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质量评估和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
(四)减轻养育教育压力,提高生育意愿
9.加强住房、财政等支持政策。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育儿补贴制度。鼓励各地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的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各地在探索配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如提出申请,应在三个月内配租或调换公租房;如实物房源不足,可优先发放租赁补贴,并提高30%的额度。按照有关要求,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等相关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0.推进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力争到2025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合理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启动实施全省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工程。优化中小学校布局,建立健全适应学龄人口变化的学校布局调整机制,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坚持公益惠民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幼儿园课后延时服务和寒暑假托管服务,全面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强化学校教育的主体地位,完善学校教学质量评价机制。深入推进“双减”工作,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减轻家庭教育支出负担。
(五)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增强家庭发展能力
11.健全和落实生育相关休假制度。严格落实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制度。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落实协商延长假,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2.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倡导夫妻共担生育责任的家庭文化,肯定家庭劳动的价值。对婚丧陋习、高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打造江西特色青年婚恋活动品牌,广泛开展青年婚恋主题活动。推进免费结婚颁证服务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常态化,提倡婚事新办。
13.打造尊重生育的社会环境。在公共交通设施、大型公共场所普遍配备母婴设施和母婴绿色通道,减少母婴出行障碍。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儿童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向全体适龄儿童提供公益或普惠性服务。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为男女职工提供灵活的生育支持政策,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建立合理生育成本分担机制,降低企业承担的生育成本。
14.完善育龄女性和儿童医疗保障制度。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要规范在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与生育津贴相衔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执行。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鼓励学校为在校学生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六)落实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15.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每年给予适当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6.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当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累计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30%时,启动特扶金动态增长调整机制。公办养老院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或失能、失智老人列入一类轮候对象优先安排入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发放失能护理补贴。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制度,实现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绿色就医通道”全覆盖。动态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保费和补贴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用于特殊家庭的扶助帮扶。
17.完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资源帮扶优势。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及公益组织作用,建设暖心家园,深入开展暖心行动。探索以购买服务、社会众筹等方式,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为特殊家庭提供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志愿服务和公益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现有的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调整为人口生育保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定期研究重大人口问题,强化人口生育保障统筹协调作用。加大对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投入,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
(二)加强舆论宣传。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积极实施三孩政策的良好氛围,构建新型生育文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三)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妇儿工委办等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和“优生优育进万家”活动,提供家庭健康、优生优育宣传咨询和入户指导,促进城乡儿童早期发展。
(四)强化督导落实。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将托育服务等人口服务指标纳入对市县考核的内容,加强对各项生育改革措施的跟踪问效。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每年12月底前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本年度人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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