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时间

志愿者参与民防防护救援志愿服务活动后,志愿者总队、专业分队、区支队、子团队应当及时为志愿者记录志愿服务时长;民防防护救援志愿者每年应至少参与20小时以上的民防防护救援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服务范围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民防相关专业或其他能力范围内的公益性活动。

第四章 相关保障

第十六条凡是在“上海志愿者网”实名注册的志愿者可免费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期间(包含来回途中),因从事志愿服务而遭受意外伤害的,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赔偿。

第十七条总队、专业分队、区支队应列支专项活动经费,根据活动安排,合理提供志愿者技术训练、场地器材及食宿等保障,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为志愿者队伍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总队、专业分队、区支队应当如实记录和录入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并为有需要的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九条总队、专业分队、区支队依托市志愿者协会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对长期开展志愿服务且服务效果较好的志愿者和集体,由总队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表彰。

第二十条总队根据志愿服务时间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定,其中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的累计志愿服务时间分别不少于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限

本规范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规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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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指挥通信处、防救中心等

编辑:程红民

投稿:shmfrmt@163.com

(注:稿件标题+作者姓名+图文或视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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