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用人单位需要较为谨慎,一方面,要确保工作交接本身的内容合理,属于“工作交接”的范畴,另一方面,要控制暂缓的时间不要超过法定时限。
若暂缓出具离职证明也不能促使员工配合交接,从依法合规、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还是应当及时出具离职证明。
2、拒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的制衡手段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拒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用人单位的制衡手段。
3、在未完成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扣除部分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因此,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交接的要求其相应的责任,而员工未完成工作交接,则可以依法依约进行工资扣除。
4、采取诉讼的方式向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劳动者追责
鉴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不平等地位,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对于劳动者致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规定较少。
结合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与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因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需保留员工拒绝配合完成离职交接且因此造成公司损失的相关证据。
但是因工作交接导致的用人单位损失往往较难确定。
为此,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保存基础资料,量化损失;另一方面,可以在损失发生前书面告知劳动者不履行交接义务的损害后果。
此外,基于减损规则的不真正义务,用人单位也需要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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