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安科生物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

整方案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安科生物: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安科生物: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安科生物: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安徽天禾事务所关于安科生物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数量调整及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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