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企业员工非必要不外出,供应商车辆及司乘人员严格按照防疫要求进入厂区,安排固定人员进行接收、装卸、拆封和消毒。

  (三)高风险岗位及重点人群注意事项。

  1.加强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作业期间的闭环管理和个人防护,避免工作期间感染,对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实施“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码管理,第1、3、5天各开展1次核算检测。

  2.继续做好重点人群核酸检测。按照有关要求切实配合做好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加强工作统筹,精准掌握辖区内重点人群数量和人员信息,做到应检尽检。各地畜牧部门要进一步夯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本行业各单位落实重点人员核酸检测。

  3.强化重点人群检测信息统计管理,及时更新上传重点人员清单数据,每日对各地未做核酸重点人群进行数据反馈,督促落实检测要求,切实提高应检尽检率。

  (四)有效防范有害生物。

  1.灭鼠。有条件的情况下,在企业围墙四周建立“生石灰+碎石”隔离带,防止老鼠入场;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灭鼠计划和方案,养殖场加装防鼠板,根据鼠害情况使用灭鼠药和捕鼠器械等方式防鼠灭鼠。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鼠尸喷消毒药,不得徒手触摸,用相关器具将其放置在密闭塑料袋内,用焚烧、深埋等方法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2.驱虫。保持企业内部环境的清洁干燥和通风,及时清理畜禽粪尿、动物尸体、垃圾、积水等;用纱窗、水帘等设施阻断蚊蝇进出的通道,也可使用捕蝇瓶、粘捕式蚊蝇灯、粘蝇纸等消灭蚊蝇。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安装吸入式的杀虫灯。

  3.防范野生动物。妥善维护场(厂)区外部围栏等设施设备,防止野生动物进入;及时清除场(厂)区内外杂草,适度控制植被生长;安装驱鸟器、反光镜等防鸟屏障,防止鸟类进入料仓、料塔、库房等设施设备。

  4.杜绝饲养宠物。原则上禁止饲养犬、猫等宠物,防止弓形体病、旋毛虫病等疫病传染畜禽,或其他病原微生物经宠物体表传播扩散。特殊情况下饲养的,应在生产区域加设围栏,并采取约束性措施将宠物活动范围限定在生活区内。

  (五)科学开展消毒工作。

  定期对各个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并健全完善消毒制度。

  1.消毒前的准备

  ⑴消毒人员。应根据区域面积等合理确定消毒人员数量;上岗前应经过培训,熟练掌握消毒药品配制、消毒方法、消毒器械使用和个人防护等基本知识。

  ⑵消毒器械和工具。高压冲洗机、扫帚、叉子、铲子、铁锹、水管、防护用品(如防护服、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靴等)。

  ⑶消毒剂及消毒方法。根据需要合理储备氢氧化钠(火碱)、生石灰(氧化钙)、复合酚、次氯酸、过氧乙酸、二氧化氯、过氧化氢及酒精、84消毒液等。可采取雾化、熏蒸、喷洒、擦拭等方式开展消毒,在密闭空间内,优先推荐雾化方法进行消毒。低温条件下,应使用经过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的低温消毒剂进行消毒。

  ⑷消毒原则。应科学开展消毒,避免出现过度消毒或者无效消毒的情形。

  2.厂区外消毒

  外来运输车辆应粘贴封条,严禁司乘人员下车并在企业厂区外对整车、所卸货物及周围环境进行全面消毒,使用0.3%~0.5%过氧乙酸或复合酚进行喷洒或熏蒸消毒,消毒时间不少于1小时。

  3.入厂区消毒

  ⑴厂区入口消毒池。使用2%~4%氢氧化钠溶液。

  ⑵人员及物资通道。地面消毒垫使用2%~4%氢氧化钠溶液;入场人员使用0.1%~0.2%过氧乙酸进行雾化消毒;物体表面使用500mg/L的二氧化氯进行喷洒、擦拭或浸泡消毒,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外部区域衣物使用有效氯500mg/L消毒剂进行浸泡消毒,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屠宰场生产人员进入屠宰分割车间等,需更换工作衣、鞋,走过消毒池,用消毒液洗手后方可进入。

  4.生活区消毒

  ⑴道路。使用10%漂白粉,每周更换1次。

  ⑵办公室、食堂、宿舍、洗澡间及更衣室等。养殖环节在温度适宜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排气扇加强空气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应当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并定期对送风口和回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室内每日清洁,在无人条件下选择过氧乙酸、二氧化氯、过氧化氢等消毒剂,参照产品说明书采用超低容量进行雾化消毒,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屠宰企业密闭厂房应当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空调系统供风安全,采用全新风模式,关闭回风系统,确保人均新风量≥30m³/h。

  5.生产区消毒。

  ⑴畜禽圈舍。清扫圈舍表面灰尘、饲料残渣、蜘蛛网,及地面、内外粪沟、排粪管道和漏粪板下的粪污;用60℃以上的热水及除垢剂清洗所有畜禽圈舍、水管、漏缝地板、排粪管道等固定设备,并使用高压水枪进行二次清洗;圈舍消毒应按照从上到下、从里到外原则,使用有效氯5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消毒,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然后清洗干净;水料线消毒应拆除饮水器、料线和接头等进行浸泡消毒,重新组装后,对蓄水池及管道进行浸泡消毒,均使用有效氯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消毒后用水循环冲洗24小时;畜禽养殖废弃物可用有效氯70%~80%漂白粉精干粉,按粪、药比例20:1均匀施撒,消毒时间不少于2小时,而后用漂白粉或生石灰覆盖、封闭。

  ⑵养殖设备器具。金属制品采取火焰消毒;非金属器具使用有效氯5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擦拭或浸泡消毒,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可拆卸设备可移至室外清洗,消毒后进行晾晒。

  ⑶带畜禽消毒。使用0.1%~0.2%过氧乙酸进行雾化消毒,喷雾量为50ml/M3~80ml/M3,以均匀湿润墙壁、屋顶、地面,畜禽体表稍湿为宜,不得直接喷向畜禽。

  ⑷药房库房。使用0.1%~0.2%过氧乙酸进行雾化或熏蒸消毒;备用器材、设备、工具等,使用有效氯5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擦拭或浸泡消毒;消毒时间均不少于30分钟。

  ⑸屠宰设备器具。物体表面应当每班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消毒作用30分钟。

  ⑹屠宰企业畜禽产品。冷库产品应堆放在清洁平滑的垫板上,垫板应经常清洗消毒。冷冻分割肉应采用托盘式货架堆垛,人员进入冷库堆放时要穿库房用鞋,穿防寒服。

  ⑺兽药企业设备器具。车间每批次生产后要进行彻底清场和擦拭消毒。厂房、设施设备、器械等消毒使用1500mg/L的84消毒液。

  6.注意事项

  ⑴现场消毒均应当进行过程评价并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消毒地点、消毒时间、消毒人员、消毒药名称、消毒药浓度、消毒方式等内容。

  ⑵消毒过程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根据现场情况和相关标准要求,选择合规有效的个人防护装备。

  ⑶须严格选用合法有效消毒产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配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消毒剂浓度)、使用和存放,人员频繁流动场所要将消毒产品放置在接触不到的位置,并加强管理。

  (六)规范处置死亡畜禽及屠宰废弃物。

  1.死亡畜禽

  ⑴及时报告。发现饲养畜禽发生死亡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参加畜禽保险的应同时报告当地保险机构,双方共同对病死畜禽进行联合核查,核实防疫情况,查找死因,登记病死畜禽数量。

  ⑵规范处置。对病死畜禽要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对死亡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应当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并使用“动监e通”申报。大型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病死畜禽的,应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环保。

  ⑶严格转运。转运病死畜禽时,应使用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病死畜禽的体积、数量相匹配。监管人员现场勘验结束后,对死亡畜禽进行密封。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2.屠宰废弃物

  企业内集中存放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区域应分类存放且保持清洁,各区域产生的废弃物应放置于加盖的专用容器中,废弃物转运时应封口密闭,不应遗撒和渗水。设置专门的回收桶,委派专人负责对口罩等一次性防护用品进行集中销毁。委派专人负责对尿液、粪便等排泄物、血水进行消毒。易腐败的废弃物如毛皮碎屑、残留血液等,每日应用专用容器承装并密封,再送到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车间和生物污水应快速集中处理(或委托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方可排放。

  六、紧急处置措施

  (一)严格服从管理。

  企业内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确定为密接、次密接人员时,须服从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在疾控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风险场所和风险人员判定,积极配合相应防控措施。在阳性、密接、次密接人员转运前,需先行安排隔离,禁止随意走动。

  (二)组织体系。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或应急预备队。县级以上畜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同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所辖行业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持续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监管,配合开展畜牧生产经营主体感染新冠肺炎的应急处置工作。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提供畜牧行业技术指导,必要时,协调相关技术资源开展风险评估。

  (三)应急处置步骤

  1.启动涉疫场所管控。在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关闭涉疫畜禽养殖、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牲畜交易及屠宰加工等场所。

  2.启动疫情溯源排查。在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对涉疫场所开展物流及有害生物流的排查,包括:车辆、成品兽药和饲料、产品包装、生产原料、库存产品等,及时向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提供疫情溯源线索。

  3.启动涉疫环境消杀。在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配合开展涉疫环境消杀。对于屠宰场待宰圈、畜禽养殖场内的活体动物,科学提出带畜禽消毒的技术建议,并协调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明确专业人员接替代养。

  4.启动行业宣传引导。在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发布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和应对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属地畜牧行业生产经营主体提高防控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5.启动食品管理措施。对涉疫场所核酸检测呈阳性的冷链食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要求进行处置。

  (四)及时寻求帮助。

  养殖或屠宰企业人员全部须异地治疗或隔离观察时,畜禽饲养(待宰圈内)较少的可在村委会、县乡政府及畜牧部门协调帮助下,将家畜家禽带畜禽消毒后全部迁出,对饲养场所及圈舍进行彻底消毒。

  (五)应急状态下养殖管理。

  1.如家畜家禽全部迁出,须提前对拟进入的闲置养殖场(待宰圈)进行彻底消毒,养殖人员、生产生活物资及家畜家禽方可有序进入。

  2.如由备用养殖联系人、村委会指定人员或政府雇用人员在原养殖场(屠宰场)接替代养,应由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养殖场(屠宰场)区开展现场消毒和终末消毒评价。代养人员应持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上岗(报告时间由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3.代养人员须严格遵守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按要求参加核酸或抗原检测,并每天对养殖场(屠宰场)人员、场地、环境进行1-2次严格全面消毒,必要时,可适当加大消毒频次。

  4.代养人员须采取严格措施有效防虫、防鼠、防野生动物,坚决杜绝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与饲养畜禽及死亡虫、鼠、野生动物的直接接触;要加大捕鼠设备使用密度,及时对场区内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适时向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对场区内环境、生物体表样品进行核酸或抗原检测,一经发现阳性,应立即加强人员防控等级、加大带畜禽消毒频次,并在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5.代养过程中,对于拟出栏畜禽或禽蛋是否达到当地防控要求,建议依据体表样品核酸检测结果加以认定;待宰圈代养牲畜可在符合防疫部门要求的情况下,转移到其他屠宰场进行屠宰;在畜禽养殖所需生产资料或人员生活物资短缺或畜禽及产品须紧急出栏(出售)时,可参照本指南前文所述相关内容寻求帮助。

  6.原养殖场确诊病例治愈、无症状感染者转阴或密接、次密接人员解除集中隔离时,须经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认可,并对养殖场代养人员、拟返场人员、养殖场全部区域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消毒和消毒评价后,方可返场复工、有序交接。

  7.本条款所涉及消毒措施,可参照本手册前文所述相关内容执行,必要时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8.对屠宰企业冷库内产品的处置,按照物防组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评估

  疫情处置结束后10日内,县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及相关防控工作情况的评估。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及相关防控工作情况的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核查处置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资源需求、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省畜牧业管理局,为调整部门防控策略提供依据。

  (七)责任追究

  发生食品、货物检测呈阳性的相关单位存在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存在散布不实言论,存在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新冠疫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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