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明确要建立学生骨干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七)附则。包括解释权声明和生效条款等内容。
第五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章 章程起草(修订)程序
第六条学生会组织起草(修订)章程,应深入研究分析当前工作的问题与挑战,广泛听取学校师生代表的意见,使章程的起草(修订)成为学生会组织凝聚共识、改革创新、规范发展的过程。
第七条学生会组织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章程起草(修订)小组开展章程的起草(修订)工作。
第八条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应当经校团委核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报上级学联秘书处核准。
第九条学生会组织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上级学联秘书处核准后须报学校党委审定,党委审定后由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学生会组织应当保持章程的相对稳定。
第四章 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十一条全国学联主席团单位的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由全国学联秘书处核准;全国学联委员会单位(不包含主席团单位)的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由所在省份的省级学联秘书处核准后报全国学联秘书处备案;其它高校学生会组织的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由所在省份的省级学联秘书处核准。
第十二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核准稿;
(三)对章程起草(修订)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三条核准单位应当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起草(修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核准单位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1个月内完成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单位应当及时与申请单位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单位可以提出时限,要求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超越学生会组织职权的;
(三)核准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全国学联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学联秘书处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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