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其违法决定,并指导所在地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八)舆情通报制度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切实可行的信息互动机制,有效应对、及时通报物业交接的实际情况,向各方传递物业项目交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对于典型案例予以书面通报。指定熟悉法规、政策的同志担任物业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正面引导舆论导向,为矛盾化解创造良好外部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房产局负责加强综合协调,积极联系市综治、法院、公安、城管、消防、地税、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指导各区开展工作,做好全市物业管理项目交接的统筹工作;负责落实日常检查制度和重大典型案例通报机制;负责组织行业协会、物业行业管理专家制定物业管理项目评估流程、交接查验、交接协议示范文本。区政府负责建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物业管理重大矛盾应急协调机制,加大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考核力度,将街道物业管理交接矛盾发生率、街道主要领导协调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交接项目管理阶段出现的问题。

(二)规范交接流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条例结合本街道(镇)交接项目实际情况,牵头做好交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街道物管、综治、司法、公安派出所、业主代表、新老物业企业负责人应共同参与物业移交,列出书面交接清单和交接查验内容,有序开展移交工作。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现状给予确认,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矛盾突出的小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综治部门、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应提前介入,共同参与,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因矛盾冲突引发群体性事件,并做好相关秩序维护工作。

(三)完善协调机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落实预报预告制度过程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到物业项目听取业主组织、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管理服务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处理。建立并完善第三方评估和调解机制,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采用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为各方提供专业意见和调解服务,参与物业交接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协调。对于物业管理项目退出,且未能确定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指导、协助业主大会、业主组织迅速安排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托管,实施阶段性的基本物业服务,防止小区失管产生的次生不稳定隐患。

(四)落实日常管理。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街道、社区,通过专项检查和日常动态巡查,通过积极走访小区和业主,通过12345工单和市民投诉,及时发现问题隐患,认真梳理情况,重点聚焦业主大会选举业主组织(含换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新老物业交接等三类情况,切实做好属地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的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出的矛盾问题,要准确分析矛盾产生的根源和症结,对于可能突发的矛盾纠纷,要建立各方沟通协调的平台,形成工作预案,及时处理,及时缓和化解矛盾,力争做到辖区内物业管理矛盾“小事在社区小区消化、大事在区内街道不激化”;对于重大的矛盾隐患和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房产局,加大联动协调的力度,切实降低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南京物业管理声誉等矛盾事件的发生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培训、教育和行业自律,通过自律公约形式,规范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的企业,应建立行业负面观察和行业内通报的机制,对物业服务市场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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