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况被纳入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加强对家庭有更多义务的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在立法中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支持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过重,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另一方应得到赔偿。第十四条,将夫妻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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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凡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第十六,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第十七,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明确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并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了具有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以及“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八,强调尊重未成年的被收养人的意愿。在《民法典·总则编》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从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的前提下,相应扩大了收养、解除收养关系应当遵从其意愿的被收养人的年龄范围,从“十周岁以上”调整为“八周岁以上”。
第十九,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要求,不再限于男性收养女性的情形。
第二十,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的规定。
“家和万事兴”,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家为国之本”,婚姻家庭不仅关乎每个个体,也关乎整个国家和中华民族,千千万万个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世界正面临百年未遇的大变局,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婚姻家庭对于个人的重要性、重视婚姻家庭建设的努力亘古不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每个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孙关系的基石,愿本书成为每个人家庭美满、生活幸福、人生出彩的好助手。
【本文来源于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系列图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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