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三)办理地点及时限

1.学校集中办理的,公安机关提供上门服务。

2.学生自行申请办理的,持所需材料到学校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经审核通过后,省内迁入的,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并打印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省外迁入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五、拥有合法固定(含购房、租房)住所人员落户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

(二)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原件;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提供租赁备案证明)。

(三)其他情形

申请随迁人员落户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1.提交申请。根据情形,选择相应窗口提交申请:

①申请落户居民家庭户的,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②租赁房屋人员、购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落户社区、小区集体户。

2.业务审核。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省内迁入的,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并打印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省外迁入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投靠直系亲属落户

(一)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投靠落户。

(二)所需材料

1.夫妻投靠: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②任意一方结婚证原件。

2.子女父母相互投靠(含配偶父母):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②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祖父母与孙子女相互投靠(含外祖父母、外孙子女):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②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注:申请人为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入户介绍信。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省内迁入的,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并打印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省外迁入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落户

(一)适用范围

因工作调动、录用等原因进入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组织、人社等部门的批准证明或单位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其他情形

申请人提出以下需求的,还需提供:

1.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的(适用于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2.申请落户居民家庭户的(适用于申请人拥有合法产权住所),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3.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4.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请,需提供双方(申请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1.提交申请。根据情形,选择相应窗口提交申请:

①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在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②申请落户居民家庭户的,在合法产权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2.业务审核。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省内迁入的,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并打印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省外迁入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八、部队随军家属落户

(一)适用范围

部队驻地在我市行政区域的军人配偶。

(二)所需材料

1.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2.军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

3.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部队驻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窗口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省内迁入的,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并打印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省外迁入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相关事项说明:

1.办理工作调动、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大中专学生毕业、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五项户口迁移事项,群众可自愿申请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申请人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不再需要申请人在迁出地、迁入地分别办理纸质《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

2.落户地址:符合户口迁入政策的申请人按照自有产权住房、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单位集体户、社区(小区)集体户顺序确定落户地址。

3.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社区、居民小区、行政村等设立社区集体户,为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解决落户地址问题。

4.公民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证明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恢复之前的户口登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0917-3359668 、335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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