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派新闻记者谭军

我国明令禁止代孕,对于代孕母亲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规则,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对生母的承认遵循出生事实,生育者是母亲的原则。对于亲生父亲的承认,根据血缘关系决定。但是代孕妈妈出生的孩子提供了卵子,但没有怀孕的女人是亲生母亲吗?

最近陕西一对夫妇离婚后,女子起诉男子(前夫),请求法院承认与代孕母亲的亲子关系。由于女方子宫切除,双方之前分别提供卵子和精子寻找代孕母亲,在代孕期间离婚,孩子出生后发生纠纷。

针对这一涉及法律和伦理的复杂问题,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大量论述了目前承认代孕母亲子女亲子关系的四大学说,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女子)与代孕母亲有亲子关系。

女方要求访问代孕被拒绝,男人:不是你自己。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最近公布的裁判文件显示,该案由原告张某和被告某(男)原为夫妻,在同居期间和婚后生了两个孩子。但是不幸的是,两个孩子分别于1994年和2017年死亡。2015年,张某又因病接受子宫切除手术,无法生育。

2018年,两人决定找代孕母亲生孩子。因此,以某某的名义与唐某签订《试管婴儿代孕生男孩委托协议》,代理怀孕所需的精子由某某提供,所需的卵子由张某提供,代理母系钱某分配,具体身份某某和张某都不知道。

但是,在代理怀孕期间,某某和张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在2019年5月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关于试管婴儿的条款:离婚后,男方制造试管婴儿,生孩子,女方不得干涉。2019年10月,代孕以毛晓的名义出生,被告将婴儿带回家,聘请保姆照顾。

2020年8月7日,张某就某某的抚养权向白河县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要求,驳回了张某的控诉。此后,张某又提起了确认亲子关系诉讼,要求依法确认与摩梭的亲子关系。

张某诉说,由于不能生育,亲生儿子全部死亡,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协商通过代孕母亲生儿子,现在被告否认原告与摩梭之间的亲子关系,以孩子不是原告的交情为由拒绝抚养原告,行使亲权,因此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与摩梭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被告某声称原来说的事实是真的,但原来被告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明确同意离婚后男方要做试管婴儿及分娩,女方不能干涉,请求驳回原告诉讼。

代孕的亲子关系认定的四种学说如何取舍?

白河县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代孕母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地位的承认。我国法律没有对亲子关系的认定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传统上确认亲子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个是通过生育事实建立的,另一个是通过同意建立的。通过生育产生的亲子关系,孩子和父母有血缘关系,建立亲子关系取决于生育的事实,而不是个人意愿。通过同意建立的亲子关系由法律明确规定,并根据双方的意愿决定。例如养父母和子女养育关系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生母的承认,根据出生事实遵循“生者为母亲”的原则。但是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人类可以利用人工方法达到怀孕分娩的目的。现有的人工生殖技术包括人工体内受精、人工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俗称试管婴儿)、代孕三种,其中前两种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得到了认可。

代孕与上述两种人工生殖方式不同,将怀孕生育从不育夫妇中妻子一方转移到另一方,背离了“生育者为母亲”的原则和随之产生的法律制度,因此不受我国法律的承认。 (生育者、生育者、生育者、生育者、生育者)关于代孕母亲对亲子关系的承认,目前理论上主要有四种学说:1。血演说。认为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在子女的法律意义上成为父母的理论依据是根据血缘关系决定父母的身份。2.生育说。我认为,基于传统民法的“生育者为母亲”原则,应该根据生育事实确定代孕母亲的母亲。契约理论(或人工生殖目的)。根据代理临界药,双方在从事这种人工辅助生殖之前,同意提供精卵的夫妇成为子女的父母,认为法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决定。4.据说子女的利益最好。承认人工生殖子女的父母为离婚或未婚男女子女监护权归属的类似纠纷,并以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最终承认标准。

代孕违背了“生者为母亲”的原则,但法院不能拒绝审判

白河县法院认为,“契约说”反映了司法自治的法律精神,但在身份法中,司法自治总是受到严格的限制,即使在代孕合法化的国家,专门立法也要受到限制。“子女最佳利益说”是承认子女最佳利益与亲子关系的依据,与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不符,缺乏社会文化基础。“血辞”具有自然的生物学基础,但在大众朴素的伦理观念中,香火的延续和传承主要指父系。母子关系的确立并不是基于生物学上的基因延续,更多的是在10月孕育的孕育过程和分娩困难造成的情感联系上。如果单纯用生物学基因承认母子关系,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的支持将会不足。

“生育说”符合传统民法中“生育者为母亲”的认定原则,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也符合目前国家禁止代孕的立场,但一方面无视代孕母亲本身的意志,认定代孕为孩子的法律母亲。另一方面,对于委托夫妇来说,养父母子女关系与法定父母子女关系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也违背了达成代理任协议的意图。四种学说都有优点,但可以说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要对事件进行具体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通过代孕生子女的行为与我国禁止代孕的立场相冲突

,但根据“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代孕已成既定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这一事实并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解决这一事实引发的法律纠纷。根据在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可以证实原、被告因两子去世,二人共同商议以代孕方式生育子女,双方具有以代孕方式拥有自己子女的共同意愿;另一方面,代孕母亲仅仅是按照代孕方的安排完成“代孕”这一行为,其没有抚养所生育孩子的意愿和要求,加之其现在身份不明,故“分娩说”在本案中不能机械适用;再次,在排除“分娩说”在本案的适用后,综合“契约说”、“血缘说”、“子女最大利益说”三种学说的观点,认定原告章某系莫小小的生物学母亲、双方存在亲子关系,基本符合上述三种学说的观点,亦不会引起伦理道德方面的冲突。

综上所述,白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章某系莫小小的生物学母亲,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责任编辑:汤宇兵 图片编辑:金洁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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