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没有离职证明我就找不到新的工作。”戴翔感觉很委屈。“RS这个项目确实还没有完成,但公司既然这么爽快地答应了我的离职申请,并且按照要求该交的代码文档都交了。”

那为什么13号当天在戴翔的交接工作还未完成时,又给他出具了离职证明?陈力说,“那天戴翔到公司来打卡并索要离职证明,但作为离职的人员,不能再进入公司核心的项目研发办公场所。”为了不让戴翔再到公司,公司当即出具了戴翔的离职证明,离职证明的内容只是陈述客观事实。

业内人士

不愉快的离职 体现小微IT企业与程序员间的矛盾

在知力科技公司与戴翔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其中有一项“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并注明转正后若参加公司实施的项目,项目期间不准离职,否者赔偿一切相关损失。不过律师认为,尽管是双方的约定,但该约定违背了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规定,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一个开发团队6个人,一半的人离职,这个项目还怎么进行,基本就瘫痪了。”陈力说,对于3人的集体离职,公司进行了评估,考虑要将损失降到最小。“交接的目的是项目的延续,不能因为人员的流动,导致项目的停滞。”

成都一位IT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尽管都是程序员,但每个人写代码的思路和方式是不一样的,“就好比做一道物理题,一个人用自己的逻辑和解题方式做了一半,另一个人接手之后,很有可能看不懂,或者只能用自己的逻辑和方式去解答”。

也正因为此,很多半路接班的程序员不愿意接着别人的做,而是重新写代码,这样一来,公司前期的投入也就付之东流。“很多国外的公司或者大公司,会聘用多人共同写一套程序的代码,这样其中有人离职了,还有人在。并且在人才引进上,随时都在填补新鲜的血液。但由于这样做的成本太高,小微企业不能照做。”

同时,小微IT企业大多是些创业公司,办公环境、薪酬待遇、工作枯燥、加班频繁都让程序员郁郁寡欢。

成都某科技公司技术总监告诉记者,当程序员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申请离职时,公司都会进行评估,提高待遇留住程序员和另聘程序员之间所花的成本哪一个更多,以此决定公司的该程序员离职的态度。“为了让项目顺利开发,很多公司只好满足程序员的工资要求。”

陈力也直言不讳地说,现在很多程序员,不是靠经验和水平在挣钱,而是靠他所处的位置在挣钱。”

律师观点:

离职证明中不应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记者证实,知力科技公司在戴翔离职证明上的陈述是事实,但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铃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限制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应记载内容的范围,也就是说离职证明里面是没有要求需要写明离职原因的,更不允许对劳动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价。

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平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此外记者查询发现,《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中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可在离职证明中客观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来源:网络整合 成都商报(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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