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主动辞职,被除名,都是因为个人原因脱离了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但是在计算视为缴费工龄上,产生的各自后果是不同的。

留薪留职是指保留本人职工身份,与单位签订协议,脱离本工作单位去另谋职业的做法。

停薪留职者的执行是有时限的,一般为二年左右。停薪留职人员应当依照双方协议规定,按时向单位缴纳一定的劳动保险费用。

停薪留职期满,应当主动回单位报到复职。如果不按期复职或不缴纳应缴费用,停薪留职期间工龄不能连续计算。

完全履行协议后按时到职,停薪留职期间与以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视为缴费工龄。

因为单位关停并转,经单位允许的职工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问工龄连续计算。

主动辞职也叫自动离职。是个人主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自动离职后,接续在新单位重新就业的,原单位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视为缴费工龄。

离开原单位没有新单位就业的,辞职前的工龄不能连续计算为视为缴费年限。

除名指的是单位对经常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做出从职工名册中删除的作法,除名不属于行政处罚。

对被除名者除名来讲,计算除名以前的视为缴费工龄,是有时效性的。

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明确:关于被除名职工龄连续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停薪留职,主动离职,除名在视为缴费年限的计算中,区别还是很大的,应当引起个人重视去妥善处理。争取最大限度的减少个人合法利益。

以上为个人见解,详情请查阅国家劳动部门有关文件,不妥之处,愿接受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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