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前的我们亲密无间

我全款买了房间

只在房产证上留下你的名字

现在感情无法维持

这个房地产的归属

我们俩之间成了大问题。

.

”。

下一次咨询由宋飞英俊的律师解答。

1

Q1

男方在结婚期间全款买房,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女方的名字,现在女方希望房产证上加男方的名字,女方不同意。因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男人担心女人偷偷卖房子。如果两个人离婚,这房子是谁的?不离婚怎么能在房产证上加上男人的名字?

A1:

这所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有权要求分割住房。如果不离婚,男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加名字。

通过你的描述,可以推测出双方对该房产所有权没有做出特别的约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该房子即使只登记在女方名下,仍然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女人无权擅自处置房子。离婚的话,按照《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无过错当事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因此,如果你们不能谈判,法院将根据上述法定原则分割该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你们不离婚,根据《民法典》第220条的规定,男人可以用以下方法“化名”:第一步可以去房地产所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更正登记,如果女方不同意,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第二阶段,在李登记之日起15天内向有不动产的法院提出确认诉讼,确认争议不动产为夫妻共有,并要求女方协助办理共有产权登记手续。第三步,根据法院生效的公权确认判决书,对方拒绝合作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成了“化名”登记。

2

Q2

房地产三个月前联系我,说我的房客拖欠了两年多的物业费。以前我联系租客的时候他说要交物业费,但现在也联系不上租客,一个月的租房保证金也已经在交房租了。房客在家里留下了智能跑步机(可用)、保险箱(打不开)等东西,联系不上,我只好给他发短信,家里剩下的东西我自己处理了,合同到此结束!现在房地产催我交费,我该怎么办?

A2:

房地产服务企业有权向你缴纳物业费,缴纳后可以向租户追缴。

首先,你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民法典》第944条明确规定,业主应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人员支付物业费。因为你是房子的业主,所以在此期间租给了租客,自己没有直接享受物业服务,但是物业服务一直在进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你仍然要按照相应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二,你缴纳房地产服务费后,可以追缴给房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业主和房地产使用者约定由房地产使用者缴纳房地产服务费用,在该约定中,业主承担连带缴纳责任。根据你的描述,合理推断,你和房客之间约定了房地产服务费的负担。也就是说,租客承担房地产服务费用。但是现在租客没有交物业服务费,所以在此期间,你作为业主要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你缴纳房地产服务费后,你可以向你的房客收回。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承租人留在家里的跑步机和保险箱,由于承租人的物品,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约定,如果对剩余物品有处置权,可以自行处置。如果没有相应的约定,你不能随意处置,建议你单独找个地方保管。结果产生的费用今后将由租户承担,今后不会发生更大的纠纷。

3

Q3

我们小区分为东西两个区,住在东区。小区从南到北有5栋建筑物,第一栋和第二栋建筑物之间有菜市场。现在开发商们没有和业主商量,而是自己决定

定,在第二栋和第三栋之间修一个对外开放的停车场,目前该项目已经在建设中。开发商的这种行为违法吗?作为业主的我们该怎么维权呢?

A3:

开发商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提请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起诉开发商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首先,开发商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你们小区第二栋和第三栋之间的场所,是属于你们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改变上述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经法定数量的业主表决同意。开发商在未经过你们小区业主表决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明显是违法的。

其次,若你们小区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可以提请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起诉开发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可以起诉开发商停止侵害,并要求开发商将已经在建设的地方恢复到建设之前的状态。

最后,若你们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由于单个业主不能作为起诉的主体,你仍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房管部门或者当地规划部门投诉处理,因开发商擅自改变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的用途,当地房管部门应当责令开发商限期改正,并对开发商处以相应罚款。

4

Q4

我的父亲给私人干活,工作途中感到不舒服,要回家休息,回家途中出现脑出血,我们及时将人送去医院并做了手术。父亲现在还在住院,医疗费也花了不少,想向对方索要医疗费,对方非但不给医疗费还让我们去法院起诉他,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维权?

A4:

法院能否支持你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等赔偿责任诉讼请求,取决于你父亲脑出血是否是干活导致的。

你的父亲给私人干活,一般来讲会认定为劳务关系,那么你父亲的这次受伤应该认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这个私人老板对你父亲住院治疗是否承担责任也就是你们能否告赢,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如果属于因劳务导致的身体损害,比如工作过程中因劳累过度、货物碰撞等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原因,你们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和你父亲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方应当根据相应比例承担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责任。如果脑出血与你父亲从事的劳务工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联,比如你父亲本身的疾病导致,这种情况下可能无法认定对方存在责任并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等费用。

建议你们尽量与私人老板协商解决,在无法确定具体致病因素的情况下协商是对双方最好的方式。一旦涉诉你们可能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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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2021年6月29日,我在攀岩过程中摔伤,并导致左膝十字交叉韧带断裂和半月板损伤。在事故发生前,教练并没有教授我正确的摔倒姿势,还鼓励我以动态体式攀爬v3高难度线路。作为攀爬者新手,我的v2线路攀爬才勉强过关,v3线路攀爬还没有过关。对于意外事故,攀岩馆认为自己不用负全责,只需要给医疗费,不需要给康复费和误工费,我该怎么维权?

A5:

攀爬者可以向攀岩馆主张赔偿,攀岩馆也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首先,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消费者人身权益免受损害的义务。攀岩馆作为经营管理者,应该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勤勉地采取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消费者受到伤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体育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攀岩馆的教练没有教授正确摔倒姿势,且鼓励攀爬者攀爬与其能力不匹配的难度线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确保攀岩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对攀爬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本案中攀爬者在攀岩过程中也应尽到小心谨慎义务。如果自愿攀爬与之能力不匹配难度线路导致受伤,其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与之过错程度相匹配的责任。具体过错责任比例,最终可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因此,攀岩馆应基于其自身过错对攀爬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攀岩馆基于其过错程度对攀爬者承担侵权责任,且根据前述相关法律规定,攀岩馆的赔偿范围不仅包含治疗费,也应当包含相应的康复费以及误工费。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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