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3。

2.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对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尽早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结束后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再次治疗。

对所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即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同时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对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及时给予治疗,对未能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定期随访和检测,直至排除或诊断先天梅毒,在没有条件、无法进行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及时转诊。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4。

3.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孕产妇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提供转介服务。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进行抗病毒治疗。

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同时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国家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接种。在儿童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及时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以明确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效果。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5。

三、保障措施

(一)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健全预防母婴传播服务体系,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和服务流程,加强区域间、机构间、机构内转诊和协作。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健全专家队伍和师资力量,有计划地对预防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完善区域检测网络,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提升检测服务水平,确保及时获取检测结果。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中的作用。

(二)信息管理。各地要加强预防母婴传播信息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审核、分析和质控等工作,强化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建立预防母婴传播、传染病信息报告等系统间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做好区域间感染孕产妇个案信息对接。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预防母婴传播信息管理与数据分析工作,结合婚前、孕前、孕产期和儿童保健等服务阶段,及时收集、整理、填报相关数据,并按照要求进行网络报告。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详见附件6。

(三)资金和物资管理。各地要加强预防母婴传播相关物资和资金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物资及时招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品目和数量满足工作要求,避免浪费或断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国家预防母婴传播项目经费用于疾病检测、综合干预、随访和管理等工作。做好预防母婴传播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协同工作,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衔接,提高服务效能,增强群众获得感。

(四)指导评估。建立健全各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指导与评估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适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和评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订本地区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指导与评估计划,细化相关评估指标,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牵头负责全国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医政医管局、妇幼司负责管理协调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疾控局负责组织全国整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牵头,医政医管、疾控、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促进社区参与,明确职责分工,保障预防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医疗卫生机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委托,承担全国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支持,开展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预防母婴传播管理工作。

相关医疗机构为孕产妇提供预防母婴传播检测与咨询服务,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服务,参与并接受预防母婴传播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按要求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整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工作,会同临床检验中心承担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适时与妇幼保健机构互换数据信息。按照职责开展与儿童乙肝疫苗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疗和转介服务。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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