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个移动时代,微信、短信等手机应用越来越深入到工作中,沟通、请假、甚至离职……

那么,员工用微信、短信辞职是否有效呢?

今日问题

短信申请离职是否有效?可作为证据使用吗?

问题分析

案例

胡某是A公司员工,因个人原因以微信形式向领导提出离职。但公司以其未提交书面辞职信、微信不具备法律效力为由,要求胡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而胡某认为微信可以作为电子证据,公司应依法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终止劳动合同。

从上述案例中可看出,公司和胡某的矛盾点在于:微信信息可否作为离职申请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7条规定: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微信信息是数据电文的一种,是可以用做辞职申请的。

同时,微信信息还满足以下特点: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在这个案例中,微信由胡某发出,微信中包含了胡某的手机号、微信号、发送时间和具体内容,是可以明确有胡某的身份和事件内容的。

此外,并且微信内容发出之后,为只读模式,不可修改,所以胡某微信辞职是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并且有效,是可以做为证据使用的。

同理,员工利用微信、短信等形式提交辞职申请,是有效且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知识补充

虽然手机短信、微信可以作为证据被采信,但是效力比较难确定,证据保全、采集、审查上都需要专业人员的支持。

因此,不管是HR还是普通员工,在利用微信、短信内容作为证据时,还应注意哪些呢?

1.为防止手机短信丢失,请尽快公证信息内容和手机信息,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在提起诉讼后,立即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

3.取证手段合法、取证环节完整,即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程序等要合法。

4.短信属于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应尽量提供更多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虽然短信、微信可以作为辞职申请和相关证据,但是企业在管理时,一定尊重规章制度和流程,避免纠纷。

所以,如果出现类似情况,一定要按制度办理,签写和保留书面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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