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其权利。若因郑某的原因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是郑某对该项权利的放弃,由此其再向公司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

综上,本院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旨在稳定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逃避义务,但如果用人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的,便不应再受到惩罚。公司关于无须向郑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公司不予支付郑某二倍工资差额。

结论

员工故意不在劳动合同上使用本人签字,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不能获得支持。

律师点评

实践中不乏劳动者故意不在劳动合同上使用本人签名,碰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案例。双倍工资差额并非小数目,公司常常会因为举证不能而吃哑巴亏。在此提示各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入职时确认好送达地址,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劳动合同送达给员工,还可以在与员工约谈、告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予以录音、录像,保留证据以证明已经积极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同时,要加强签订劳动合同流程的管理,在发放劳动合同文本时要求员工当面签字,由专人进行监督及存档工作。最后,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送达《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仍拒绝签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赋予的解除权,用人单位应尽早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把握用工的主动权。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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