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很常见,当确定想法时,我们都会交一份辞职报告给公司,大多数人都知道要提前三十天递交,离开理由说了一堆,由不由衷先不说了,最后总结一句:恳请领导批准。

结果,到了第三十天,领导不予批准,无奈又等了三十天,领导还是不批,没办法了只能满腹委屈的找到律师,“单位就是不批准,是不是违法了?我能不能直接就走?”专业的律师会回答:现在还不能走,单位不批准不违法。因为你发的是辞职申请,不是辞职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申请属于邀约,依据法律规定,该行为属于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的性质,既然是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而辞职通知则不同,辞职通知属于上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自由解除权”,在劳动者发出辞职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只需提前书面通知,到期后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劳动者都可以离职。

所以,如果想顺利离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如:本人将在某年某月某日离职,请单位配合办理交接和社保转移手续,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最后千万别瞎客气写“请批准”这三个字!加上这三个字,“辞职通知”就变成了“辞职申请”,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的情形了,此时单位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都不违法。

当然,还有一个严肃又活泼的问题来了,怎么才能证明提前三十天交了辞职报告呢?书面递交时可以录音、录像,智能手机操作起来没什么难度,如果心里脆弱不太会操作的话,就发电邮告知书面报告已交,同时附电子版辞职报告;再不行就快递到公司吧,在快递袋上注明“文件-离职通知”,封袋前记得拍照,把文件内容和快递信息都拍清楚,以免对方收件后不承认快递中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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