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有一事想请教一下。
因用人单位拖欠了去年的2个月工资,我碍于面子,便写了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的辞职信,信中我明确表示,预告期三十天的最后一天为正式离职日。后来,我考虑到拖欠工资错在企业一方,我即便主动辞职也能获取经济补偿金,便在预告期内再次向用人单位发送因企业拖欠工资导致我辞职的离职信,而企业也在我预告离职期内批准了我的这封离职信。既然形成权不能撤销,我如此更换辞职理由可以吗?
玉燕
玉燕:
您好。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系形成权,一旦以法定形式行使,并将该权利的意思表示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告知或送达对方当事人,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且,这种形成权一旦形成,对方不同意撤销,是无法撤销的。联系到你的咨询,你正确的做法,应该以用人单位欠薪为由,向其发放辞职信,并明确欠薪的支付日期,如支付日期到了用人单位仍无故拖欠,你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但你现在的做法,置自身权益于不利之中,确实有点可惜。
当然,我们也认为,此事可能还有补救之处。其一,你首次递交辞职信后再更换辞职理由,时间尚在离职预告期内,而离职预告期我们站在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看,事实上劳动者仍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更为重要的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确为事实,那么,劳动者是否可以对其离职理由进行合理的调整?其二,我们充分注意到,用人单位是在职工第二份——即更换辞职理由的那份辞职报告上签字同意,就此行为而言,我们是否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放弃了职工的首份辞职报告所提出的理由,而认可更换后的辞职理由?
由于劳动争议诉讼对抗激烈,我们历来不主张劳动者维权依靠此类诉讼技巧,而希望劳动者通过法定事实和依据,实实在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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