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提示: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八、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两人以上的,可否仅由其中一个出借人向法院起诉借款人?

(一)如系按份之债,即若干个出借人分别向借款人出借一定金额的,每个出借人可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单独起诉借款人承担责任;

(二)如系连带之债,每一个出借人均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故可仅由其中一个出借人起诉借款人;

(三)如系不可分之债,应由所有出借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

九、人民法院立案后,以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非法集资犯罪而移送公安,公安不予立案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同一事实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可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借款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可否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可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一、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可否申请撤诉?

不可以,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02

实体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一、证明借贷主体资格的证据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

(三)如主张夫妻共同举债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存续证明,如结婚证。

二、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据、欠条、还款计划书等债权凭证;

(二)如无书证,可以提供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短信、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以及电话录音录像等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三、证明款项支付及偿还的证据

(一)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凭证;

(二)现金交付的,应说明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在场人员等;

(三)交付给他人或者通过他人交付的,应提供如委托收款书、委托付款书等材料;

(四)已经清偿的,应提供收条或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证明利息的证据

(一)债权凭证上载明的有关利息的约定或者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中对利息的约定等;

(二)借款人定期支付利息的行为可以推断当事人之间有利息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五、证明诉讼时效的证据

(一)催款通知书、催款邮件、催款电话录音、催款微信、短信聊天记录;

(二)借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承诺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以上证据若包含电子证据,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应连贯完整,并出示原始载体。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提供存储设备及内容的文字记录。

来源:奉法尚贤微信公众号

作者:毛玮瑶、余亚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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