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的学生,没有经验,对职业抱有憧憬,却为现实状况感到困惑与茫然。

不管哪一类型都还不能很好的解读法务工作的要领,需要在自身优势的基础上,利用一切机会充实、丰盈、锻炼自己,认真思考本企业法务工作存在的问题,站在企业持续发展的高度,才能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可行、有利的支持与服务。

企业法务部门难以介入到职能与生产部门工作的风险防范中去,导致无法融入日

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通常情况下,企业止常运营中,法律问题与法律风险总隐藏在各种业务活动背后,存在于各个部门的管理与生产环节中。例如,财务支付风险、资金运营风险、

投资风险等存在于财务部门。

人事风险存在于人资部门,合同风险、经营风险等存在于市场部门,质量风险、安全事故风险存在于生产部门等等。

如果法务部门与各部门各环节之间沟通不顺畅,不能从根源介入各部门合规合法化的管理,就很难明确具体的切入时机与介入点及时发现与反馈各类型风险。

二、企业法务与专业律师比较

其实不然,法务之于企业,同样也有着律师所不能企及的职业优势。

律师作为独立于企业的第三方专业人士,与企业系松散型的合作而非隶属关系,因此,许多情况下企业囿于商业秘密等因素对于律师的信息披露往往是有所保留。

这使得律师们在难以了解企业的全貌的情形下,出于职业风险防范的考虑多倾向于纯法律思维下的风险提示和披露,虽专业有余,却难免可操作性不足——说到底,律师对企业的了解不够 ,许多意见并未能依托于企业的商业模式或运行规律,“徒法不足以行”!

而反观企业法务相对于律师的职业优势,一方面,由于常年服务于与供职企业,法务更容易在与企业业务有关的专业细分领域通过深耕而成为该领域的专家,达到让绝大部分“万金油”外部顾问律师所不能企及的专业造诣。

另一方面,有智慧有格局的法务,通过常年浸润于企业,在不断深耕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借助于企业的平台,更为直接而立体地了解到企业运行的方方面面,包括公司业务、财务、日常经营管理、商业模式以及资本运作等等。

这些经历能帮助法务更好地理解企业的运行,学会“商人思维”,而不仅仅是“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从而,走出一条“法律合伙人”或跨界的“职业经理人”道路,成为助力企业成长发展的重要拼图。

企业法务和诉讼律师不一样。诉讼律师,只有在企业已经陷入法律纠纷中才介入和出现,此时,企业的风险已经发生,诉讼律师是被请来救火的。

其实现的价值和利益几乎是可以即时见得到的,在与企业或企业领导者的关系(角色)结构中,诉讼律师无疑是处于一个比较有利的地位,有充分的话语权。

三、那么企业法务的出路又在哪?

用管理的方法解决法律问题。

第一,关于企业法律工作的内容或性质。一般认为企业法律工作就是专业性的工作,即审合同、打官司、做项目等。但是对于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而言。企业

法律顾问的工作绝不仅仅是专业性工作,管理性工作也占有很大比例,从某种意义上说,管理性工作对于企业法务来说更加重要。

第二,关于企业法律工作的定位。如前所述,在一个经济体里,法律肯定不是主流,法律永远是为主营业务服务的,这没有什么争议。

但是法律的定位不全是服务,还有刚性的内容在,这是由法律的性质决定的。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只有服务没有管理,不可能履行好管理职责。所以企业法律工作的地位应该从单纯的服务定位转向服务与管理的双重定位。

第三,关于企业法律工作的标准。对于企业法律顾问而言,合法性的原则毫无疑问是其处理法律事务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顾问的专业价值,但是在企业这样一个经济组织中,法律顾问作为其中一员不能用单一的法律逻辑来思考所有问题。

一个事情只讲法理,不讲事理和情理,肯定行不通的。无论怎样符合法律逻辑的意见,如果明显违反了商业逻辑和管理逻辑,那么在企业中也肯定是不可行的。

第四,关于企业法律工作的目标。不可否认,专业的法律事务处理是公司法务的基础,例如审合同打官司等,但是一个企业处于常态发展时,不可能有那么多需要事后法律救济的事情,

否则就不是一个正常运转的经济体了,这种时候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尤为重要,也更加困难。如果我们能把诉讼的成本转化成管理的成本,对企业会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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