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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绝配合监测或者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各级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五)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被取消省级示范场称号的家庭农场,不得悬挂或应用有关省级示范场的标牌或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完善本级示范场评定办法,形成上下贯通的示范评定和政策体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表
2.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汇总表
3.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监测表
来源:四川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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