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灾民转移安置、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防、治安保卫、通讯保障、交通运输、宣传动员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组织召开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落实情况。

(4)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做好洪水管理工作,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1)负责组织市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审定有关部门制定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适时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进行防汛抗旱会商,及时分析研判水旱灾害及其发展趋势,提出应对措施建议,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做好汛情、旱情、灾情统计上报工作。

(3)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督促做好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项指令的落实。

(4)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水利水电工程防汛应急调度计划、重点城镇防洪预案、重要大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方案、县级防旱抗旱预案、重点缺水城镇抗旱预案等有关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和修编,并监督实施。

(5)督促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清除河道、湖泊、蓄滞洪区、城镇排洪排污设施等防洪关键部位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6)负责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加强抗洪抢险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管理,适时组织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7)做好防汛抗旱日常事务和其他工作。

2.3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毕节军分区:负责调集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开展营救群众、转移运送抢险救灾物资、为群众送水输水等抢险救灾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调度和管理,组织编制或修编水旱灾害工作方案,协调和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和灾情等情况,研判和分析防汛抗旱形势,有针对性地制定对策措施;负责制定各类水库安全保障方案,抓好防洪排涝工作和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运行,对病险水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和对水利水毁工程进行修复;督促检查落实防汛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防汛抗旱新闻宣传工作方案,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及舆情监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布防汛抗旱新闻;做好有关图片、影像等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应急值守和险情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协调指导全市洪涝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工作,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依法打击盗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破坏防汛、水文、水利设施和供水水源等行为;组织公安干警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毕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集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转移人员、运送抢险救灾物资等。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灾害建设项目、组织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项目资金及水毁工程修复基建资金筹集等。

市扶贫办:负责灾区贫困群众的扶贫工作,研究制定灾区帮扶计划,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和脱贫致富。

市工业能源委:负责全市工矿企业防汛抗旱安全工作,做好工矿企业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工矿企业的洪涝干旱受灾情况,协调安排工业品、生产生活用煤等救灾物资的调拨供应。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抗旱经费,配合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下达防汛抗旱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做好水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指导和协调做好发生洪涝干旱灾害期间环境保护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洪涝、干旱灾民安置生活救助,做好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保障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做好救灾物资储备,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及时与防汛部门做好灾情数据会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市排涝工作,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做好防汛安全工作,因灾损毁房屋灾后重建规划、建设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因灾纠纷法律援助调解工作,督促指导做好全市司法系统的防汛抗旱安全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监督、协调各县(区)教育部门、学校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及防洪保安工作,督促涉及防洪安全学校落实防洪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市农委:负责掌握并及时提供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协调抗洪、抗旱所需的农业救灾资金和物资,协调农业机械参与防汛抗洪、抗旱救灾应急救援,研究制定扶持灾区农业生产的各项措施,对灾区农业生产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做好农业减灾和救灾工作,指导灾区群众开展农业生产自救、灾后生产恢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防洪安全,泄洪分洪时航运安全,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务部门做好通航河道堤岸保护。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对因灾毁损公路、桥梁、渡口、码头等交通设施进行修复,确保交通畅通和工程设施安全;协调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优先运送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汛旱期优先保证防汛抗旱车辆通行。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煤矿、非煤矿山的防汛安全工作,做好煤矿、非煤矿山等工矿企业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做好矿区灰渣坝、尾矿库的防洪安全监管工作,参与配合重大防洪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林业局:负责林区、新造林地和苗圃的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林业的洪涝、干旱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做好林业生产自救工作,做好山洪灾害危险区域的林业生态恢复工作,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所需竹、木等物资保障工作,做好汛期漂竹、木的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抢险救灾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组织做好防汛抗洪、抗旱救灾应急油料、食品、御寒物资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市供销社:负责抢险救灾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组织做好防汛抗洪、抗旱救灾应急食品、御寒物资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做好救灾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调拨供应工作。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根据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信息等。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畜牧水产业的防洪安全,加强畜牧水产业的管理,及时掌握并提供畜牧水产业的洪涝、干旱受灾情况,研究制定扶持灾区畜牧水产业的各项措施,组织指导灾区抓好畜牧业生产自救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工作,必要时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站和防疫站,有效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做好灾区疫情、病情应急处置,防止病疫传播、蔓延,做好供水水源卫生检测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天气过程分析预判,及时为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和雨情信息,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和防雹作业。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的防汛抗旱工作及相关协调联络工作。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江河暴雨洪水监测,及时提供实时雨情、水情、墒情和分析预报成果,做好水情、雨情及洪水预警预报工作。

毕节公路管理局:负责所管养公路的防洪安全,及时修复因灾毁损公路,确保重要交通干线和防汛抗旱通道畅通。

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组织指导烤烟区防汛抗旱救灾、灾后生产恢复等工作。

市旅游发展委:负责统筹抓好旅游景区(点)防洪安全,督促、组织景区(点)编制修订防洪应急预案,发生灾害时组织景区游客、员工安全转移避险。

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所属建设项目防洪安全,所属供水公司旱期应急供水保障等工作。

市水利工程管理处: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市国有水利工程、河道防洪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防洪抢险预案,督促落实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包库责任人等。

市勘测设计研究院: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指导和参与制定应急抢险方案;指导和参与干旱期间应急供水方案编制等。

省无线电管理毕节分局:根据防汛抗旱需要,负责无线电通信管理,排除无线电通信干扰,确保无线电通讯畅通。

毕节供电局: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电力供应,抢险应急救援现场应急供电,所属水电站水库防洪安全;制定灾区供电保障方案,督促相关电力企业执行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中国电信毕节分公司、中国移动毕节分公司、中国联通毕节分公司、中国铁塔毕节分公司:负责应急通信设施的检修和维护,做好通信网络安全运行保障工作,确保防汛抗旱通信畅通,根据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信息。紧急情况下,负责调集应急通讯设备,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讯畅通。

2.4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险情灾情时,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本预案,根据实际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上级和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掌握灾害相关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做好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等。

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救助安置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社会秩序维护组、专家技术组等,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或增减。

2.4.1综合协调组

主要组成单位为市直相关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统筹部署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现场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等。

2.4.2抢险救援组

主要组成单位为市直相关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毕节军分区、武警、消防等单位。负责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4.3医疗救护组

主要组成单位为市卫生计生委、事发地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做好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2.4.4救助安置组

主要组成单位为市民政局,事发地民政、公安、武警等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灾害现场人员的疏散、转移,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死难人员家属心理疏导工作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2.4.5宣传舆情组

主要组成单位为市委宣传部、新闻媒体单位、事发地县(区)党委(党工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及时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4.6后勤保障组

主要组成单位为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

2.4.7社会秩序维护组

主要组成单位为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2.4.8专家技术组

主要由市水务局、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专家组有关专家、事发地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对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成立毕节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专家组,每年汛前根据人事变动和具体工作需要及时对专家组成员进行调整更新(见附件2)。

三、监测预警

3.1监测监控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部门负责对全市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水文部门负责重要河流水情监测预警。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雹灾害时,气象、水文、防汛等部门应及时报告并提早预警,迅速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3.1.2工程信息

水务、防汛及相关部门负责涉水工程运行情况的监测预警。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洞、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处置情况;江河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迅速将其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堤防、涵洞和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同级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同级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发出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并迅速上报相关情况,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防洪安全隐患信息

水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防洪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日常监测。

对于防洪安全隐患点的监测,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对隐患点进行监测监控,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当隐患点发生灾害可能性较大时,立即组织人员紧急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工作。

3.1.4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5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水库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迅速加报。

3.2预警发布

3.2.1预警信息分类

(1)防汛预警信息。根据气象、水文、防汛等监测监控信息,当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较大降雨,低洼平坦区出现洪涝灾害,河流出现险情或洪水灾害,水利工程发生险情可能危及下游安全等情况时,发布防汛预警信息。

(2)干旱预警信息。因降雨严重偏少发生旱情,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等情况时,发布干旱预警信息。

3.2.2预警发布责任单位

水旱灾害预警信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权限及时向可能影响区域发布。

(1)市级预警发布范围为:市领导、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市水务局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全体人员;县级党委、政府负责人,县水务局、防汛办负责人;小(一)型以上水库主要负责人;其它有关负责人。

(2)县级预警发布范围为:县(区)领导、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县水务局领导及相关股室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水利站、防汛办负责人;辖区内所有水库及重点山塘主要负责人;山洪灾害危险区村(组)负责人及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人员;其它有关负责人。

3.2.3预警发布程序

(1)水旱灾害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单位专家会商确定,预警结论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发布。

(2)预警信息可通过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统一向可能影响区域发布。网络、通信、广播、电视等媒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旱灾害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等内容。

(4)市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我市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必要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市内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各县(区)、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灾害损失。

(6)确认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4预警措施

(1)日常预警措施

当发布水旱灾害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有关防汛责任人要在岗到位,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情况。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监测巡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监测人员应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

鼓励公民和单位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部门或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提供水旱灾害信息。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分类预警措施

A.江河洪水预警

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及时做好洪水预报工作,迅速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搞好预警提供切实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并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B.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和级别,按照权限和有关要求向社会发布,并及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应迅速通知低洼地区及企事业单位提早转移人员和财产。

C.山洪灾害预警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县(区)和乡(镇、街道),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积极主动地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充分利用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测监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街道)、村、组和相关单位均要落实险情地段监测人和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将其情况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D.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广泛动员灾区群众进行抗旱救灾,以防干旱灾害的蔓延。

E.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应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应急用水储备,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2.5预警支持系统

(1)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县(区)的城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并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2)防御洪水方案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水库、城镇防洪应急预案。各类防洪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上级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3)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各县(区)、有山洪灾害隐患点的乡(镇、街道)、行政村均应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抗旱预案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抗旱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抗旱预案,有关部门应遵照执行。

四、信息报告

4.1基本要求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告信息应详细说明水旱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造成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或发展趋势、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2)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如因险情、灾情较重,按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2责任主体

信息报送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

4.3时限要求

(1)各级各部门、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发现水旱灾害险情灾情时,均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发现险情灾情后,要立即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不得耽误。险情、灾情特别严重时,要随时报告最新情况,并保持通讯畅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和水旱灾害统计上报工作。

4.4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当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呈发展趋势时,应按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五、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程序

5.1.1应急响应分级

水旱灾害应急响应按照灾害类型,分为防汛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两种;按照灾害损失和影响程度,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共四个级别。根据水旱灾害事件分级,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汛或抗旱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水旱灾害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水旱灾害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1.2应急响应的启动

进入防汛期、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头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发生或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时,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气象、水文、水务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根据受灾情况及灾情发展变化趋势,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5.1.3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1)基本工作程序

A.发生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B.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靠前指挥、到岗到位,及时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C.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重大水旱灾害的抗灾救灾和抢险救援工作。

(2)指挥调度

A.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B.水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C.水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库、堤防、城区防洪工程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D.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5.1.4分级应急响应程序

(1)Ⅳ级应急响应

A.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研判和会商,迅速作出部署,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其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通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B.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及时进行部署,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按照权限调度当地水利、防洪工程,迅速组织力量,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抓好抗洪抢险或抗旱救灾。

C.受灾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向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2)Ⅲ级应急响应

A.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进行研判和会商,迅速作出部署,并立即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灾区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并及时收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有关工作,随时听从调度和安排。

B.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作出部署,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抗洪抢险或抗旱救灾,并按照权限调度当地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抓好抗旱救灾工作。

C.受灾县(区)应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汇总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Ⅱ级应急响应

A.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进行研判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迅速组建工作组、调动组织各方力量赶赴灾区进行抗洪抢险或抗旱救灾,并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通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立即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计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护。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有关工作,随时听从调度和安排。

B.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并行使相关权力,迅速作出部署,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抗洪抢险或抗旱救灾,并视其情况请求当地武警、消防部队支援,对局部区域可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同时,应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认真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强化24小时应急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受灾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权限调度当地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抓好抗旱工作,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抓好防汛抗旱工作。

C.相关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灾情发展变化和抢险救灾情况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汇总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Ⅰ级应急响应

A.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时主持召开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进行研判和会商,视其情况启动防御特大洪水预案或防御特大干旱预案,立即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迅速组建工作组,调动各方力量赶赴灾区抗洪抢险或抗旱救灾,必要时请求驻毕部队支援,并在局部区域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加强24小时值班,落实领导带班制,根据情况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适时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工作情况。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做好有关工作,随时听从调度和安排。

B.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可依法公布本县(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召开研判会商会,迅速作出应急工作部署,按照权限调度本县(区)水利防洪工程,迅速组织各方、各界力量赶赴灾区抗洪抢险,转移安置危险区域群众,强化巡堤查险和防守堤坝,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险情,或组织抓好抗旱救灾工作。受灾县(区)应增加值班人员、落实带班领导,强化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抓好防汛抗旱工作。

C.受灾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汇总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2应急处置措施

5.2.1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立即上报情况,并与相关部门联系。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河流堤防决口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2.2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

(6)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2.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各部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2.4不同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

(1)江河洪水

A.当江河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请求当地部队、武警、消防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B.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及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C.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2)山洪灾害

A.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街道)或村(组)按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B.转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发生。

C.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消防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D.当发生山洪灾害时,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水务、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E.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支援,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A.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B.堤防决口、水库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的群众转移,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C.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及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实施堵口、抢护。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必要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支援。

(4)干旱灾害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A.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工作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市、县(区)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随时组织会商,切实搞好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注重抓好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质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要求,协调联动,通力合作,全面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c.如遇特大干旱灾害,必须及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立即将其情况报告上级指挥机构。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立即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有关单位应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切实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注重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B.严重干旱

a.市、县(区)抗旱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切实抓好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e.认真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C.中度干旱

a.市、县(区)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d.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e.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组织会商,安排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D.轻度干旱

a.市、县(区)抗旱指挥机构应随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及时做好旱情监测和预报工作。

b.切实做好干旱水源的管理和调度工作。

c.认真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及时组织会商,安排部署抗旱救灾工作。

E.供水危机

当城市发生供水危机时,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水源。同时,务必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并协同水质检测部门,搞好供水水质监测,最大程度地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5.3应急响应终止

当洪涝干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其汛情旱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5.4应急保障

5.4.1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部门均应履行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启动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和卫星电话,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通信管理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及时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4.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A.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立即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首长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充足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切实满足抢险急需。

(2)应急队伍保障

A.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解放军和武警、消防参加的,应通过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解放军和武警、消防按照部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e.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B.抗旱队伍

a.全市已组建市抗旱排涝服务中心,七星关、大方、黔西、金沙、织金、纳雍、威宁、赫章8个各县(区)抗旱排涝服务队。这些抗旱服务组织是抗旱减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服务工作,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b.鼓励基层抗旱服务组织建设,鼓励群众组建农民抗旱协会,扩大服务网络。

c.抗旱期间,消防、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等部队应充分发挥技术及装备优势,做好灾民生活用水服务工作。

d.抗旱期间,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5.4.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4.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的保畅,并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4.5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巡医问诊,及时做好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4.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4.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满足抢险救灾需要。

B.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洪水灾害时的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C.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应满足以下需要: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D.抗旱物资储备。市、县(区)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应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用。

E.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的地区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市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调拨。

B.市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使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生产、调运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4.8资金保障

中央财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省级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经费,主要用于补助遭受重大水旱灾害的县(区)进行防汛抢险、抗旱以及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市、县(区)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旱灾害抢险救灾及防洪、抗旱工程的修复和建设。

5.4.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切实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解决防汛抗旱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4.10技术保障

切实建设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立覆盖区内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不断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延长有效预见期,提高水情预测预报的精度。建立旱情监测、信息采集分析系统,为分析研判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六、后期处置

6.1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组织调查,编写调查报告,报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发生原因、发展过程、损失情况,预警和应急抢险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今后改进的意见等。

6.2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2.1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将防汛抢险物资补充到位。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2.2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水务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供水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其功能。

6.2.3灾后重建

有关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进行重建。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取土后的土地进行复垦,对砍伐的林木进行补种。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上报申请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7.1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同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其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6月20日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印发的《毕节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7.4名词术语定义

洪水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的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区域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干旱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的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区域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抗旱预案——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不同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由水务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农业生产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0%~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0%~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60%以上。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要,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在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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