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2017年,小马入职北京某广告公司,从事UI设计工作,月薪10000元。由于公司业务比较繁忙,所以,小马入职3年以来,一直都处在较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中。

UI设计人员普遍工作强度较高,小马早有心里准备,但是,小马更希望高强度的工作能带来收入的增加以及职位晋升的机会,但事与愿违,3年来公司一直都没有给小马涨过工资,项目奖金也是少之又少,而且经常找借口不发,至于职位晋升的机会,那就更不用想了。

对于自己在公司的发展前景,小马逐渐失去了信心,2020年4月17日,小马向公司提出辞职,但是公司以岗位空缺为由,不批准小马辞职,人事和部门领导多次约谈小马,软硬兼施,试图挽留,怎奈小马去意已决,所以双方交谈的并不愉快。

在小马提交辞职30天期满前,小马找公司办理离职交接,希望公司尽快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开具离职证明,但是公司却百般推脱为难自己,小马只能把工作资料存在公司的电脑里,并给部门领导和人事发了邮件,然后在2020年5月15日离开了公司。

虽然,小马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至此结束了,但没想到自己与公司的纠纷才刚刚开始。

【案件发展】

小马离职后,面试了多家公司,在2020年10月收到自己心仪公司的Offer,月薪15000元。新公司通知小马10月19日上午9点,携带离职证明等材料办理入职手续。但由于小马不能提供离职证明,新公司拒绝录用。

眼瞅着心仪的工作打了水漂,小马认为这都是原公司故意刁难所致,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公司赔偿不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工资损失60000元。

庭审中,小马提交了微信记录证明自己找原公司要离职证明被拒,新公司的offer以及被拒绝录用的记录。

【诉讼请求&结果】

最终,审判机关责令原公司向小马赔偿因不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工资损失35000元。

【律师评析】

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几乎所有公司在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的时候,都需要新员工提供其上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中大型企业、人事管理比较正规的公司尤其重视这一点,所以,缺失离职证明,绝对是劳动者找工作的绊脚石。

很多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罅隙,劳动者离职后,公司妄图以不开离职证明,设置“绊脚石”,影响劳动者再就业,以达到报复或惩戒的目的,这绝对是一种相当不明智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50条和第89条中明确规定了,如果公司给离职员工设置这块“绊脚石”,很可能会“偷鸡不成蚀把米”: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有开具离职证明的义务,以及因不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

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公司不开离职证明并不能直接成为劳动者索赔的条件,只有因不开“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时,劳动者才具备索赔的条件,同时,劳动者需要提供新单位的录用通知、向原单位索要离职证明以及因缺少离职证明而再就业失败等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存在。


【一分钟掌握一个劳动法知识点】系列文章往期回顾

以案说法——员工待岗后发待岗工资,为何却变成公司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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