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2年2月10日入职某机电设备公司,一直从事空调维修岗位,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9月,公司无故拖欠张某工资,张某不满,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公司让其书写带有“因个人原因离职”字样的辞职申请才能与其结算工资,张某为拿回工资不得已签了名字。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虽然张某在法庭上一直坚持认为其不写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就不给工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为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经历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申请。

现实中像张某这样的情况并不在少数,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