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划小型焚烧试点,将试点建设需求列入项目台账一并报送,试点前期工作扎实的地区,国家优先纳入试点范围。

(八)规范建设填埋设施。西藏、青海、新疆、内蒙古、甘肃等地人口密度低、转运距离长、焚烧处理经济性不足的县级地区,暂不具备自建或与邻近地区联建焚烧设施条件的,可继续使用现有无害化填埋场,或严格论证选址、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加强既有填埋场日常监测和维护,全面推进渗滤液处理,有效控制渗滤液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及安全隐患。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国家指导、省负总责、市级统筹、县级地区抓落实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各省(区、市)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地区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资金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支持力度,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绿色债券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三)强化工作督促。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督促,对于工作进度明显缓慢的地区予以通报。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市县解决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实地督导、联合调研、定期调度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推动项目尽快建设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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