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名单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和个人信用承诺书,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高校。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充提供考生名单,并按相应程序进行招录。

5、各招生高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投档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高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七、就业与待遇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层次学员,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要求,由各用人地财政按2.6万元/人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其中省财政按两类六档给予补助。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儿科学、医学影像学和麻醉学等7个专业本科层次学员,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照《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要求,由委托培养用人地政府按不少于4.6万元/人标准给予补助。

护理学专业和针灸推拿专业的定向培养学员补助政策由各委托培养用人地制定。

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定向培养生的就业安置,仍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关于定向培养生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等要求执行;部分尚未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的县(市、区),定向培养政策暂按各委托培养用人地制定的政策执行。

临床医学、儿科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医学影像学和麻醉学等专业定向培养生毕业后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面向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培养的临床医学专业人员全部纳入全科(助理全科)专业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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