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之行,给毛泽东留下了美好的印象。从此,这里成了他经常驻足的地方。
为了起草宪法,毛泽东广泛阅读和研究了世界各类宪法,有中国的,有外国的;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有资本主义国家的;有进步的,有反动的。他认为制定本国宪法,参照别国宪法和中国历史上有过的宪法,是完全必要的。人家好的东西,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吸收;不好的甚至是反动的东西,也可以引为鉴戒。他同样要求参加讨论宪法稿的中央政治局成员也这样做,所以特地列出书目,并作出画龙点睛式的评论。
这是中共最高层领导第一次如此系统地学习法律,这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很有意义的。
据当时为宪法起草小组做资料工作的史敬棠回忆:“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毛主席看了1918年苏俄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东欧国家的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把列宁写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放在前面,作为第一篇。毛主席从中受到启发,决定在宪法总纲的前面写一段序言。”“序言”这个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一个特点,一直保持到现在。
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毛泽东也作了比较研究。在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毛泽东比较看重1946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认为它代表了比较进步、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
对于中国从清朝末年以来的历次宪法,他是这样评论的:“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蒋介石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蒋介石的伪宪法。这里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比如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这个约法很简单,据说起草时也很仓卒,从起草到通过只有一个月。其余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整个说来都是反动的。”
清朝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公元1911年11月3日)发布的《十九信条》和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时期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条文不多,文字简明。毛泽东很欣赏这一点,他提出我们的宪法以一百条左右为宜,而且文字要简单明确,不能有多种解释。
外国的宪法也好,中国过去的历次宪法也好,都只能作为制定新中国宪法的参考。制定新中国的宪法必须从现时中国的实际出发。毛泽东为起草宪法确定的根本指导方针是:“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凭空臆造。”宪法根据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中国人民已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取得了完全胜利的事实,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了的事实,就是中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事实。这就是说,这部宪法要总结中国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的经验,把人民革命的成果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还要着重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社会改革、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经验,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上出现的重大变革,并且正在逐步地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事实。从这些事实出发,这部宪法只能体现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因而它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起草工作进展得比较顺利。1月9日开始,2月17日左右草案初稿出来了,虽然比原计划推迟了半个来月,但是也只用了不到40天的时间。随后,在毛泽东主持下,起草小组通读通改。2月24日完成“二读稿”,26日完成“三读稿”,3月9日拿出“四读稿”。至此,宪法起草小组完成了第一阶段的任务,为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进一步讨论修改宪法草案,提供了一个比较成熟的稿本。
3月初,毛泽东修改审定了《宪法草案初稿说明》,并署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的下款。这是一篇重要文献,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毛泽东和他领导的小组起草宪法的指导思想。
2月28日和3月1日,刘少奇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基本通过了宪法草案初稿的三读稿。会议决定由董必武、彭真、张际春三人,以董必武为主,根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的意见,对三读稿进行研究和修改。还请了周鲠生和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和吕叔湘为语文顾问。
3月9日,杭州宪法起草小组又提交了四读稿。3月12日、13日和15日,刘少奇再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这个稿子。这样,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告一段落,准备扩大范围讨论修改后,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为此,会议决定:(一)以陈伯达、胡乔木、董必武、彭真、邓小平、李维汉、张际春、田家英八人组成宪法小组,负责初稿的最后修改;(二)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以李维汉为秘书长。
3月17日,毛泽东一行回到北京,立即着手召集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讨论宪法草案。
3月23日下午3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毛泽东主持会议。刘少奇、周恩来、陈云、董必武、邓小平等和宋庆龄、李济深、何香凝、沈钧儒、马寅初、马叙伦、陈叔通、张澜、黄炎培、程潜等,共26名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出席了会议。
首先,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向会议正式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随后,陈伯达受毛泽东委托,在会上作关于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说明。
5月27日至31日,在刘少奇主持下,宪法起草委员会接连召开四次全体会议,对草案初稿逐章讨论,形成宪法草案(修正稿)。6月8日,刘少奇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修正稿进行讨论。
与此同时,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军队领导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共8000多人,用了两个多月时间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讨论,提出各种修改意见5900多条。
在这一段时间里,毛泽东一直关注着对宪法草案的讨论情况,随时由田家英向他汇报。
6月11日下午,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七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宪法草案(修正稿),准备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毛泽东主持这次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对宪法草案(修正稿)的全部条文作了最后的审查,全部条文定为一百零六条。
经过3月23日至6月11日历时81天的广泛讨论和反复修改,宪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公开讨论的条件已经成熟。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
最后,毛泽东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
毛泽东开头第一句话就是:“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接着他说:“经过讨论,证实了宪法草案初稿的基本条文、基本原则,是大家赞成的。草案初稿中一切正确的东西,都保留下来了。少数领导人的意见,得到几千人的赞成,可见是有道理的,是合用的,是可以实行的。这样,我们就有信心了。”同时,在讨论中还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被采用了。“如果没有这些意见,宪法草案初稿虽然基本上正确,但还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不周密的。现在的草案也许还有缺点,还不完全,这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了。但是在今天看来,这个草案是比较完全的,这是采纳了合理的意见的结果。”
毛泽东认为,这次起草宪法草案的一个成功经验,是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今后,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会议结束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正式公布,郑重地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并征求意见。深受数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中国人民,有史以来第一次享受到如此充分的民主权利,享受到经过长期的人民民主革命所得来的胜利果实。
在随后的两个多月里,全国各界有1.5亿多人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他们热烈拥护这个宪法草案,又提出许多修改和补充的意见。讨论中提出的意见,都由各地党政领导部门及时上报中央。
8月4日,中共中央华南分局给中央一个电报,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提出提案,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毛泽东主席最高荣誉勋章。中共中央秘书长邓小平接到这份电报,立即送毛泽东。8月6日,毛泽东在这份电报上批示:“请即复不要通过此项提案。”在全民讨论中,还有人提议把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也被毛泽东拒绝了。
经过全国性大讨论,宪法草案又作了一些重要修改。
9月8日,毛泽东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宪法草案作最后一次讨论修改。这时离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的日期——9月15日,只有7天时间。
9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对第二天即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的宪法草案,作最后的审议。
1954年9月15日下午3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
在到会的1141位代表的热烈掌声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宣布大会开幕。
毛泽东的开幕词,是一篇充满激情与自信的政治宣言,表达了中华民族为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中国而奋斗的坚定意志。它是新中国蒸蒸日上、人民群众情绪高昂这一历史真实的反映;同时它又极大地激励着千百万群众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奋勇前进。
在这天的会议上,刘少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出席会议代表1197人,投票1197张,同意票1197张。
在9月27日的全体会议上,毛泽东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刘少奇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当选为副委员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9月28日下午3时50分,毛泽东在闭幕会上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经顺利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在庄严的国歌声中,会议胜利结束。
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艰难的斗争,终于有了一部代表自己利益的、体现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宪法。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一个重要的良好开端。来源:《福建党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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