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应在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服务窗口,所有审查事项由该窗口统一受理、办理、出件。

1.街道受理。业主代表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增设电梯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2)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增设电梯可行性分析意见;

(4)增设电梯规划方案(含增设电梯后涉及到消防车道宽度、防火间距等相关内容的平面图);

(5)业主签订的增设电梯协议;

(6)有资质(与原房屋建施图设计资质对应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证明;

(7)施工期间现场安全生产及交通出行保障承诺书;

(8)其他相关材料。

2.部门联审。收件后,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执法、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同意增设电梯的意见。

3.图纸审查。联合审查通过的,业主代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施工。

(三)施工验收

1.施工管理。业主代表应当在施工前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及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2.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业主代表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住建等单位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由区住建部门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参与,并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五、使用维护

业主代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电梯安全运行相关义务,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安装。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管理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本意见自2022年3月XX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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