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指南合理使用对症治疗药物及就医。
(九)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公共聚集场所等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持续推进城乡环境整治,不断完善公共卫生设施。结合社区常态化防控工作,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树立良好饮食风尚,推广文明健康生活习惯,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进社区、进村镇、进家庭、进企业、进机关,推动疾病预防知识普及和健康理念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参与、群防群控的社会氛围。
(十)调整人群检测策略。社区(村)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对医疗机构收治的有发热和呼吸道感染症状的门急诊患者、具有重症高风险的住院患者、有症状的医务人员,根据鉴别诊断需要,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按照医保规定报销。疫情流行期间,对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工作人员和被照护人员定期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对社区(村)65岁及以上老年人、长期血液透析患者、严重糖尿病患者等重症高风险的社区(村)居民、3岁及以下婴幼儿,出现发热等症状后及时指导开展抗原检测,或前往社区(村)设置的便民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外来人员进入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聚集场所等,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现场开展抗原检测。按照“数量合理、布局优化”原则,鼓励医院和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各街(镇)设置3-5个便民核酸采样点,并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按照“愿检尽检”原则,核酸检测实行单人单管,取消混管检测。保障零售药店、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等抗原检测试剂充足供应。鼓励和倡导居民主动将抗原检测阳性结果及时上传“京抗原”小程序。
(十一)优化进出京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对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并密切关注国内外疫情变化趋势和病毒变异情况,对于出现具有公共卫生学意义新型变异株的重点国家入境人员和国内地区人员,经报请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适时采取临时性防控措施。
四、突出重点机构、人群和地区防控
(十二)加强重点机构防控。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监所、光荣院、军休所等人群集中机构结合设施条件分区管理,设立闭环管理区,流动管理区,健康观察区,防止交叉感染。如发现阳性感染者,按照“一院一策”原则,立即调整人员分区及密度、落实转移居住、分级分类诊治及终末消毒等措施,并立即开展全员核酸或抗原检测,后续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核酸检测频次。储备和组织养老机构应急支援队伍,利用辖区内具备无障碍环境、照护服务能力的集中健康观察点,用于不具备分区管理条件机构中阳性人员、新轮换人员的集中健康观察。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大型企业等人员聚集的重点机构,应做好人员健康监测,发生疫情后及时采取减少人际接触措施,延缓疫情发展速度。
(十三)加强重点人群防控。加强对居家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和科学防疫宣传,提升老年人的健康素养和传染病防护能力。通过家庭医生,开展健康教育,风险评估,对于健康监测设备、治疗药品等资源向老年人倾斜,并做好使用指导和监测服务。对老年人新冠疫苗接种、核酸检测开辟“绿色通道”,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医务人员和就诊患者个人防护指导,强化场所内日常消毒和通风,对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收治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就诊患者及重症高风险住院患者开展核酸或抗原检测。
(十四)加强农村地区防控。加快推进农村地区老年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加强必需药品和抗原储备。提升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接诊转诊能力,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诊室要“应设尽设”“应开尽开”。统筹区级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按照分区包片原则,与各乡镇卫生院建立对口帮扶机制,做好分级诊疗衔接,完善基层首诊、接诊、转诊流程,明确和畅通转诊“绿色通道”,提高转诊效率。充分发挥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作用,摸清村内合并基础性疾病的老年人、孕产妇、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等人员健康情况,做好重症高风险人群健康监测,确保重症高风险感染者病情加重时可得到及时救治。加强农村地区返乡人员健康提示,特别是人口倒挂村、民俗村等外来人员聚集村镇要及时掌握假期返乡人员及节后进返京务工人员信息,适当控制农村地区聚集性活动规模,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五、做好医疗救治服务
(十五)加大医疗资源建设储备。按照“应设尽设、应开尽开”的原则,二级以上医院和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设置发热门诊(诊室),配备充足的医疗力量,24小时开放。各定点医院,各三级医院及二级综合医院、儿童专科医院按照要求做好综合ICU、专科ICU、可转换ICU床位、病区监护病床建设改造,加强人员培训和人力统筹,配备充足重症医护力量,满足新冠肺炎重症患者救治需求。
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力度,补充和改善软硬件设施,及时补充工作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对高风险人群以及重症的识别、处置和分类分级健康服务能力,备足发热、止咳、解痛类药品,适应居民用药需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要接诊发热等11类症状患者,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均要为发热等11类症状患者提供开药服务,鼓励创造条件接诊发热等11类症状患者。
(十六)分级分类救治患者。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采取居家自我照护;以肺炎为主要表现的重型、危重型病例,原则上在定点医院集中治疗;普通型病例、高龄合并严重基础疾病但病情稳定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以基础疾病为主的重型、危重型病例,以及基础疾病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救治能力的,血液透析、孕产妇、肿瘤放化疗等患者,在各二、三级医院治疗。
(十七)加强三级医疗救治体系。各区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分布情况,建立完善由一所三级医院(或区域医疗中心)作为牵头医院,与若干所二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共同组成网格化的三级医疗救治体系。夯实医疗机构、120急救部门与养老机构的手拉手转运机制和对口关系,做好老年人的健康监测与日常医疗服务,开通重症转诊绿色通道。各区要根据患者基础疾病、专科疾病及医疗机构收治能力情况,加强辖区医疗资源统筹力度,及时分流收治;对于超出远郊区三级医院收治能力的,可通过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关系申请帮扶医院等方式,予以会诊及转诊。鼓励通过远程医疗、互联网医疗等方式,为患者提供线上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十八)保障重点人群医疗健康服务。加强老年人合并基础病、孕妇、儿童、透析病人及基础疾病较重等特殊人员底数摸排、健康监测和分级分类管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和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作用,提供疫苗接种、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用药指导、协助转诊等分类分级健康服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围绕老年人及其他高风险人群,提供药品、抗原检测、联系上级医院等工作。密切监测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高龄合并基础疾病等特殊人群,对于出现符合新冠重症居家监测预警标准的,社区医生及时对接,必要时迅速转诊至辖区二三级医院给予积极诊疗,稳定后再进行后续治疗康复。鼓励老年人等高风险人群在家自测血氧。经医生诊断后,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氧气相关服务,按医保规定报销。
六、强化支持保障能力
(十九)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分级做好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的供应保障。动态加强市级储备中针对新冠病毒感染的实物储备、药品产能储备及辖区药品储备力度,并做好需求统筹调度。各医疗机构动态监控相关产品库存情况,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三个月的日常使用量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服务人口数的15%-20%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和抗原检测试剂,人口稠密地区酌情增加;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范围内提升解热、止咳、抗生素和抗病毒等药物的采购,增加库存量,提供便民售药服务,缓解医疗卫生机构供药压力和门诊压力。
(二十)提升信息化支撑能力。着力提升本市公共卫生信息化服务水平,充分利用智慧城市建设共性基础设施,大力推广互联网医院等网上医疗卫生服务,强化便民健康服务。依托本市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统一门户,融合“京通”便民服务内容,进一步汇聚、整合可面向公众服务的健康服务事项,实现管理向京办、京智聚合、服务向京通聚合、数据向大数据平台聚合的一体化统筹。
(二十一)加强药物和疫苗生产研发。加快广谱大分子抗体药物、小分子口服新冠药物的研发,推进应对变异株、防感染疫苗的研究应用,并在京逐步形成规模化生产。保障纳入紧急使用的新型疫苗稳定供应,支持企业做好生产设备、上下游原辅材料预储预置,服务加快扩产项目建设。稳定解热镇痛类药物生产供应,安排专人强化服务保障,协调保障外埠关键原料供应。
七、保障社会经济运行
(二十二)优化社会管理措施。实施“乙类乙管”后,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二十三)做好首都重大活动保障。在首都重大活动期间密切关注国内外及本市疫情态势,根据疫情形势动态调整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强化属地、部门、单位、个人疫情防控责任意识,根据疫情发展形势,认真排查参会人员风险,严格落实重大活动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
(二十四)全力推进复工复产。加大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力度,除国家和本市规定外,不得对企业复工复产设置限制条件,确保企业“应复尽复”,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持续加强“乙类乙管”要求衔接落实,清理规范政策措施,进一步取消餐饮娱乐场所、室内健身场所核酸证明查验、商务楼宇等场所扫码登记和文娱场所限流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优化企业应急预案、做好人员健康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法律保障和服务保障,行业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各区强化属地服务,加大助企纾困和服务力度,及时调整和发布重点行业复工复产政策。
(二十五)保障交通运输顺畅。做好客运场站、公路服务区、交通运输工具日常公共卫生管理。疫情期间做好环境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强化客运场站客流组织,引导乘客有序进站乘车。轨道交通可根据需要采取增加车辆投放、优化列车运行图等方式,降低车站和列车人员聚集度。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做好院前急救、医疗物资运输等运力支援。推进电子化和非接触式售票作业,根据需要适当保留人工窗口,服务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客流高峰期及时增开进站安检通道、售票窗口,减少乘客聚集。落实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各项政策措施,做好交通物流人员服务保障。
八、加强实施保障
(二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北京防控领导小组、首都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的统筹领导,优化调整工作机构及职责,细化各部门任务分工,疫情严重时加强市级统一指挥调度,非疫情流行时强化牵头部门作用,与相关部门、属地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进“乙类乙管”各项措施落实。牢固树立重大疫情全国防控一盘棋的意识,遇有重大情况随时向中央请示汇报。
(二十七)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强化疫情防控服务和保障,做好监测、预警以及疫情信息公布,加强和完善医疗救治服务,积极开展大众健康宣教,加强工作监督和指导,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疫情防控指导服务工作。各单位要继续做好员工健康监测、督促员工及时接种疫苗,疫情流行期间重点机构、单位适时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防止聚集性疫情的发生。
(二十八)强化宣传引导。与时俱进动态优化疫情信息发布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宣传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分级分类诊疗等措施对于应对疫情的关键作用,筑牢群防群控的基础。全面客观解读“乙类乙管”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和强调“四方责任”和措施要求;做好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引导;加强各类工作人员相关专业培训,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二十九)强化风险防范。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加强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风险信息收集、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大力推进社会面防控,全面做好防范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相关工作。
(三十)强化培训指导。各疫情防控工作组、各部门、各区广泛开展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政策和措施部署培训和政策解读,细化工作要求,根据形势变化和政策要求及时动态调整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推动政策平稳有序执行落实。
本方案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北京市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办公室
北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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