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30天“等待期”是雇主的权利,不是义务。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的业务交接的情况下,劳动者不能在30天内离职。如果雇主不需要工人工作转移的协助,用人单位可以在30天内的任何一天随时要求工人离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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