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严格控制外省劣质商品煤入湘,按照有关规定继续限制劣质煤进口。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奖补支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继续执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4]54号)奖补政策,并安排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配套资金,支持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使用专项奖补资金要结合当地任务完成进度、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实行梯级奖补。具体奖补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因小煤矿关闭退出造成财政困难的市县,省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统筹考虑。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国有煤矿企业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研究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拓展并购资金来源。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对经营遇到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要加强金融服务,保持合理融资力度,不搞“一刀切”。

(四)盘活土地资源。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五)其他支持政策。加快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移交“三供一业”,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改进国有煤炭企业业绩考核机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领导、市负责、县落实”的工作机制,由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办公室设在省煤炭管理局,全面负责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列为日常管理工作,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按期完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组织实施工作,并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发改委负责向国家发改委汇报整体方案,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奖补办法。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过程中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返还办法。省国资委负责协调指导湘煤集团处理关闭煤矿遗留问题,制定落实关闭矿井职工安置方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研究制定扶持国有煤矿关闭矿井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做好去产能市州、县市区国有煤矿职工创业和就业扶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各市州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作为落实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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