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期完成磷肥、黄磷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9月底前完成磷矿排污许可证核发;新建、改建、扩建“三磷”建设项目在实际排污之前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实现“三磷”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长江流域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要求关停取缔的“三磷”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已经核发的应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对纳入规范整治且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督促其完成整改并执行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

(六)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情况检查。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含磷农药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情况检查,2020年9月底前完成磷肥、黄磷和磷矿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许可证质量重点检查排污许可管控污染物、污染物许可限值、自行监测等环境管理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是否完整、真实,定期提交执行报告情况。

(七)加大环境综合监管力度,强化监管效能。地方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将“三磷”建设项目企业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未批先建、环保“三同时”不落实、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三、落实信息公开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强化信息公开,建立共享机制。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和审批决定,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公布“三磷”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建立完善环评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监督执法等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环评、“三同时”、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和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等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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