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高水平学生艺术社团的示范引领与辐射作用。支持学生艺术社团服务国家和本市组织的重大演出、对外交流等活动。促进特殊教育学生的美育实践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残联)

(六)深化美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在各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相关研究项目中设置美育专题。建立和实行市、区级美育教研员准入与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美育教师参与市、区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认定及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等评选活动。成立北京学校美育教学指导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政府、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管理、研究及实践单位的作用,建设政府主导、学术支撑、民间参与的北京学校美育智库,加强美育基础理论研究,为学校美育工作发展提供智力支撑。(责任单位:市教委)

(七)加快艺术学科创新发展。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构建中国特色艺术学科专业体系,加强国家级一流艺术类专业点建设,创新艺术人才培养机制。改进艺术师范教育,坚定办学方向、坚守师范特质、坚持服务需求、强化实践环节,支持在京高校办好音乐、美术教育等相关专业,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整合学科资源。加强高校艺术专业跨校学分互认,鼓励艺术教师互聘和双向交流。(责任单位:市教委)

(八)加强美育教师队伍建设。关心美育教师的成长成才,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美育教师队伍。落实北京市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培养造就教育情怀深厚、专业基础扎实、勇于创新教学和具有终身学习发展能力的中小学美育教师。在编制内,按照在校学生总数及班级总数配比美育教师人数,继续加大对中小学美育教师队伍的补充力度。充分发挥市、区少年宫(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在课外校外的美育功能。调整缩小美育教师在区际、校际及项目之间的不平衡问题,开展素养提升工程。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校外艺术培训类机构、艺术团体等社会力量向中小学提供美育服务,缓解美育师资结构性短缺问题。将美育教师承担学校安排的艺术社团指导、课外活动、课后服务等第二课堂指导和走教任务计入工作量。建立兼职美育教师管理制度,采用区管校聘、建立兼职美育教师人才库等模式,鼓励社会各界优秀文艺工作者到学校兼任美育教师。推动实施艺术类或艺术教育类专业大学生支教计划。(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团市委)

(九)改善场地器材设施配备。根据教育部及本市普通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建好满足美育课程教学和实践活动需求的场地、专用教室和设施设备,新建中小学要配备充足的艺术展示展演场馆和设施设备。把学校美育设施建设纳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建立美育器材补充机制。加强高校美育场馆建设,鼓励高校与所在地政府部门、企业等单位共建共享美育场馆并有序推进向中小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十)推进美育评价改革。建立中小学生美育学业成长档案,记录学生美育学习经历与效果,把学生学习美育类课程以及参与学校组织的美育实践活动等情况纳入学业要求,用多样化的评价方式促进学生全面成长。研究制定北京市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标准,将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国家要求,研究、探索将艺术类科目纳入考核范围。研究探索大中小学艺术专业及特长人才一体化衔接培养机制。大中小学每年总结本校美育工作情况,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学校美育年度报告。(责任单位:市教委)

(十一)充分发挥北京美育资源优势。结合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为学校美育服务,加强学校美育的社会资源供给,推动京津冀等地区学校美育协同发展。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学校和传承基地建设,用好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优质资源,丰富民族艺术进校园、戏曲进校园等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推广建设校园原创文化精品,支持优秀文艺作品走进校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校园文艺作品创作。鼓励学校与驻区部队、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等联合开展革命文化教育,与社会公共文化艺术场馆、文艺院团等合作开设美育课程,尝试结合学生特点量身定制美育课程菜单。鼓励艺术家进校园,并在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时段开展美育实践活动。整合艺术家、艺术团体、场馆等社会美育资源,统筹学生艺术实践需要,优先在校内或学校周边新建文化艺术项目。(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局)

(十二)重视农村学校美育。尊重学校美育的多样性,统筹乡镇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美育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研活动和教师管理等工作,采取同步课堂、优质资源在线共享等方式,缓解师资队伍和教学资源不足问题。加强农村学校美育教师培养,将农村美育教师纳入“北京市乡村教师特岗计划”重点招聘对象。鼓励对农村学校在职教师开展美育培训,培养能够承担美育教学与活动指导的兼职美育教师。建立美育教师校际共享机制。引导艺术教育特色学校、高水平学生艺术社团承办学校与农村学校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引导高校师生强化服务社会意识,继续开展高等学校、社会力量参与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美育发展项目。增加农村地区学生美育实践机会。(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学校美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学校美育改革发展的整体谋划;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完善投入机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强化学校美育工作保障;建立加强学校美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学校积极落实、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协同推进学校美育改革发展。各区政府要研究落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具体措施,制定学校美育教师配备和场地器材建设行动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区域内学校美育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细化学校美育工作管理部门职责。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分管学校美育工作的校级负责人和职能部门。

(二)强化美育制度保障。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完善学校美育工作管理规章,把学校美育理论培训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领导干部培训计划。健全教育督导评价制度,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情况和支持学校开展美育工作情况等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探索将美育工作及其效果纳入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和“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过程。强化国家义务教育美育质量监测结果的分析和运用,利用现代化手段定期对学校美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合格率持续下降的区政府、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人要挂牌督导,限期整改。

(三)规范美育活动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规范学生校外美育实践活动管理。任何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以社会考级活动或营利为目的的艺术培训和竞赛活动,严禁任何部门和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活动。面向市、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美育实践活动需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凝聚各方共识,创新家校合作方式,努力打造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四方共同关心、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学校美育良好氛围,拓展美育空间。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美育的引导,强化社会文化环境治理,营造有利于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充分发挥文化资源优势,结合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引导优质资源支持学校美育改革发展。民政部门、妇联组织要积极倡导家庭美育建设,引导家长以身作则向真向美向善,为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和谐美好的家庭文化环境。共青团组织要将学校美育与青少年精神文明建设、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和宣传文化活动等工作密切融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进一步发挥党的助手作用。文艺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要强化社会责任与担当,积极参与学校美育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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