罚。特别是罪人额头,首先用字母染色墨水、割鼻子、左右脚趾、长杀罪人、吊在空中,当众用肉酱切身体。罪犯如果敢咒骂脏话,就要在处决前割舌头。刑罚的残酷,令人发指的刑罚,大兴州先杀功臣的风气,刘邦是彭越、韩信进行刑论的。
刘邦死后不久,吕后一度废除了“李三族”的刑罚。韩文帝刘恒即位初期也曾宣布废除这一刑罚。但是后来,由于新垣平欺骗了问题,问题大为生气,恢复了这一刑罚。新垣平是谁?他是一个魔术师,因为刘恒擅长鬼的工作,扔自己擅长的东西,自称擅长“既然”。有一次他对刘恒说,长安东北新形成了帽子般多彩的氛围。因此,刘恒下令在魏阳建造吴帝庙。完工后,刘恒到吴帝庙祭拜吴帝,新垣平培加宠,封为上衣师,授予金千斤。后来,有人说,新袁平是一个骗局,经过验证的事实,在皇帝文帝的愤怒下,新袁平让“易三族”重新恢复了。后世有人因为新垣平的事认为这是问题圣德的缺陷。
从“李三族”的刑罚到曹魏时代发生了一些变化,其突出表现是已经结婚的女性不再受到父母的刑罚。卫正源2
年(公元255年)。毋丘俭起兵反对辅政大臣司马师(司马懿之子,其弟为司马昭。后其侄司马炎代魏称帝,建立晋朝,追尊其为景帝),兵败被杀。当时法律规定,谋反要被“夷三族”,毋丘俭的儿媳荀氏也在株杀之内,但荀氏家族与司马家族有联姻关系。为了救出荀氏,司马师遂要求魏帝下诏,允许荀氏与夫离婚。但是荀氏之女毋丘芝虽然已嫁人,但作为毋丘俭的孙女仍然要被处死,只是因为毋丘芝已经怀孕,被关押在监,等待分娩之后被处死。其母荀氏多方营救,最后向担任司隶校尉的何曾求情。于是何曾授意下属主簿程咸上书朝廷,称:妇女在父母有罪和丈夫有罪时都要缘坐处死,这不太公平,所谓“男不得罪于它族,女独婴戮于二门”,“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为此建议朝廷修改法律,未婚女子只缘坐父母之罪,出嫁后只缘坐夫家之罪,朝廷接受了这个建议,于是修改法令,规定株连不及于出嫁之女。
西晋时,此刑又有所改变。惠帝永康元年(公元300年),解结被人诬告,当夷三族,其女恰好次日出嫁。夫家欲援引“嫁女不坐”的法律救她一命,让她提前一天过门。但解女因家事伤心欲绝,说“家既若此,我何活为!”决定与家人同赴刑场,这引起舆论一片同情。于是朝廷又一次修改法令,规定女子无论嫁否,株连一律不再处死,只是没为奴婢。
东晋初年,“夷三族”曾被废止。其实在此前,对于士族高门来说,也大多未实行三族之法。更为典型的例子是明帝时大将军王敦谋反,事平后,其家族成员也并未牵连。在笔者看来,究其实质,主要是因为东晋特殊的政治结构。
以王敦谋反为例,当时司马氏皇权不稳,必须依仗门阀士族的支持,而王氏家族在当时实力最强,时人皆称“王与马共天下”。所以晋元帝司马睿对于王敦谋反只能忍气吞声,王敦初次引叛军入都城建康,司马睿甚至有退位让贤之意。待到司马睿驾崩,其子晋明帝即位,王敦再次起兵谋反,虽然王敦兵败病死,但王敦家族成员仍安然无恙。这是因为当时宰相王导(王敦族弟)仍然稳控朝中大权,皇帝也奈何不得,所以只能听之任之、网开一面了。事实上,王敦谋反,王导甚至参与其中。王敦初叛入京,杀朝臣周伯仁、戴渊都曾咨询于王导。王导后来曾说“吾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幽冥之中,负此良友”。后来王敦再叛,王导也曾密告军情。
因此,东晋初年,“夷三族”刑罚之所以闲置,并非统治者的宽大仁慈,而更多是因政治力量角逐的结果。当明帝站稳脚跟,借助实力强大的将军郗鉴牵制王氏家族,遂于太宁三年(公元325年)又“复三族刑”。当然,此时该刑仍不及妇人,这也算是对前朝律法的一种尊重,间接上缓解了族株之刑的残忍性。
此后,族株逐渐走向规范化,仅限于谋反、大逆等反对皇帝的罪名,女性株连只被罚没为奴的司法惯例也被后朝法典所吸收。南朝梁天监二年制定新律令就明确规定:“谋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姐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北魏亦规定:“大逆不道腰斩,株其门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没县官。”根据法律规定,仅父子从坐弃市,女子仅被没为奴婢。
隋朝定《开皇律》时,也只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显然,在法典的正式规定中,“夷三族”的范围已明显缩小,当罪人谋逆,仅父亲、儿子、兄弟被株杀。但是,封建帝王“口含天宪,朕即法律”,并不受法律的约束。隋炀帝杨广就发明了“株连九族”之刑——
《隋书•刑法志》称:“及杨玄感反,帝株之,罪及九族。”《唐六典》对此亦有记载:炀帝“末年严刻,生杀任情,不复依例。杨玄感反,株九族,复行裂首,磔而射之。”“生杀任情,不复依例”!寥寥八字,杨广的残酷以及皇权的广无边界,被勾画的淋漓至尽。九族者,一说认为上至高祖,下至玄孙。而按王应麟《小学绀珠》的说法,则指“九族者,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妻父、妻母、姑之子、姐妹之子、女之子、己之同族也。”总之,一切亲属尽在株杀之列。至杨广始,“株连九族”正式进入汉语词汇。
唐朝统治者吸收隋亡教训,极大的限制了族株的范围。《唐律》规定,仅“谋反”“大逆”两罪适用族株。其株杀范围为“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处死,其它亲属均免死刑”。罪人谋逆,兄弟也不再被株。
唐太宗时,房强因弟弟房任谋反而将被处死,死刑判决建议到了太宗手上,他觉得情有不安,命令官员详议此事,“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业,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均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房玄龄等议曰:“礼,孙为父尸,故祖有荫孙令,是祖孙重而兄弟轻。”于是法律出现变化,“……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也就是说,谋逆罪人仅父子受死,祖孙兄弟不再从坐被株,只被罚没为奴流放之。
贞观十七年,刑部以这种规定太轻,要求恢复夷族之法。当时的给事中崔仁师驳斥说:“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奈何以亡秦之酷法变隆周中兴?且诛其父子,足累其心,此而不顾,何爱兄弟?”唐太宗采纳了他的观点。
但是,在实际层面上,法律的规定却被屡屡突破,武则天时期著名的酷吏来俊臣被诛杀时,“国人无少长皆怨之,竟剐其肉,期须尽矣”,尸骨被践踏如泥。则天皇帝又下诏曰:“宜加赤族之诛,以雪苍生之愤。” 赤族之诛,就是满门抄斩,一个不留。古时多数代同堂,兄弟同居,赤族之诛显然不止来俊臣父子受死。又据《新唐书•酷吏传》记载“杨慎矜兄弟皆赐死,株连数十族。”杨慎矜、杨慎余、杨慎名兄弟皆为隋帝杨广的嫡系玄孙,也不知道这种族诛是否与杨广有关。
时至明、清,族刑株连的范围又呈扩大之势,以明朝为甚。明太祖朱元璋毫不掩饰自己对重刑主义的偏好,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加重对“谋反”“大逆”等罪的惩罚,罪人不仅本人凌迟处死,其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一律处斩。这种规定,较之前朝,严苛太甚。
在朱元璋时期,族株的最大对象就是有功之臣。株连最广的要数 “胡(惟庸)狱”和“蓝(玉)狱”,几将开国功臣一网打尽。胡惟庸为明初丞相,深得朱元璋的宠信,因而持宠而骄,专权跋扈,朝中有人命生死及官员升降等大事,往往不奏径行。对于不利于自己的奏折,则匿而不奏。很多钻营之徒莫不争相投其门下,奉献金帛财物,不可胜数。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擅权枉法的罪状诛杀胡惟庸,又杀御史大夫陈宁、御史中丞涂节等数人。
十年之后,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又以胡党为题大开杀戒。太师韩国公李善长被赐死,时年已七十六岁,家属七十余人被杀。同时被杀者,又有陆仲亨等列侯多人。总计先后株连蔓延被杀者共三万余人。
此后,朱元璋又兴蓝玉党大狱。蓝玉为朱元璋爱将,骁勇善战,立下无数战功,被封为凉国公。但后来骄奢淫逸,横行无道。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蓝玉被告谋反,连坐被族诛达一万五千多人。
但这还不是最残酷的刑罚。及至方孝孺案,明成祖朱棣竟有“株十族”的“发明”。当时朱棣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孺之名起草自己的继位诏书。但方孝孺拒不合作,在诏纸上大书“燕贼篡位”数字。朱棣威胁道:“汝独不顾九族乎?”方孝儒大喝:“便十族,奈我何!”盛怒之下,朱棣命卫士用大刀把方孝孺嘴唇割开,一直划裂到耳边。然后,将其九族亲眷外加门生数人,凑成十族,共八百七十三人,依次碎剐残杀于方孝孺面前。最后,方孝孺被凌迟,时年四十六岁。对于方孝孺案,《明史》谓:“转相攀染、谓之瓜蔓抄,村里为墟。”这意思是说,杀人就像拉瓜藤,瓜互相牵连,故称瓜蔓抄。
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在具体执行上甚至更为宽滥。其中尤以大兴文字狱,滥用族刑,为史家所诟病。按清律,凡谋反者和共谋,主犯凌迟处死,三代内父、子、兄弟、及同居之叔伯兄弟及子中 16 岁以上男子全部斩首,不满 16 岁的男童阉割后罚为奴,母、妻、妾、姐、妹、不论长幼全部罚为奴。
而文字狱的犯人无一不是谋反罪。号称盛世的康、雍、乾三朝兴文字大狱竟达七、八十起之多,挖空心思、捕风捉影,株连之广泛,处理之残酷,让人匪夷所思。曾任大学士,执掌翰林院的梁诗正甚至总结出了这样的经验:“不以字迹与人交往,即偶有无用稿纸,亦必焚毁”。知识分子只能脱离现实、皓首穷经。龚自珍叙及此事,称之“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全为稻粱谋。”意思是说一谈到文章方面的事,我就赶紧走人,别惹祸上身,写书纯粹是为了混口饭吃。
今天,族诛这种株连制度已被抛入历史的垃圾桶,现代刑法理念倡导罪责己身,反对株连。但是制度上的废除并不意味着株连就一去不返,文革期间它就曾借尸还魂,至今让人心有余悸。对此,我们不可不警惕:明天,它还会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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