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考虑到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各个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指导意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当增强制度弹性。

具体来说,一方面,对于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3年的过渡期,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其中,各级机构管理层中的存量问题原则上于2020年底前、各级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中的存量问题原则上于2021年底前清理完毕,其他存量问题应合理安排时限,避免集中到2022年清理。

另一方面,对于确有困难无法在2020年底和2021年底前完成相关存量问题清理的,允许机构在履行内部审批和公示程序后,按豁免回避权限经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党组织或高管层批准后可适当延后。

作者:孙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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