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15.部分小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强制裁定批准程序。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再次表决通过的,仍由法院裁定批准;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未通过的,只要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法院可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16.重整程序终止。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将同时裁定重整程序终止。《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四阶段,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17.《重整计划》执行主体。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企业破产法》第第八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18.《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期限执行。地产项目的执行期限通常为6个月至12个月不等,主要的债权分配受偿、保全措施、抵押权等权利负担解除通常在6个月内完成,其他的工作在6个月至9个月内基本完成。

19.《重整计划》执行内容。地产项目中,重整计划执行的内容,主要有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如抵押权人债权)债权,依次清偿税款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实现债权的清偿和分配;抵押解除、保全措施的全部解除;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在建工程复工续建、验收、交付;业主权证办理及其他内容。

20.《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和监督期限。重整计划有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监督标准进行监督,监督期限通常和执行期限保持一致,但实务中常在债权人债权清偿完毕后即结束监督。《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21.重整程序终结。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法院经审查已基本执行完毕后,出具终结裁定书。《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或者基本执行完毕,管理人应当申请终结重整程序,并提交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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